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案號為(2023)京民申1855號的民事裁定書,其中顯示,范某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後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並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於股票投資並虧損了70餘萬元,屬於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以下為裁定書全文: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范某某,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密雲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曹某,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密雲區。
再審申請人范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曹某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終16694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范某某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再審。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本案案由是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應該分割范某某和曹某從結婚到本案起訴時夫妻的共同財產,而一審法院只解決了范某某與曹某夫妻間房屋買賣糾紛。一審法院認為范某某在賣房款的處理中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曹某主要說明房屋買賣過程中的賣房款中的150萬元沒有經過曹某的同意,范某某用於炒股,一審法院只拿這一件事來判定范某某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以點概面,事實認定有誤。(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通讀一審法院判決根本看不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在解決「房屋買賣糾紛。」(三)二審枉法裁判,只談雙方在一審各自的觀點,未糾正一審法院錯誤。綜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申請再審。
曹某提交意見稱,(一)范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欺騙曹某惡意將共同房產低價出售,向登記機關隱瞞房產共有情況,私自售賣,並將賣房款惡意轉移,此種情況符合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二)曹某的訴求就是分割共同房產,一、二審法院在曹某的訴求內作出裁判正確無誤。(三)涉案房產是雙方共同財產,雙方可以約定處理房產的方式,法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據協議劃分份額正確無誤。(四)房屋買賣糾紛是和買房人劉賀和房產中介的糾紛,本案是夫妻共同房產按照雙方約定劃分,所以不適用於房屋買賣糾紛。(五)一、二審適用法律正確,只是范某某為了躲避債務,一拖再拖,避重就輕,老是採取欺騙隱瞞的方式歪曲事實。綜上,曹某不同意范某某的再審請求,其提出的再審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本案中,范某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後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並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於股票投資並虧損了70餘萬元,屬於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范某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