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案例
2020年至2021年期間,汪某在照看兒子汪某某(4歲)過程中三次使用扯拉後衣領的方式來限制汪某某的活動,前兩次造成汪某某窒息昏迷,救治後恢復意識,第三次造成汪某某窒息身亡。

視頻截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明知採取扯後衣領的方式限制被害人活動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卻仍有意多次實施,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遭受傷害的故意。遂判決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圖片來源網路,圖文無關
汪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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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作為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孩子給予關愛、照顧。監護人以暴力手段來制止孩童的哭鬧、嬉戲的方式並不可取,甚至會導致孩童受傷、死亡的悲劇發生。監護人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應當從嚴打擊、依法嚴懲。
本案中依法認定被告人汪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並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體現了法院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決心,也警示各監護人在照看孩童時應當耐心、細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遭遇家庭暴力,這麼辦!
01
當遭受家暴行為且自己無法解決問題時,可以向親屬、密友、家屬、兒童保護機構、居委會等組織或個人求助;
02
撥打110向當地公安機關尋求幫助;
03
向當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相關規定的,可申請法律援助。
如何取證?
北京朝陽法院于洋法官介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前款所稱「相關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簡訊、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十)傷情鑒定意見;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北京朝陽法院陳逢源法官介紹,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傷情鑒定意見是比較直接的可以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另外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單位收到的投訴或者求助記錄,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親友鄰居的證人證言也都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出示。
來源:廣州普法、新聞晨報、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大眾日報、北京晚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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