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都市現場原創
未經允許 請勿轉載
2021年6月,胡女士在南昌縣的海倫堡中奧玖悅府買了套房子。按照合同約定,2023年5月要交房。可直到現在,胡女士依舊沒有收房。一問原因,竟然是她的精裝房被泡水了,到現在還沒有修好。胡女士的房子位於海倫堡中奧玖悅府7棟,房屋面積80多平方米,總價不到91萬。按照合同約定,精裝房要在2023年5月30日交房。可實際上,開發商是到2023年10月才通知她收房的。
購房人 胡女士:當時我來的時候,那裡少一扇陽台上的玻璃門,然後這裡還沒有處理好,好像這裡面還住了人,然後膩子粉都在這裡面,所以當時沒有收房。
胡女士把訴求反映給了小區物業,之後就到浙江打工了。過年之後,她本想收房,但發現缺失的玻璃門還沒裝好,於是再次督促對方儘快整改。事情一直拖到了2024年7月,小區物業通知她,她的房子因為衛生間返水,被泡了。
購房人 胡女士:門和門框受損了,然後牆面都脫皮了,地板全部是沒有用了,全部都變形翹起來了。
胡女士說,出現這種情況她都崩潰了。無奈,她繼續要求物業通知開發商整改。期間,胡女士考慮到自己的房子在一樓,擔心再次返水,所以要求開發商把地板更換為瓷磚。
購房人 胡女士:我就要求他們給我整修好,他們都答應了當時,年前我跟他溝通的時候,他們說過完年元宵的時候會給我維修,元宵的時候我來跟他溝通,然後開發商說給我地磚讓我自己修,他什麼都不管。
胡女士想不通,她還沒有收房,為什麼維修的責任在自己呢?
購房人 胡女士:本來我是想買房子給兒子結婚的,現在房子這個樣子,怎麼結得了婚 ,現在我連住的地方都沒有。
都市現場記者了解到,海倫堡中奧玖悅府的開發商是南昌縣海旭置業有限公司。企查查信息顯示,公司的法人代表為儲成國,註冊資本兩千萬。3月25日上午,都市現場記者陪同胡女士找到了開發商項目負責人周先生。周先生直言,房屋泡水純屬意外。
開發商項目負責人 周先生:泡水的原因是因為上面很多業主,都往下水管里扔了很多亂七八糟的東西,扔之後導致堵了,你說這個事情讓開發商來承擔管道堵塞的事情,我覺得這個也不合理。
周先生還強調,胡女士向他們索要賠償缺乏依據,因為胡女士沒有理由拒收房屋。
開發商項目負責人 周先生:首先從相應的法律規定上面來講,從我給她發相應的收房通知書,這個視為交房,我哪怕這個房屋有相應的質量 、小的缺陷,我該承擔地承擔,該維修維修,這不是拒收房的理由。
周先生說,在購房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出賣人、買受人一致同意,該商品房具備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且供電供水可正常使用,即視為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和第十條的房屋交付標準,買受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辦理交付手續。也就是說,即便胡女士還沒領房子的鑰匙,也視同完成收房。
開發商項目負責人 周先生:玻璃門不是無法交房的理由。
購房人 胡女士:那你現在為什麼沒換呢?
開發商項目負責人 周先生:你沒有提訴求。
購房人 胡女士:我提了。
針對這一情況,律師高正尉表示,如果在購房合同中對於房屋交付有明確約定的,要遵照合同約定執行。
律師 高正尉:買受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收房的話,買受人是構成違約的,這種情況下這個房屋後續造成一些相關的後果,可能買受人要承擔相應的違約後果。
大門有缺失,能不能成為拒收房屋的依據呢?高正尉指出,這個理由很難成立,因為購房合同已對這類瑕疵做出規定,購房者可要求維修。
那麼,房屋泡水造成的損失,難道要胡女士獨自承擔了嗎?高正尉認為並非如此,關鍵在於確定房屋泡水的原因。
律師 高正尉:因為被泡肯定不是買受人自己放水泡的,你要找出泡水的原因是什麼?是誰造成的?如果能找出侵權責任人,就可以要侵權任人來承擔,如果出現堵塞,物業也要及時清理,如果你不及時處理,我可以視為你有一定過錯,我認為它可能存在管理上的過失責任。
目前,胡女士已與開發商和物業達成了和解,開發商提供瓷磚,物業減免三千多元物業費,由胡女士自己請人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