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獨立案由施行一周年,受害者打破沉默仍障礙重重

2023年06月21日19:32:29 熱門 1752

2019年月1月1日起,「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作為最高法院新增的民事案件獨立案由正式施行,也成為2019年反性騷擾進程中最關鍵的進展之一。

一年過去,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和法律文書資料庫OpenLaw上對該案由進行檢索,截至2020年1月2日下午兩點,只查詢到兩個案件:一個以調解方式結案,另一個因原告撤訴而終止。

這一方面可能是案卷上網的速度導致的,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備受關注的女社工劉麗(化名)訴社工界名人劉猛一案,仍是至今唯一可以被詳細討論的範本。

2018年10月,因「性騷擾」獨立案由缺失,劉麗案最初以「一般人格權糾紛」的案由立案。2019年1月1日,獨立案由正式生效,劉麗的代理律師李瑩和田咚隨即提出更改案由的申請並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9年7月初,法院判定性騷擾事實成立,劉麗的案子因此成為了中國大陸首例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獨立案由在一審中勝訴的案件。

這場勝利後,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曾在法律文書資料庫OpenLaw上查詢過往性騷擾糾紛案的判決情況。由於獨立案由缺失,性騷擾案件在過去通常以「一般人格權糾紛」、「人格權糾紛」、「名譽權糾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等案由立案;我們以「性騷擾」為關鍵詞對以上案由進行了檢索,共獲得109份民事判決書。

我們發現,這些案件雖都涉及性騷擾糾紛,但法院不一定會直接討論性騷擾事實存在與否,即便法院對此展開了討論並認定構成性騷擾,也不意味著受害者能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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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獨立案由缺失導致的一個困局。

案由不同,聚焦的問題也會有差異。比如在以名譽權糾紛為案由的案件中,法院的關注點主要是原告的名譽是否被損壞;因而如果性騷擾事件未被散布,受害者原告的名譽可能會被判定為未受損害,即便法院認定性騷擾事實存在,受害者仍可能會因為名譽權未被侵害而輸掉官司。

劉麗的代理律師之一、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主任李瑩認為,獨立案由的確立可以讓性騷擾議題更為聚焦,也更有助於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有些當事人不知道怎麼起訴,你去起訴,法院告知你沒有這樣的案由。你會發現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性騷擾很難去起訴,案件特別少。我想有了案由後,可以起到鼓勵當事人站出來的作用。」

舉證仍是一道坎

性騷擾糾紛遠比我們想像的複雜,即便獨立案由的確立為受害者掃除了踏入法庭的第一道障礙,在實際訴訟過程中,良好的開端並不意味著收穫了一半的成功。

受害者仍需面對的挑戰之一,是如何向法官證明自己確實遭到了性騷擾。

從過去的判決結果來看,這一環節的失敗率很高。在澎湃新聞檢索的109份判決書中,受害者為原告且法院曾對性騷擾事實存在與否展開過討論的案件,共16起;其中10起被認定為性騷擾不成立,70%由「舉證不足」所致。

從下圖中不難發現,「口頭陳述」是最高頻的舉證方式。尤其在觸碰式的性騷擾中,很少有受害者可以提供「口頭陳述」之外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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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難由性騷擾行為的發生條件所致。性騷擾事件大多在兩人獨處於私密空間時發生,通常事發突然,極易因缺少目擊者或受害人無法及時保留現場證據(如錄音、錄像),而導致證據缺失。

「這也是為什麼近幾年很多當事人站出來,但又很難走上法律訴訟的道路,最後反而成為被告的一個原因。」李瑩認為這是一件遺憾的事。

但沒有現場證據並不意味著證據永遠缺失。劉麗的經歷,是一個成功示例。

2015年夏天的某日,成都市一天公益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理事長劉猛,前往溫江工作站探望劉麗,並在兩人獨處時擁抱了她。本以為是禮節性的擁抱卻變了質,劉猛長時間未鬆手,還摟住了劉麗的腰部。

現場沒有第三人、沒有錄音、沒有錄像。不過劉麗掙脫劉猛後給對方發送的警告,事發後她向一天公益領導進行的投訴,公開舉報劉猛性騷擾後收到的劉猛道歉電話和微信聊天記錄,經過公證,最終都成為了劉麗指認性騷擾行為真實存在的證據。

「你如果沒有證據,也是可以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重新獲得證據,不一定有當時的錄音錄像,對方承認、對方認可,你及時地把證據保存、及時公證,最後都會對你提起訴訟有很好的幫助。」李瑩告訴澎湃新聞,只要證據是真實的、獲取途徑是合法的,同時與性騷擾事件存在關聯性,即可使用。

2019年12月初,上海財經大學性騷擾事件受害者推動校方有力懲處涉事教師的事例,也印證了李瑩的說法。事發現場對話以及事後的微信聊天記錄,都證實了猥褻行為的存在。

性騷擾的判定標準,仍很模糊

一個仍未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究竟什麼是性騷擾?

儘管早在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寫入「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規定,但至今,我國法律對性騷擾仍未給出過明確的定義。這也不難解釋,為何在我們翻閱的判決書中,幾乎找不到法官對「性騷擾」的概念界定。

一些地方性法規嘗試探討過這個問題。比如現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第三十三條顯示:「禁止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違背婦女意志」也是劉猛案中法官界定性騷擾事實的依據之一。法官認為劉猛的擁抱「超出了一般性、禮節性交往的範疇,帶有明顯的性暗示,違背了原告劉麗的意志,並對原告造成了精神傷害」,因而構成了對劉麗的性騷擾。

但並非所有法官都會考慮受害人的意志。比如,在我們翻閱的受害者為原告、判決結果為性騷擾不成立的3個案件中,法官給出「不構成性騷擾」的理由是被告行為的嚴重程度未達到性騷擾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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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性騷擾者,公開道歉就夠了嗎?

劉麗雖在一審中獲勝,但法院駁回了其精神賠償訴求。

這一點出乎劉麗和兩位代理律師的預料。儘管道歉也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之一,但李瑩認為,對於性騷擾事件對劉麗人生的影響而言,「光道歉是不夠的」。

性騷擾事件發生前,劉麗是一名社工,並已成功申請社工方向研究生,且決定在公益界施展抱負。如今,她雖完成了研究生學業,但已放棄公益夢,改行進入了諮詢行業。

性騷擾帶給受害者的人生傷害,在法庭上,是難以被完整呈現及精準量化的。

李瑩關注性騷擾案件已有十餘年。2005年,「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後,她是當時「京城第一性騷擾案」中受害者的代理律師。在廈門大學吳春明案中,她也是受害人的代理律師。

「做了那麼多的性騷擾案件,我發現,基本上所有案件的受害人都沒有好的結果。你會發現他們的身心都出了問題。」李瑩告訴澎湃新聞。

根據她的觀察,那些勇敢站上法庭的女性,被分手、被離婚,是常態;情況嚴重者,已無法繼續正常人的生活。她代理的一名女性因性騷擾事件患上了嚴重的精神障礙症,一天內,「洗手要洗幾十次」,但最終所獲的精神賠償只有兩萬元。

儘管在獨立案由尚未確立的階段,對於性騷擾事實被認定的案件,法院判定賠償大多取決於整個案件是否勝訴;但對比受害人的訴求和最終的賠償金額,不難發現,賠償金遠低於預期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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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性騷擾的進程似乎有了一些進步。

但細究前文所述問題的進展,你會發現事情並沒有那麼樂觀。即便是以勝利者身份為人所知的劉麗,也尚未獲得最終的勝利:一審勝訴後,被告劉猛一方決定反訴,案子目前仍在二審中。

一審前後,因備受質疑,劉麗曾表示希望進行實名指認;她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向大眾和質疑者們證實,性騷擾事件是真實存在的。

但李瑩提出了反對。她認為一旦實名,受害人將完全暴露在眾口之下,可能迎來的影響是無法想像的。

獨立案由的確立或許能為更多的受害人增添勇氣、鼓勵其走上法庭,但在呼籲這個群體打破沉默之時,司法系統和整個社會都應認真評估的問題是:我們是否已做足準備,以公正、平等的姿態應對他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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