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豫法陽光】;
犬主飼養烈性犬
麻痹大意疏監管
撲人咬人賠點錢
警示未能銘心間
只因代價不夠慘
惡犬屢屢惹禍端
終有一日捅破天
悔之晚矣空悲嘆
基本案情
高某在某村頭附近的羊場內飼養有三隻大型烈性犬,雖然飼養期間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高某不以為意,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某日,馬某從高某羊場門口路過時,高某飼養的一隻狼狗突然從狗籠底部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馬某當場死亡。經現場勘查,該狗籠放置於土質地面上,底部無鐵網阻斷,籠子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只可輕鬆從中逃脫,籠子頂部也無鐵絲網,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豢養的三隻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強的攻擊性,案涉犬只雖然關於籠中,但籠底與土質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只可以輕易從籠中逃脫,很容易發生傷人危險,且案發前,高某飼養的烈性犬已經多次發生撲倒、咬傷路人事件。高某作為正常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大型烈性犬疏於監管會發生咬死他人這一現實危險,只是根據以往犬只僅僅發生撲倒、咬傷他人賠錢了事的經驗,以為只是小事,並未引起足夠重視,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馬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高某的過失行為與馬某的死亡結果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高某所提"馬某系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從民事角度來看,動物飼養人沒有拴上狗繩,也沒有看住在家的狗,因此狗主需要為受害的孩童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至於他是否需要承擔心刑事責任,還得看孩童受傷是否非常嚴重,根據不同的鑒定結果進行判斷,如果在調查過程中,這隻羅威納犬就出現了多次襲擊他人的情況,那麼就可能存在刑事責任。
狗主人明知道自己的狗多次襲擊他人,依舊在不栓繩的情況下帶著狗外出散步,他放任自己的狗咬人,危害了社會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應該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上的種種分析,都適用於狗咬人事件,如果受害人主動挑逗狗或者毆打狗從而被襲擊,受害者也需要承擔責任,甚至有可能承擔全部的責任,如果是第三人挑逗狗、毆打狗,那麼就存在第三人錯過,受害人可以同時起訴狗主人和第三人,這就是所謂的第三人侵權行為。

人養狗屬於一種「天性」,畢竟狗陪著人類已有上億年之久,但在飼養犬只或者其他動物的過程中,必須要盡到管理和約束的義務,飼養動物要遵守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養犬,出門遛犬時,要給犬只拴好牽引繩、佩戴嘴套,防止犬只傷人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