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迴講堂 | 關於醫療糾紛,《民法典》的這條新規定值得關注

2022年10月27日00:43:18 熱門 1434

為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普法宣傳活動,近日,西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韓濤應邀參加北京市肛腸醫院的科室主任座談會,並以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為主題進行發言,深入講解民法典中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新規定和新理念,反響熱烈。本次活動也是京法巡迴講堂系列活動之一。

京法巡迴講堂 | 關於醫療糾紛,《民法典》的這條新規定值得關注 - 天天要聞
韓濤副庭長介紹了醫生告知義務的由來、《民法典》1219條的規定、以及目前醫生告知義務的內容,結合案例梳理歷史脈絡。
京法巡迴講堂 | 關於醫療糾紛,《民法典》的這條新規定值得關注 - 天天要聞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百年前,在其他國家,

開始出現醫生告知義務的案例

20世紀初,在美國出現了判例。某患者因為脊柱方面的疾病到醫院接受手術治療,手術前醫院向患者告知該手術可能導致死亡,但沒有告知可能導致殘疾。手術後患者殘疾,患者便以醫院告知不足為由要求損害賠償,最後,法院判決支持患者的請求。

美國屬於判例法國家,前案如此判決,此後類案遵循前案,因此,就出現大量的判例。之後,其他國家也陸續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作出了諸如此類的規定。

這種模式下,醫生和患者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尊重醫生專業判斷的基礎上,患者的自主決定權也越來越受到重視,這也體現了社會的進步。一方面,醫生的告知義務要求醫生不得任意憑藉自己的專業判斷將醫療行為的不良後果轉嫁到患者身上,給予患者對醫療風險說「不」的權利和機會。另一方面,醫生的告知義務也為醫方提供了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機會,因為是患者自行作出的選擇,相應的不利後果應由患者個人承擔。

二十多前,在我國,

開始出現了醫生告知義務的案例

我國涉告知義務最早的案例發生在1999年,鄭某到某醫院進行左眼瞼脂肪瘤切除術,手術後出現左眼上瞼下垂,被確診為提上瞼肌損傷所致。鄭某認為,醫院在手術前未向本人告知有關術後併發症,且在手術中誤傷了提上瞼肌,要求醫院承擔過錯的賠償責任。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意見認為,醫院的診斷和治療原則上並無不當,患者目前左眼上瞼下垂屬於術後併發症,結論為本醫療事件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在醫療糾紛中損害事實、因果關係、行為人具有過錯及不當行為系醫療單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四個必備要件,但根據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不能證明醫院在手術過程中具有過錯,故鄭某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鄭某不服並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醫療機構對患者施行手術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人體而達到治療效果,所有醫院實施手術前應儘可能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患者對手術的同意及對手術後果的接受應當建立在對手術風險充分知情的基礎上,否則不能視為真正意義的同意。本案中,醫院與患者鄭某家屬術前談話筆錄中記載的前三點告知內容指向明確,並未提及手術可能傷及提上瞼肌,而鄭某提上瞼肌損傷亦非眼球結構傷害,所以也不屬於第四點告知內容。由於醫院未完全向鄭某釋明手術風險,致使鄭某喪失選擇手術與否的機會,並造成嚴重後果,故醫院應當就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當前,《民法典》中的告知義務有了新變化

我國在《侵權責任法》出台之前,說明義務散見規定在行政法規和規章中。比如1998年頒布的《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其家屬介紹病情。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

《侵權責任法》第55條第1款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民法典》將《侵權責任法》中的「說明」改為「具體說明」,將「書面同意」改為「明確同意」,將「不宜向患者說明」改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

《民法典》第1219條第1款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最後,韓濤法官提示,

醫生有以下的告知義務:

京法巡迴講堂 | 關於醫療糾紛,《民法典》的這條新規定值得關注 - 天天要聞

1.說明確診病情:說明患者的病情、不予進行該醫療行為的後果等。

2.擬採取的醫療行為的理由。將要採取醫療措施的性質、理由、內容、預期的診療效果、醫療措施對患者的侵襲範圍。

3.可能發生的危險。比如,藥物的毒副作用、危險程度及併發症。有三個標準,(1)依據通常醫學法則,在醫學上得以預期且易於防止的風險;(2)醫學上得以預見,但無確實有效的預防方法;(3)損害結果發生及其偶然,且不容易避免的定型風險。

4.有無其他可替代的醫療行為。替代醫療行為的風險,效果、併發症。比如膽囊切除術,現代醫療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手術切開體表,人手直接摘除,該方法創傷大,患者需要恢復的時間比較長;另一種就是要腹腔鏡摘除,該方法創傷小,患者術後康復快,但需要全身麻醉,且費用較高。

5.相關診療費用。比如醫療費大概的花費,醫保的情況。

另外,《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複製的規定。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檢的規定。這屬於廣泛意義上告知的內容。

西城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同時,在不斷分析總結醫療糾紛的發生原因、訴訟規律等特點,結合我院「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及時開展普法宣傳,以期規範醫院醫療行為,減少醫患矛盾的發生。

供稿:韓濤、孫學武

供圖:孫學武

編輯:韓露 徐建龍

熱門分類資訊推薦

曾小賢的上司Lisa榕,現實中不僅才貌雙全,還嫁給了CEO - 天天要聞

曾小賢的上司Lisa榕,現實中不僅才貌雙全,還嫁給了CEO

曾小賢的上司Lisa榕,現實中不僅才貌雙全,還嫁給了CEO雖然說《愛情公寓》這部劇在劇情上充滿了爭議,但是一定程度上,這部劇也是很多人的回憶,是伴隨了一代人的青春回憶,而且劇中的很多角色都成為了經典,他們的口頭禪也一直被拿來玩兒梗。
Lisa榕做主持多年沒紅,被陳赫拉進愛情公寓爆紅,如今怎樣了 - 天天要聞

Lisa榕做主持多年沒紅,被陳赫拉進愛情公寓爆紅,如今怎樣了

談到《愛情公寓》這部火爆一時的歡樂喜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愛情公寓》中那個把曾小賢治得服服帖帖的女上司Lisa榕,現實中的她名叫榕榕,和劇中的形象也判若兩人。1981年出生在遼寧瀋陽的榕榕,畢業於上海戲劇學院,後來成為了上海東方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名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