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卒遠時閑信馬,田園佳處忽思鄉」,淺談宋代基層胥吏

引言

唐宋之際的許多變革是相當明顯的,與此同時,宋代鄉里社會亦出現了較之前代的顯著變化。鄉職人員,在宋代完成了由鄉官向職役的轉變,而這一轉變使得該群體在鄉里社會的權威受到挑戰。

一、漢至宋代鄉職變遷

《文獻通考·職役二》記載:「自漢以來,雖叔季昏亂之世,亦未聞有以任鄉亭之職為苦者也。」

漢代「非役」「不苦」,到宋代已墮落至幾同徭役。宋代鄉裡頭目不再具有官的色彩,反為人所役,於是乎「鄉職之不願為」,其權威很大程度下降。

秦漢時期,大一統國家的行政機構處於初建時期,鄉里建制初納國家運行之範圍,然而,鄉里建設以及鄉里事務的處理更多地需要依賴鄉里自身。在尚孝的漢朝文化氛圍下,將「三老」烙上國家權力的印記,有助於鄉里社會的穩定。

這一時期的鄉里行政頭目的認可來自官方與民間雙方,自然具有極高的權威,具有「非吏而得與吏比」的崇高地位,掌握著地方管理、教化的各個方面南朝的鄉里制度取法秦漢,而北朝則取法《周禮》。

北魏三長之責集中在管理戶籍和催征賦役,而教化與鄉里建設等職能日漸喪失,北魏的三長制已經有向職役發展的傾向,但三長依然由「強謹者」出任,仍是鄉舉里選的方式,並且擁有免除服役的特權。儘管負擔日益加重,其職役色彩亦日漸濃厚,而由三長「皆是豪門多丁為之」也可見三長之職依然有不少豪強願意出任,其仍是地方治理的中堅力量。

唐宣宗時期,按貧富定差的詔令標誌著職役制的基本確立。鄉里行政頭目的選任由重視德才轉向了以資產為標準,職責由全面管理鄉村改由注重差科與徵稅之職事。其原有的來自地方社會的認可大幅度流失,國家對該群體亦以役視之。從漢代鄉官全面控制鄉里至唐後期其地位已然全面下降,墮落到供國家役使的地步。

鄉官制至宋代已為職役制所取代,對其稱呼完全以役代之,其任職資格完全依靠戶等,即按照資產多少選差,完全淡去了「德才」的標準,具有了差派的性質,即「以鄉戶等第差充」,職役色彩凸顯。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其鄉里本有的威望色彩淡化,轉向後天由國家賦予的「權力」,這樣狀況使其在國家與民眾眼中的待遇,有了明顯的差別。

擔任多職,形同徭役,負擔之重百姓避之惟恐不及。宋代的鄉里制向保甲制轉變,保正副等代替原來里正等職,繳納雇錢卻不免役,被縣吏等非理索求,成為百姓沉重的徭役之一,以至有「保正、長募破落過犯人代役」。足見「鄉職之不願為」的狀況,其鄉里權威的進一步墮落。

二、差吏下鄉

「差吏下鄉」在宋代史料中多有提及,而且基本上是禁止的。在官員看來,胥吏這類人乃是性惡之人,貪贓枉法,縱吏下鄉如「縱虎出柙」,所以在諸多官、文集、奏摺之中對其痛加貶斥。

差吏下鄉之事卻屢有發生。這種現象縱然可能是胥吏蓄意藉機行賄受贓,如「鄉書等人每遇鄉民收割,輒至鄉村乞麥乞谷」,即鄉書手在收穫之時下鄉「乞取」,卻也有「官司未有一事,便輒差人下鄉」的情形,表明縣衙或是鄉里需要胥吏介入處理鄉里事務。

三令五申的禁止差吏下鄉,從側面說出了差吏下鄉出現之頻繁徵收賦稅,是鄉里基層頭目的最為重要的職責,也是最為緊要的任務,在征納兩稅時期也屢有勸誡「差吏下鄉」的輿論與詔令。

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夏秋稅差科下,便膀逐村,大字楷書告示人戶,除差甲頭外,更不刷重疊差人下鄉,切慮搔擾。」

對於勸誡,諸縣多陽奉陰違,多借口催理積欠,而差人下鄉。作縣者多是以「催科為先務」,賦稅能否按時按量上繳關係到縣令的政績評定,不能正常上繳者還會予以處罰。在這種狀態下「催科」便成了縣官十分看重的任務,差吏下鄉催科也是「千不禁奈何,萬不禁奈何」,某種程度上差吏下鄉是為了完成「催科」的「無奈之舉」。

可見,賦稅徵收是縣府十分繁苛且重視的任務,在鄉裡頭目權威與地位下降,不能有效完成徵收賦稅的任務之時,胥吏便隨即介入。「今州縣皆曰官物不辦,因不差專人之故」,差吏下鄉部分原因是都保、耆長等不能順利完成任務,不差專人就完不成辦官物的任務。

胥吏是縣衙的代表,藉助本身的執行權力及官府的威勢強力介入鄉里社會,在造成鄉里不安寧的同時,也增長了其在鄉里的權威。催征賦稅作為鄉職人員的專職,多數時候已無法很好的處理,需要藉助胥吏來完成,而且在鄉里的其他事務中,也依然可以看到胥吏的身影,胥吏在鄉里社會的作用日漸凸顯。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一則關於處理鄉里小事糾紛的案例,原本只是件「無甚計利害」的「細故」,由保長出面處理便足夠,縣官卻「差三人下鄉」「此件「細故」確實是縣官大題小做,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胥吏介入鄉里糾紛的情形。該判詞中「不免專人」一語也側面表明確實有讓胥吏來介入處理多里糾紛的可能與必要。

儘管很多情形下,縣官差吏下鄉乃是故意尋機下鄉苛求、勒索,並且產生了非常不良的社會影響,造成了鄉里的混亂。但是,從譴責此種行為的史料中依然可以窺見,差吏下鄉並不是個別的行為。宋代縣級事務繁雜,在執行縣衙政令時,縣官開始依靠胥吏,使其介入鄉里事務的處理之中,況且這種行為並非一如士大夫口中所言的「如虎出柙」。

由於縣級行政與任務繁重,里正、保長等鄉裡頭目因權威下降無法有效完成縣府所交代的任務,當然這種無法完成尚有多重因素,胥吏便成為縣官所依靠的對象,由其承擔部分鄉里事務,包括徵收賦稅、處理糾紛等。伴隨「血雨腥風」式的介入,其鄉里權威也隨之增強。

同時也可以看到鄉里豪強紛紛籠絡胥吏的情形,「豪民黠吏,相與為奸」的言論案例頗多。在鄉里基層頭目權威下降的背景下,胥吏開始介入鄉里處理部分鄉里事務,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這便使得其在鄉里地位得到提升。

三、宋代胥吏群體的獨立與地位變化

胥吏這一群體本身是存在變化的,大致到隋唐,其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群具有較強的群體意識與自我意識。到宋代其又經歷了專業化、職業化的過程,進而形成了「身份群體」。宋初的職役自北宋末以至南宋,發展為胥吏制度。役人逐漸職業化,並且北宋末開始重用胥吏,此一時期其在社會中發揮的作用更為顯著。

南宋時期對於胥吏譴責、謾罵之聲極盛,來自士大夫的責罵自不必言,底層百姓也有「打殺鄉胥手,勝齋一千僧」的俗語,可見其階層的獨立性日彰。就縣級胥吏來看,差役改行雇募,是其階層獨立性突顯的重要原因與推動劑。

胥吏出行必須提前知會,在職期間不得隨意外出,只能在自己的崗位辦公,不得在縣衙的其他地方隨意走動。募役制之後,日益出現的職業傳承性,甚至世襲化傾向所形成的身份壟斷,以及社會對其的特有的評價、獨特的生活方式都表明其身份群體大體形成。

這種身份群體又反過來,導致對政治權力和相應的經濟機會的佔有,胥吏也成為「統治階級中的被統治者」。

在胥吏成為獨立群體之時,其在基層社會中發揮的作用也日漸重要,所承擔的事務與責任目益加重。差吏下多的事件日益增多,胥吏代表政府介入鄉里事務。另外,其在縣衙承擔的事務亦日漸繁多,「委之於吏」「受成吏手」等雖是從否定意義上表述胥吏為奸,卻從側面道出胥吏依然承擔更多縣衙事務的情形。

實際的政治生活中,胥吏權威與地位明顯上升,而在士大夫眼中其地位卻日漸沉淪。縣吏與台省吏員的差別相當大、待遇懸殊。他們多是私名、學習吏員,沒有俸祿也幾乎沒有出職的機會,生活在鄉里,作為承擔縣衙行政事務的經辦人員。在承擔縣衙行政事務的同時,他們還承擔眾多的雜役以及官員的非法苛求。

宋史》記載:「在公則劫持胥吏,胥吏奉承其意,惟恐或忤」。

胥吏在承擔眾多縣務,而且縣官對其依賴日益加深的同時,其官方定位卻日益下降,更有甚者,縣官待其非人,這樣的矛盾也使其處境尷尬。對於豪強,其展現弱勢的部分原因是代表公權力的胥吏地位下降。他們作為官府既利用又限制的對象,被視同奴僕,無法對抗當地的土豪,這一情形使得士紳、豪強等勢力增強有了空間。

宋代社會較前代發生較大的變異,選官制度上以科舉取仕為主,官吏之間的鴻溝日漸增大。來源之不同便影響到認知,這樣的狀況使得吏不可能擁有良好的待遇與地位。

結語

胥吏的內在矛盾與尷尬處境,使得宋代鄉里管理混亂以及政府對鄉里、基層的管理失調,胥吏社會影響力日益增強以及承擔縣衙、鄉里事務的增多與其地位、形象的下降形成鮮明對比,這種矛盾在宋以後的社會中日益增強,卻揮之不去。

參考文獻:

[1]《文獻通考》

[2]《名公書判清明集》

[3]《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