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抬頭為「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布告引發網路關注,內文顯示平涼市靜寧縣某小學校長張隆基強姦、當眾猥褻多名學生,於11月7日被執行死刑。11月11日,當地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向南都記者證實,此布告確系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發,該院此前曾審理此案。

法院布告。
據平涼中院布告,張隆基,男,漢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於甘肅省靜寧縣,大學文化。2010年至2019年6月,其在靜寧縣某小學歷任教導主任、校長兼教師期間,通過體罰等手段,對缺乏性防衛能力的小學生形成精神挾制,利用講解習題、學生交作業等機會,在其宿舍內多次對5名時年8~12歲的幼女實施姦淫,在教室內當眾或在其宿舍里,多次對17名時年8~14歲的兒童實施猥褻。平涼中院依法判決張隆基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宣判後,張隆基曾提出上訴,被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死刑原判,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年11月7日,平涼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張隆基驗明正身,押赴刑場,注射執行死刑。
南都記者了解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情節惡劣的,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申堅持「嚴」字當頭、從嚴懲處的司法理念,對相關從重、加重處罰條款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罰當其罪、刑足制罪。
本文轉自:環球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