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通訊員:馬 震)近日,吉林省長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案件。楊某等四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楊某等四人在鬧市區採取贈送禮品等方式,用免費送「娃娃」等禮品吸引「顧客」掃碼進群,操作「顧客」的手機拉「顧客」的微信好友入群後拍照,完成後把照片發送給上級獲取報酬。共設立了近500個微信群,非法獲利合計約5萬元。不明真相加入微信群的群眾,陷入了群內刷單式網路詐騙陷阱,蒙受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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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微信群無處不在。一些詐騙分子通過在群內發布不實消息,誘導群眾落入陷阱。本案中,被告人雖未實施詐騙行為,但明知他人利用微信通訊群組實施犯罪,依然為其犯罪設立微信通訊群組,該行為對新型網路犯罪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應予以堅決打擊。廣大人民群眾在路邊遇到「掃碼進群領福利」需要提高警惕,切實保護好自身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