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8月15日電(黃馨怡)15日,正值第三個「全國生態日」之際,三明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在破壞生態環境案件中適用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及適用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典型案例。

圖為發布會現場。黃馨怡攝
《工作指引》共有十五條內容,包括生態修復監督人的定義、適用案件範圍、選聘程序、啟動流程等,明確了生態修復監督人的職責與權利。
據悉,在生態環境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生態環境損害的類型、地理位置、專業需求等情況,選聘公民、社會組織等獨立第三方主體擔任生態修復監督人,對生態修復全過程進行監督。
今年3月,在三明中院的指導下,泰寧縣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建立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並在建寧、尤溪、明溪等地法院陸續推廣適用,通過司法裁判剛性約束、行政部門支持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監督,實現司法審判、監督履行和法治宣傳等多重功效。
陳某華濫伐林木,採伐未經審批的闊葉樹、杉木411株,泰寧縣人民法院引入「先予執行+監督人制度」,要求陳某華在判決前合適的種植時間內完成復綠補種,聘請案發地村委會幹部作為生態修復特邀監督員,督促陳某華履行生態修復責任。吳某非法採挖、買賣金豆168株,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尤溪縣人民法院創新推出「養護令+生態技術調查官+生態修復監督人」工作模式,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參與本案公益訴訟活動,為金豆複種條件、養護方案提出專業意見,聘請自然保護區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生態修復特邀監督員,全程監督吳某的後期養護工作,推動受損生態環境及時有效恢復。
三明中院審委會專職委員王文光介紹,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促進「破壞者」向「修復者」身份轉變,形成「預防-打擊-修復」閉環機制,有助於破解生態修復時效滯後、周期性長、監管不到位、責任難以落實等問題,全面提升生態修復工作質效,增強社會公眾對生態修復的關注度和參與度。
三明法院將持續拓展生態修復監督人的應用場景,加大推廣適用力度,進一步完善制度創新成果,打造自然保護地司法保護與生態修復深度融合的「三明樣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