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時期對於俘虜處置方式由其時代所決定,適應於其社會形勢和思想觀念,呈現出了俘虜規模擴大、處置方式多樣,俘虜的來源複雜特殊,俘虜處置的規範性和靈活性、嚴酷性和溫和性共存的特點。
俘虜規模擴大化,處置方式多樣化
在魏晉時,除西晉實現了約37年的短暫統一外,其他時期處於長期的分裂戰亂狀態,割據、軍閥、少數民族勢力紛紛自立政權,試圖擴大版圖、逐鹿中原、實現大一統,這是中國封建政權中最富於變化的時期。
這個時期的動蕩和紛爭有其明顯的特點,戰役極為頻繁、戰爭類型多樣,農民戰爭、爭霸戰爭、統治階級內部戰爭和民族間戰爭混雜交錯,各政權間的關係更是錯綜複雜。在這樣的年代,人口流動、政權更迭、階級和民族關係改變……相比前代,這使得俘虜的規模空前增大。
與規模的擴大相適應的是,魏晉時期對於俘虜處置方式的多樣化,主要的處置方式達十一種,既有對俘虜人身權利的完全剝奪的處置方式,也就是對於被俘的敵軍將領、拒降的將士、投降俘虜的斬殺,虐殺俘虜和株連三族等。
有對俘虜人身權利的部分剝奪的處置方式,將俘虜貶為奴隸,侮辱俘獲的婦女,限制俘虜的人身自由等。
還有對俘虜基本人身權利的保留的方式,比如說將精銳將士收編入自己的軍隊、在一些情況下將俘虜遷徙安置或者就地赦免釋放。
對俘虜中有資金、有兵力、有聲望、有才能的,還會再次開發與利用,將他們選拔任用、拜官封侯。
俘虜的來源具有複雜性和特殊性
魏晉時期,根據俘虜的來源途徑看,主要可以分為「獲」「降」「歸」三類,也就是直接在戰場上俘獲的敵方將士和家屬、來投降的敵方將領士兵和職官百姓、失敗方統轄下的國家、郡縣和所有歸附的臣民。
根據產生俘虜的戰爭看,可以分為軍閥割據戰爭、統治階級內部戰爭、階級戰爭、民族政權間戰爭產生的俘虜。
由於魏晉民族融合的社會形勢,這一時期的俘虜中,不同民族之間戰爭產生的非本族俘虜比例升高,這是魏晉時期俘虜來源上的特殊性。
漢族政權對於俘獲的少數民族俘虜,根據戰爭的情況和形勢會採取不同的處置手段。對於叛亂的依附民族,比如東吳五溪(今湖南沅陵縣以西)地區的少數民族相互勾結髮動叛亂,潘濬奉孫權命鎮壓少數民族叛亂,斬殺和生擒的叛兵有幾萬人。
「自是群蠻衰弱,一方寧靜。」對於可以拉攏的,也會採取降服的手段,蜀漢後主建興三年(225),南中地區(今雲貴川交界地區)發生叛亂,諸葛亮用「攻心為上,攻城為下,心戰為上,兵戰為下」的方針,逐個擊破叛亂首領雍闓、朱褒、高定,繼而降服蠻族首領孟獲,平定了南中。
魏晉初期,少數民族處於奴隸制或奴隸制轉為封建社會的過渡時期,生產力低下,對於俘虜的處置手段比較殘酷。隨著少數民族南下,經濟發展和思想解放的同時,處置非本族的俘虜時的手段也相對緩和。
西秦太初十三年(400),後秦姚興與乞伏乾歸交戰。乞伏乾歸失敗後逃回金城。乾歸無以為計,只帶著幾百名騎兵向南涼康王禿髮利鹿孤請降。廣武公禿髮傉檀前去迎接,用貴賓的禮節對待他們。
鎮北將軍禿髮俱延認為乞伏乾歸來歸降不是出於真心,如果他再次叛逃,會成為南涼的禍患,應該將他們遷徙到乙弗鮮卑一帶,以防止他們逃跑。
利鹿孤拒絕了,他認為既然要做出一番大事,就需要「弘信義以收天下」,面對歸附的降人,如果一味「逆疑其心,何以勸來者?」於是對乞伏乾歸更加禮遇。
這種各民族對於非本民族俘虜處置態度發生變化的原因正是民族地域、思想上的大融合。
俘虜處置的規範性與靈活性並存
魏晉時期為了鞏固統治的需要完善律法,積極引禮入律,少數民族政權深受漢晉法律文化的影響,確立了以德禮為主的法制指導思想,法制建設取得了較大成就。
對於俘虜的處置問題,魏晉時期尚未形成系統完善的法律規範,但已經存在了一些戰時約定俗成的處置理念和詔令。
三國時期設置了尚書都官郎佐督軍事,這是專門負責官奴婢和俘囚之事的職官雛形。建安十一年,昌豨叛魏,曹操派遣于禁征討他。
曹操派遣于禁和夏侯淵征討,昌豨與于禁為舊交,向于禁投降。諸將認為昌豨已經投降,應該送詣曹操。于禁反駁:「諸君不知公常令乎!圍而後降者不赦。夫奉法行令,事上之節也。豨雖舊友,禁可失節乎!」於是將他殺死。這是俘虜處置規範性的表現。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曹操注釋《孫子》時,認為「設而不犯,犯而必誅」,強調了法令的嚴肅性,但是在實際的作戰指揮中也需要靈活性,所謂「兵無常勢,水無常形,臨敵變化,不可先傳也。」
《晉書·刑法志》記載,晉朝關於軍事方面的法令「未得皆從人心,權設其法,太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為令」。
軍事、戰爭、俘虜這些方面的法令並未入律法,戰爭雙方、來降受降雙方在秉持著一些社會普遍原則的基礎上,可以在一定程度內隨情況改變俘虜的命運,這與當時的思想環境、政治局勢、每場戰爭的形勢、與將領個人的利害喜惡是分不開的。
田銀、蘇伯等叛亂河間(今河北獻縣)時,曹丕派遣賈信討伐他們,有千餘人請降。
眾議者表示「軍事有專,無請。」即外出打仗情況特殊,不必特別請示。後來這些降虜沒有被殺。在各種情況的政治局勢、各種不同原因的戰爭下,各種立場的決策者對待各種身份的俘虜,存在著不同的處置方案,這就是俘虜處置的靈活性。
由此可見,在對待俘虜的問題上,約定俗成的規範觀念與行軍作戰時的處理方式存在張力,規範性與靈活性並存。
俘虜待遇的嚴酷性與溫和性並存
魏晉時期的俘虜並不享有完全的人身權利,他們通常被看作是一種戰利品和附屬品,是社會的底層。
孫惠感嘆,自永熙以來十一年間「人不見德,惟戮是聞。」晉安帝隆安年間,民間流傳著《懊憹》之歌:「草生可攬結,女兒可攬擷」,說的是桓玄被馮遷誅殺,桓玄的宮女以及桓玄同黨的子女、妓妾都賞賜給了軍隊。
戰爭使得十室九空,荒草可以打結,而女子隨處可以取得,這就是魏晉戰亂中俘虜的命運。
漢獻帝興平二年(195),屬國南匈奴叛亂劫掠,蔡琰被匈奴左賢王擄走。蔡琰在北方生活了有十二年,並生下兩個孩子。
曹操與蔡琰的父親蔡邕交情甚篤,建安十一年(207),用金璧從南匈奴那裡將蔡琰贖回,將她嫁給董祀。
數以萬計的俘虜們在異國他鄉,沒有任何人身自由,骨肉之間無法團聚,親人之間不敢交流,動輒遭受辱罵和毒打,日夜悲泣號哭。
但是與原始社會食俘、殷商時期用俘虜作為人牲祭祀、先秦時期的殺俘釁鼓相比,魏晉時期食俘虐俘、殺俘祭祀、殺俘釁鼓的情況大大減少,處置俘虜的方式相對寬鬆,也可見部分寬宥俘虜的軍規和詔令,在歷史長河中閃爍著人性的火光。
魏明帝景初年間的襄平之戰中,司馬懿曾下令「古之伐國,誅其鯨鯢而已······恣聽之」,赦免俘獲的公孫淵部分將士。
魏齊王曹芳即位時就曾下詔放免六十歲以上的官奴婢,官奴婢大部分是由戰俘構成的。
在正始七年(246)曹芳又下詔:「屬到巿觀見所斥賣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殘病,所謂天民之窮者也。且官以其力竭而復鬻之,進退無謂,其悉遣為良民。若有不能自存者,郡縣振給之。」
對於已經進退無靠的年老的官奴婢,一律赦免為良民,並且對於那些病弱不堪,沒有生存能力的,還使各郡縣官府加以賑濟。
這足以證明魏晉時期在俘虜待遇上,絕不只有嚴酷的一面,也有其溫和的一面,體現了魏晉時期樸素的人權理念的進步。
正如魏晉時期的俘虜處置方式既沿襲了歷代俘虜處置的部分規範,又適應了魏晉的時代呈現新的特點,這些特點直接對魏晉時期的軍事力量的分布和變化產生了影響,也間接使魏晉相關的法律規範、華夷思想產生了變化。
當今社會中國人權事業也深深紮根於我國歷史文化傳統中,汲取了各時期星星之火般微小而璀璨的人權基因,又與我國當前的國情相適應,形成了如今中國特色的人權發展模式,成為推動世界人權事業發展的燎原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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