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備受關注的北京首例寵物投毒刑事公訴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華因在小區公共區域投放含劇毒氟乙酸鈉的誘餌,導致9隻寵物犬、2隻流浪貓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張某華當庭提出上訴。據悉,該案於2023年10月26日開庭審理,先後歷經九次延審。為何本案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四年刑期的量刑依據是什麼?九次延審背後折射出哪些法律難題?帶著這些疑問,記者採訪了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若翰。
為何定「投放危險物質罪」?
為何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而非普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這正是此案的核心意義所在。王若翰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核心是「危害公共安全」,即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投放毒害性物質,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具體而言,本案定罪主要基於以下理由:其一,投放地點具有公共屬性。案發小區公共區域是業主、兒童及寵物日常活動的場所,並非針對特定對象的私人空間,在此投毒客觀上已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構成潛在威脅。其二,毒物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本案中使用的氟乙酸鈉屬於劇毒物質,危害性遠超一般意義上的財物毀損,即便未實際造成人員傷亡,該行為也已對公共安全形成實質危險。
「若僅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難以全面評價該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的潛在危害。」王若翰補充道。
為什麼判了四年?
對於四年有期徒刑的判決結果,王若翰表示,該量刑在法定幅度內,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法》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張某華使用的氟乙酸鈉是國家明令禁用的劇毒物質,人口服中毒死亡率極高,寵物嗅聞、舔到就可能死亡,且投毒區域緊鄰兒童活動區,對兒童的潛在危險極大。
案發後,張某華雖承認投毒行為,但否認其行為與寵物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既未取得受害寵物主人的諒解,也無主動賠償等從輕處罰情節。
對比全國類似案例,黑龍江曾有同類案件被告人賠償後獲刑3年7個月,大連相關案件被告人因取得諒解被判處緩刑,本案四年刑期與案件情節的匹配度相符。
寵物保護的法律困境
該案從2023年10月首次開庭到一審宣判,歷經九次延審,背後折射出我國寵物保護領域的多重法律空白。王若翰分析,延期的核心原因包括三大難點:一是證據鏈固定困難,需通過屍檢明確毒物與寵物死亡的因果關係,本案中最終通過5隻死亡寵物犬體內均檢出氟乙酸鈉成分,才鎖定兩者關聯;二是法律適用存在爭議,作為北京首例此類刑事公訴案,法院需審慎權衡罪名定性與社會效應;三是寵物價值評估體系缺失,司法鑒定機構因「缺少評估參數」,無法對寵物作為伴侶動物的情感價值進行量化評估,導致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難以得到支持。
「現行法律將寵物視為『財物』,但寵物作為伴侶動物的情感價值,難以通過普通財產評估方式體現。」王若翰坦言,這一矛盾在類似案件中普遍存在,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點。
王若翰認為,本案作為北京首例寵物投毒刑事公訴案,判決意義遠超個案本身,具有重要示範價值。本案打破了「寵物被毒死僅能通過民事途徑索賠」的固有認知,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刑事追責的參考範本;同時,案件暴露的寵物價值評估、精神損害賠償等問題,將倒逼相關立法與司法解釋完善,為寵物保護提供更堅實的法律支撐。
寵物遭遇疑似投毒維權指南
王若翰還提醒,日常生活中寵物遭遇疑似投毒事件時,主人務必保留寵物的嘔吐物和排泄物,用於檢測毒物種類,並及時報警固定證據。若毒物屬於國家明令禁止個人持有的劇毒危險物質(如氟乙酸鈉),且投放場所有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群中毒,行為人可能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或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寵物主人可提醒警方搜查行為人住所,以獲取毒物儲存量等關鍵證據;若毒物僅針對動物(如異煙肼:一種抗結核藥物,對犬類具有極強毒性)且寵物價值較低,行為人若多次投毒(達到三次及以上),仍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因此,每次事發後立即報警並鎖定行為人至關重要,這不僅能累積刑事立案所需證據,也能震懾潛在慣犯,形成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趙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