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文件的審查是確保其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的關鍵環節,尤其在涉及法律效力和公眾權益時。以下是規範性文件審查的核心步驟與要點:
一、規範性文件的定義與範圍
定義:
規範性文件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制定的,針對不特定對象、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反覆適用的文件,包括:
- 行政法規、規章(國務院、地方政府制定);
- 行政機關發布的決定、命令、通知等;
- 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策文件。
法律依據:
- 《立法法》(法律、法規的制定程序);
-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度程序條例》;
- 地方性法規(如《XX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二、審查的核心維度
1. 制定主體合法性
- 許可權審查:
制定機關是否具有法定職權(如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示例:鄉鎮政府無權制定限制公民財產權的規範性文件。 - 授權審查:
若文件基於上位法授權,需核實授權範圍與內容是否一致。
2. 內容合法性
- 不得抵觸上位法:
文件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及上級規範性文件衝突;
示例:地方規章增設行政處罰種類(如罰款)屬違法。 - 不得越權設定權利義務:
禁止擅自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減損公民權利(《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 - 合理性審查:
文件內容需符合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相適應)、公平原則(平等對待相對人)。
3. 程序合法性
- 起草程序:
是否公開徵求意見(重大民生事項需聽證)、經合法性審核;
法律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7條(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 - 備案審查:
文件公布後是否按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或上級機關備案(《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4. 形式與公開要求
- 名稱規範:
不得使用「法」「條例」等專屬名稱(僅限法律、法規使用);
示例:地方政府文件應稱「辦法」「規定」「細則」。 - 公開與解讀:
是否通過政府公報、官方網站等渠道主動公開,並提供政策解讀。
三、審查流程與操作指引
(一)事前審查(文件制定階段)
- 起草單位自查: 對照上位法逐條核對內容; 組織專家論證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
- 合法性審核: 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重點審查許可權、內容、程序是否合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
(二)事後審查(文件生效後)
- 備案審查: 制定機關在文件公布後30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備案材料; 備案機關(如人大常委會、上級政府)重點審查是否存在違法或不當內容。
- 公民、組織建議審查: 任何公民、組織認為文件違法,可向備案機關提出審查建議(《立法法》第99條); 備案機關應在60日內反饋處理結果。
(三)司法審查(行政訴訟中)
- 法院可對規範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行政訴訟法》第53條);
- 若文件不合法,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建議制定機關修改或廢止。
四、常見問題與處理措施
問題類型 | 處理方式 |
內容違法 | 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備案機關可撤銷或責令修改。 |
程序瑕疵 | 補正程序(如補充聽證、公開徵求意見),否則可能被確認無效。 |
與上位法衝突 | 上級機關或同級人大常委會可撤銷或責令修改。 |
侵犯公民權益 | 公民可申請行政複議(附帶審查)或提起行政訴訟。 |
五、典型案例參考
- (2020)最高法行申XX號案:
某市政府文件增設「車輛限行」處罰,法院認定違反《行政處罰法》,不作為裁判依據。 - (2021)浙行終XX號案:
縣政府未經聽證制定拆遷補償標準,程序違法,文件被撤銷。
六、實務建議
- 制定機關: 建立規範性文件動態清理機制,定期更新或廢止過期文件; 引入法律顧問全程參與起草與審核。
- 審查主體: 備案審查應結合書面審查與實地調研,避免形式化; 對爭議較大的文件,可組織聽證或專家論證。
- 公民與企業: 發現文件違法時,及時通過建議審查、行政複議或訴訟維權; 保留文件原文及權益受損證據(如因文件導致經濟損失)。
通過系統審查,可有效防止「紅頭文件」濫用職權,保障法治統一與公民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