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中呂布,馬中赤兔,方天畫戟,專捅義父。古代拜義父、收養義子的情況並不少見,最近關二爺張三爺老版三國演義扮演者接連去世,遂重溫老版三國演義,不由想到在現代社會,這種收養關係是怎麼認定的?
民法典中,收養是指自然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擬制血親的親子關係的身份法律行為。依收養身份法律行為創設的收養關係就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係,是基於收養行為的法律效力而發生的身份法律關係。這種擬制血親的親子關係,具有與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同樣的內容。
呂某和黃某婚後生育三個女兒,但沒有兒子,呂某年事已高,有心無力,就立下「過繼收養文書」,將親哥的兒子呂甲過繼過來,呂某去世後,呂甲與黃某共同生活。呂甲向法院訴請確認呂甲與黃某的收養關係成立。法院認為,「過繼收養文書」形成之時,呂甲已經成年,且呂某與黃某育有三個女兒,不符合收養法律規定的可收養的情形,故過繼行為不構成事實收養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本案的焦點是呂甲是否滿足被收養人的條件。呂甲在過繼時已成年,不是未成年人,且其並未喪失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也不存在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呂甲的情況,其生父母呂某1、張乙僅僅是為了繼承姓氏、傳宗接代,才將呂甲過繼給呂某、黃某,故呂某不是適格的被收養人,黃某和呂甲之間不成立收養關係。
由此可見,如果呂布在現代被收養,是無法形成收養法律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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