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娼妓的不同分類

根據私人妓院老闆與妓女之間僱傭關係的不同,可以講妓女劃分為以下4種:

一、賣絕妓女

這種也可以稱為無限期的包帳妓女。一般有兩個來源,一是家裡太窮,吃不起飯了,被父母、丈夫或其他親戚賣到妓院的;二是被人販子拐來,暗中賣給妓院的。

這類妓女的特點是終身制奴隸化。由於妓院老闆已經她的賣身錢一次性支付給家人或人販子,從此該女子完全屬於妓院老闆。老闆為其提供衣食住宿,但她接客的收入100%歸老闆所有,妓女本人沒有任何分成。妓女也沒有人身自由,直到死亡才能使她與妓院分離。

二、典當妓女

這種也可以稱為押帳妓女。大多是窮苦人家出身,因突發的重大事故陷入經濟危機,如父母或丈夫、兒女重病,被家人賣到妓院。

典當妓女的特點是由家人和妓院老闆商議身價和典當年限,妓院老闆支付議定的價錢後,在議定的年限內,妓女衣食住由妓院供給,妓女的接客所得皆歸妓院老闆所有。典當妓女有典當期限,因此只有在期限屆滿之時,妓女才可以離開妓院。

三、住家妓女

這種也可以稱為拆帳妓女,有的地方也叫做搭夥妓女。

這類妓女有的是因為家庭貧困為養家糊口,自己到妓院同妓院老闆講定拆帳賣身;還有因為家庭不和,婆媳矛盾、夫妻矛盾等難以解決,賭氣出走,在遠離家門、走投無路之時,為了生活自己投奔妓院為妓的。

住家妓女的特點是往往是自願為娼,她們也在妓院之中接客,但事先需要同妓院老闆講明如何「拆帳」,即接客收入如何分配,有三七分帳、四六分帳、五五分帳等。住家妓女的食宿和服飾的添置,根據協議,可以由妓院老闆供給,也可以自行支付。住家妓女有較大空間的人身自由,有權選擇妓院,同時也可以隨時離開妓院。

四、本家妓女

這種也可以稱為柜上妓女。這類妓女大都是妓院老闆的親生女兒、養女或者兒媳,妓院就是她們的家,耳濡目染之下成為妓女也不足為奇。

本家妓女實際上就是妓院的少老闆、少東家,妓院老闆對她們當然不會太苛刻,因此她們具有極大的人身自由。

摘自《民國時期城市妓女群體初探》,王凱,吉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