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縣法院執行局通過向被執行人發出「預罰款通知書」的方式巧妙執結一起漁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某水庫服務中心和某漁業養殖公司漁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中,沙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漁業養殖公司返還案涉水庫庫區,並支付欠付的庫租。判決生效後某漁業養殖公司未主動履行,某水庫服務中心遂向沙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某漁業養殖公司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但其仍未主動履行。考慮到漁業養殖的特殊性,執行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騰庫事宜,經協商,申請執行人同意在被執行人繳清欠付庫租的條件下,給予被執行人三個月的騰庫期。被執行人支付了欠付的庫租後多次以市場不景氣、工人無法下水作業等事由拖延騰庫。執行法官多次到現場走訪,了解到該處已具備騰庫清退條件,遂多次向被執行人釋法明理、思想疏導,並再次向其發出限期履行告知書,但被執行人仍未有反應。為此,執行法官立即向被執行人發出《預罰款通知書》,明確告知其若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安放在庫區的設施設備,騰退庫區,將被處以罰款,並把抗拒執行的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辦理。迫於懲戒預警威懾,被執行人主動聯繫執行法官,協商騰庫事宜,並主動擬出騰退計劃,表示會主動配合法院在指定期限內完成騰退交還工作。至此,該案順利執結。
在執行工作中,不可避免存在抗拒、逃避或其他不配合法院執行的情形,如若一味強硬採用傳統的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極有可能將案件引入「死胡同」,激增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逆反心理,引發更大的社會矛盾。沙縣法院秉承能動司法的理念,通過探索善意文明執行舉措,試行執行懲戒預警機制,以法律文書的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懲戒預警」,既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的影響,彰顯了執行工作的力度和善意執行的溫度,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