2025年9月1日,一項關乎億萬勞動者切身權益的司法新規將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於「自願放棄社保」的任何約定或承諾,自該日起均屬無效。
此規定再次以法律形式強化了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屬性,為勞動者權益築起更堅實的防線。與此同時,針對我國數量龐大的1.25億個體工商戶群體,其社保繳納義務究竟如何界定,是否同樣面臨「強制社保」要求?本文將圍繞新規核心與個體工商戶參保焦點,進行深入解析。

第一、社會保險的法定強制屬性不容動搖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涵蓋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五大領域,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抵禦各類風險的基石性安排。
《社會保險法》與《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依法參保、按時足額繳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
其核心目標在於通過社會共濟機制,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失業、工傷、生育等人生關鍵階段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效減輕個人及家庭的經濟負擔。
以基本養老保險為例,勞動者未來能否順利領取養老金,不僅取決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含彈性區間),更關鍵的是其累計繳費年限必須滿足國家規定的最低要求。
這深刻揭示了社保繳費的強制性與長期性——它並非可隨意取捨的「選項」,而是貫穿職業生涯、關乎長遠福祉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依法為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繳納社保費用,是法律設定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自願放棄社保」協議為何自9月1日起徹底失效?
實踐中,部分勞動者(尤其是低收入群體)出於短期增加現金收入的考慮,或是在用人單位為降低成本的誘導下,曾簽署所謂的「自願放棄社保」協議。
表面看,勞動者當期到手工資似乎多了,企業負擔似乎輕了,形成一種脆弱的「雙贏」假象。然而,這種做法實則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長遠保障權益,也違反了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二),正是針對這一頑疾開出的一劑猛葯。其核心精神在於:任何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由勞動者單方面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款,自2025年9月1日起,一旦訴諸法律,將被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為無效。
這意味著,無論協議如何簽署,「自願放棄」在法律上已失去立足之地。
國家通過司法層面再次清晰傳遞信號:保障勞動者社保權益的紅線不容觸碰,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旨在保護每一位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個人或企業均無權通過私下協議予以規避。

第三、社保繳費基數上漲:現實影響與長遠視角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整體工資水平的提升,各省市依據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簡稱「全口徑社平工資」)核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也呈現逐年上調的趨勢。
例如,某地2023年度全口徑社平工資為8105元/月,2024年調整為8179元/月,其對應的繳費基數下限(通常為社平工資的60%)和上限(通常為社平工資的300%)也隨之提高。
對於按照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參保的勞動者而言,基數的上調意味著其每月需繳納的社保個人部分金額相應增加,短期內可能導致實際到手工資有所減少。
部分勞動者因此感到壓力。然而,必須認識到,繳費基數的提高,同步意味著個人社保賬戶(尤其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的增加,以及未來養老金待遇計算基數的提升。從長遠看,這是夯實個人未來保障基礎的必要過程。
國家在制度設計上,也持續通過優化費率結構、階段性降低部分險種費率等方式,力求平衡當期負擔與長遠保障。
第四、聚焦1.25億個體工商戶:強制參保還是自願選擇?答案在此!
市場監管總局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9月底,我國登記在冊個體工商戶已達1.25億戶。如此龐大的群體,是否從9月1日起一律被納入「強制社保」範疇?答案並非簡單的「是」或「否」,其核心區分點在於:是否僱傭員工。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同於「用人單位」,必須強制參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只要僱傭了員工(即建立了勞動關係),其法律身份即被視為「用人單位」。
因此,必須依法為其僱傭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單位應承擔部分),這是不容推卸的法定義務。這與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性質完全相同。新規下,此類個體工商戶與員工簽訂的任何「放棄社保」協議同樣無效。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保遵循自願原則。
對於未僱傭他人、完全依靠自己或家庭成員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法》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和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有專門規定: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
這裡的關鍵詞是「可以」,意味著國家層面並未強制要求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參保。是否參加社保,完全取決於其個人意願、經濟承受能力以及對未來保障的需求評估。

第五、明晰責任,依法參保:築牢個體與社會的雙重保障基石
9月1日新規的施行與對個體工商戶參保規則的釐清,具有深遠意義:
強化法律剛性,杜絕權益漏洞: 明確「自願放棄」無效,堵住了部分企業規避社保責任、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非法途徑,確保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
精準區分責任,體現政策彈性: 對個體工商戶群體依據「有無僱工」進行區分管理,既確保了被僱傭者的法定權益得到強制保護(要求僱主繳費),又尊重了自營者(無僱工)的自主選擇權,符合該群體經營形式多樣、收入不穩定的實際情況,體現了政策的精準性與包容性。
著眼長遠保障,引導積極參保: 無論是對於僱員還是自營者,政策都引導其認識到依法參保、持續繳費對抵禦未來風險(尤其是養老、醫療)的極端重要性。特別是對於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雖然目前是自願參保,但積极參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為自身構建穩定養老和醫療屏障的最可靠途徑。

結尾
綜上所述,自2025年9月1日起,「自願放棄社保」協議將徹底失去法律效力,任何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嚴格履行依法參保繳費的義務。
對於龐大的1.25億個體工商戶群體,關鍵在於識別自身屬性:若僱傭員工,則必須依法為員工強制繳納社保;若無僱工,則可根據自身情況自願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公民編織的安全網,其強制性內核在於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依法參保,按時足額繳費,既是對自身及家庭長遠福祉的負責,也是履行公民義務、共建共享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廣大勞動者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應準確理解政策,明晰自身權利義務,共同守護好關乎未來的「養老錢」與「看病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