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唐朝,大部分人想到的還是黃金時代,不管是政治還是經濟等各個領域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
從宏觀來看,唐朝的確是實現了統一,社會也確實是日趨穩定,但是從如果落於繼承製度的話,即便是唐朝也依舊存在著許多的不足。

早在唐朝之前就已經出現了以村為基層地域劃分的情況,只不過說這一時期制度並沒有明確起來,自然也存在著許多的問題。
到了唐朝的時候,朝廷對於這基層管理問題進行了調整,正式確立了「村」制度,同時也對此前村制度下存在的諸多問題進行了修正。
一唐朝開始出現村的制度,人們不再以聚落的形式存在
在中國的各個官制之中,基本上都是到縣級就停止了,再往下的基層體制相對來說還是比較不足的。
《說文解字》算是我國最早的文獻記錄了,在這其中並沒有發現村制的記錄,一直到了東漢《周易參同契》之中記載著:
「得長生,居仙村」。
這個時候,村的概念才開始出現。

不過在唐朝之前的村並沒有明確說是基層體制,只不過被人們看做是百姓共同聚居在一起的團體,而且這樣的稱呼大部分都是用來說明一些比較僻遠的地區。
各個村落之間還不是獨立的,而是有一定聯繫,這也是村最早的一個發展形式。
等發展到了唐朝時期,村已經呈現出了制度性的發展趨勢了,不再像此前是以聚落的形式存在了。
而且經過唐朝學者的研究也發現,並非是向此前人們所說的那樣,村只是存在於僻遠的地區,像長安,洛陽這些唐朝的中心城市之下也存在著村落,這樣一來人們不再將村落看成是僻遠地區的聚落髮展形式,而且當做一種具體的基層制度。

可以見得,雖說在唐朝之前,大部分的人還是將村看做是一種聚落,但是此時已經呈現出了地域性的特徵了。
在這種地域性之上,唐朝就以此為基礎向著制度性的方向發展,並且在這個過程之中,鄉村社會還迎來了一次大變遷。
對於唐朝的村制度的確立,並不是說是憑空而出,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在唐朝之前就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存在著村落的雛形,正是因為有了這一雛形,唐朝才能夠將其發展成制度性的官制,才能夠對其進行各方面的完善。
二、為鞏固王朝統治,唐朝設定專門的村制,頒布律令
在此前村落雛形的基礎上,唐朝設定了專門的村制,武德年間,皇帝安排裴寂帶領人專門對村制編製相關的律令,而這個時候恰逢新政權建立之初,這種情況下最需要的就是鞏固王朝的統治,因此在律令中加入全新的村制也是維護統治的舉措之一了。

新政權建立之後頒布的律令是面向全國的,這個時候明確了村制就說明統治者已經認識到這一基層制度了,並且想要將這一制度面向全國的範圍發展。
等到了開元年間,統治者又重新明確了這一制度,並且在從確立到重申這一階段當中一直都在對村制進行細節上的調整。
《刑法制》裡面有明確的規定:「諸事始定,邊方尚梗,救時之弊,有所未瑕」。
對於村落的具體範圍有了一個明確的規定,城,邑指的只是兩京及其所在州縣的城市,至於其他的城內並不設坊。
再就是每一個村內都需要選定相關的負責人,這也算是一個官職,就叫做村正長,對此有一個專門的設置標準,這樣一來村制就更加完善了。

可以看出,到了唐朝時期,村已經從原先的聚落到有明確律令規定的官制了,得到了朝廷的認可,算是一種基層的地方性組織。
而在規定之中明確坊和村兩個是對立的地方組織,除此之外,唐朝還有家,郭,戶,里等多重組織,這些組織之間的界限還是很明確的。
唐朝的律令之中規定郭內的是坊,而郊外的就是村,這能夠說明村和唐朝之前就已經明確的坊並沒有什麼層級上的差別,只不過是分屬於不同的地域範圍罷了。
在唐朝這樣的管理制度之下,朝廷能夠掌握各個區域內的人口數量,還有發生事情時能夠更好的控制住百姓。
當然村裡還有正長的管理,這樣一來層層疊加之下,給人的感覺就是管理上有所重疊了。

雖然說如果單單只是看百里為戶,五里為鄉,在田野者為村這一令文之中的確是看不出戶,鄉,村之間的隸屬關係,然而如果找出一個唐朝時期的墓志銘上就能在落款排列上看出這記者之間的關係。
在唐朝之前,鄉和村之間誰大誰小主要由各自的戶數決定,如果說鄉的戶數更多,那就是鄉-村,如果說是村的戶數更多,那自然就是村-鄉了。
但是到了唐朝之後就明確了兩者之間的關係,不管如何,律令規定之下的就是鄉-村。

從唐朝開始,這種以鄉-村為主的基層管理體制已經出現了,這極大的提高了民間管理的效率,不僅如此還能夠落責到個體,一旦出現問題,就直接去具體的那一層級中找負責人即可,在村的話,也就是找村正長。
也是在這種情況下,朝廷專門對此前村官管理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修正。
三、按照村落的大小為標準選拔村官,唐朝的村官制度越來越完善
其實要是真的對基層管理制度進行深究的話,最早能夠到魏晉,此後各個王朝也一直都存在基層管理制度。
只不過說是沒能夠完全應用到實踐之中,更多的是浮於表面。
一直到了漢朝的時候,村落才開始有了一個比較明確的雛形,有了一個模糊的概念之後,為了方便管理,就設置了村官。

因為當時村制還沒有被官方認可,所以這一階段的村官選舉主要就是通過民眾的選舉。
發展到了隋朝之後,雖說鄉-村制還沒有建立起來,但是鄉-里制卻已經明確了,於是朝廷在設置鄉官的同時,也會給村落設置村官。
但即便是朝廷給設置的村官,針對性依舊不是很明確,有的是為了防治當地的偷盜行為,有的是為了方便奴役當地的百姓勞作,因為設置的目的性不同,所以當時的這些村官不管是在名號上,還是在職位上都是不同的。

從具體的官職來看,村官在當時也算不上是正式的行政崗,其中帶有較強的民間性質,但好在也是在向著制度化的方向發展。
到了唐朝的時候,雖說對村落有了明確的律令規定,但是具體的範圍也還是比較模糊的,有的村只有幾戶人家,有的村則上百戶,所以說在村官上也對此進行了區分。
因為村的大小不同,所以說村正的設置也分出了具體的情況。
其一,如果說一個村在十戶以下,那麼這個村就不專門設置村正了,而是跟鄰村共用同一個村官。
其二,如果說這個村超過十戶,但卻不足百戶的話,那麼這個村就設置一個村正,這在唐朝時期算是最普遍的一種村落情況了。
其三,如果說超過了一百戶,那麼這個村就算是大村了,這個時候根據具體的情況會設置兩名及以上的村正。

這足以看出,唐朝時期對於村官的設置相較於從前明顯要正規多了,會按照村落的大小為標準,設置村正,而且這些村正的管理職能也是相同的,並不像此前那麼混亂了。
畢竟之前王朝相對來說也沒有唐朝那麼穩定,好在從隋朝時期開始政治就趨於穩定了,到了唐朝的時候更是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了,因此村官制度也得以完善。
結語
對於唐朝來說,王朝的繁盛絕不是僅限於某一方面,而是多個方面都能有所發展,對於基層管理體制的完善也是其中之一。
唐朝在此前的基礎上進行了變革,不僅僅是對制度的確立,同時也對不少細枝末節進行了完善。
對一個王朝的發展來說,制度的完善和整體的繁榮絕對是息息相關的,或者換句話來說是相得益彰的。
只有在制度方面不斷的完善,持續的進行改革,在這樣的發展趨勢之下,唐朝才能夠日漸蓬勃。
同時這一基層管理制度也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對現今的管理產生了借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