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兄妹三人因為一處房產還有4.7萬元的撫恤金鬧上了法庭。這期間關於撫恤金如何分配成為爭議的焦點,那麼,法院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年邁的黎某不幸離世,留下了一處房產。由於黎某生前未立遺囑,也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這份遺產成為她的三個子女爭奪的焦點。三子女時某、章甲和章乙是同母異父的關係。2024年11月,時某把章甲、章乙起訴至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要求獲得母親遺留的全部房產和4.7萬元撫恤金,理由是自己承擔了主要的贍養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中,黎某有兩次婚姻,時某和章甲、章乙三人同母異父,這起案件的原告是時某,被告是章甲和章乙。章甲、章乙辯稱,黎某活著的時候,他們每年都會把母親被接到自己家生活一段時間,同樣盡到了贍養義務,因此請求依法分割遺產。
同母異父的三兄妹都認為自己盡了贍養義務,要求平等分割遺產,如何認定和處理他們的主要爭議是本案的一個核心問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黎某生前沒有留有遺囑,也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其涉案遺產依法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涉案房屋是黎某的個人財產。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及證人證言,時某在黎某生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故在分割該套房產時應適當予以多分。訴訟中,時某主張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把房屋判歸時某所有為宜,但他應按雙方認可一致的房產價值,給予其他法定繼承人相應的貨幣補償。
時某在訴訟請求中提出的要繼承4.7萬元的撫恤金,撫恤金是否屬於遺產是本案中另一個關鍵問題。撫恤金並不屬於遺產。根據法律規定,撫恤金髮放的目的是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那些依賴死者生活的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而不是死者的個人財產,因此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法院根據各方與死者的親密程度、贍養義務等因素,決定時某分得2.7萬元,章甲和章乙各分得1萬元。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房屋歸時某所有,時某分別給付章甲、章乙房屋貨幣補償款各10萬元;黎某的撫恤金,時某分得2.7萬元,章甲、章乙各分得1萬元。
法官說法
在親情與財產交織的複雜糾紛中,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不僅考驗著彼此的理解與寬容,也凸顯了法律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的重要作用。如何在尊重親情的基礎上確保遺產分配公平合理,如何在法律與情理之間找到平衡,是遺產繼承案件面臨的重要問題。
遺產繼承的起點和順序是如何規定的?關於繼承的起點問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按照法定順序繼承,這是整個繼承製度的基本框架。而關於繼承的順序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哪些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知識產權收益等。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撫恤金、社會保險金等不屬於遺產。
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法院會如何進行認定?這就涉及到法定繼承的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繼承的份額應當均等。
繼承人是否盡到了贍養義務,法院在分配遺產時是否會重點考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還規定了「同一順序繼承人份額分配」的例外情況。對於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而對於沒有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則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這體現了法律對實際贍養情況的尊重。
對於一些特殊情況,法律是否會提供特殊照顧原則?是的,所謂的「特殊照顧原則」,就是法律規定對生活困難且無法勞動的繼承人,應給予適當照顧,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
法官提醒:繼承不僅是財產的傳承,也是親情的延續。我們鼓勵各方在繼承糾紛中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盡量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問題,避免因財失義。
來源: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