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文博熱」持續升溫,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顯著增強。近期播出的電視劇《護寶尋蹤》通過講述兩代考古、文物保護工作者與文物犯罪團伙之間近20年的博弈,引發了公眾的廣泛熱議。劇中,開篇跨國追索黑陶俑、中期呂氏家族墓盜掘案等案件融合多起真實文物犯罪案例,完整展現了文物犯罪由盜掘到收購、銷售、走私等全過程犯罪鏈條。那麼,上述文物犯罪背後涉及哪些文物保護的法律知識呢?我們可以藉助劇情了解一二。
劇情一:
盜墓團伙「黑吃黑」盜取古墓葬內文物的行為應當如何懲處
劇集開篇便展現出一個由真實案例改編的案件。秦川盜墓團伙劉樹生手下四人利用炸藥等工具挖掘盜洞,意圖盜掘古墓葬內陪葬品。不料,該團伙盜掘計劃早已被古玩商販穆見暉獲悉。穆見暉指使手下二人假扮文保員將正在盜掘古墓的四人嚇跑,後利用打好的盜洞盜取古墓葬中大量珍貴文物。至此,本劇的第一個問題便浮出水面,上述劉樹生團伙及穆見暉團伙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對於何種墓葬屬於古墓葬,一般而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後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實踐中,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應當以盜掘古墓葬罪定罪處罰。因此,劉樹生團伙的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穆見暉團伙雖然採用「黑吃黑」方式將劉樹生一方人員嚇跑,但其實質仍然是以出賣或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發掘古墓葬,其行為亦構成盜掘古墓葬罪。
需要說明的是,劉樹生團伙即便未盜取到任何文物,也應當以犯罪既遂處理。《刑法》設立盜掘古墓葬罪,主要是為了保護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只要盜掘行為已涉及古墓葬的文化層,損害了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即使未盜取到文物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劇情二:
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物品仍予以收購屬於何種犯罪
隨著劇情深入,劇中另外一名關鍵人物「華南王」浮出水面。此人系專門的文物販子,長期與秦川盜墓團伙進行地下文物交易。穆見暉將盜得的黑陶俑以每個六百元的價格販賣給「華南王」,後部分黑陶俑流失海外。至此,第二個法律問題也隨之而來,「華南王」收購他人盜取的文物,系倒賣文物罪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根據文物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明知是盜掘古墓葬等犯罪所獲取的文物,而予以轉移、收購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明知」的認定要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主、客觀因素綜合認定。劇中,「華南王」長期使用綽號與秦川當地盜墓團伙聯絡,與他人見面地點均在城中村小旅店等易於藏身之地,經常變換居住地點,且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文物,以上行為均體現出其明知收購的文物系他人犯罪所得。因此,其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劇情三:
《刑法》中有無保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責的相關規定
在第二集中,市公安局文物稽查隊隊長齊大倉抓捕盜墓賊過程中,遭對方鐵鍬襲擊。所幸盜墓賊因缺氧體力不支,齊大倉未受到嚴重損傷。本劇中,多處劇情均體現出文物犯罪分子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一旦被發現便負隅頑抗,嚴重威脅國家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那麼,《刑法》中有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權益保護內容嗎?
答案是肯定的。社會正常有序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即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能夠得以順利開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公務罪,即是為了懲治干擾、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而且,鑒於暴力襲警犯罪多發,嚴重影響公安機關履行保障社會治安穩定的職責,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暴力襲擊警察的行為單獨規定了罪名及刑罰。劇中,結合劇集設定的時間,盜墓者使用鐵鍬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民警,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行為發生在當下,則應當以襲警罪論處。
文物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歷史與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和實物見證,保護文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司法機關也將充分發揮刑法功能,依法懲治各類文物犯罪,以最大限度維護歷史文化遺產安全。
文/王澤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