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非法捕撈,地籠捕魚違法!
地籠是當下較為常見的一種捕魚工具,具有操作簡便、覆蓋水域範圍廣的特點。但是由於其網眼細小,水中魚蝦一旦進入,即便是幼魚幼蝦也無法逃脫,對魚蝦的子孫後代可謂是「斬盡殺絕」!因此,地籠又被稱「絕戶籠」,使用地籠進行捕撈的行為無疑嚴重影響了魚蝦的存續,如此以往,將有可能造成生態食物鏈斷裂和水生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目前地籠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列為禁用漁具,使用地籠進行捕撈屬違法行為。
2025年6月24日清晨五時許,恭城瑤族自治縣嘉會鎮雷破村村民蘇某某,趁清晨人跡稀少,從家中帶上事先從網上購買的三條地籠來到雷破村村口的河流處進行布置,欲通過地籠捕獲魚蝦為自己「加餐」,待地籠靜置1小時後,蘇某某便將地籠從河水中取回,在他認為即將滿載而歸之際,被恭城瑤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中隊、恭城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嘉會鎮生態環境保護中隊執法人員當場查獲,起獲地籠3條、裝魚桶1個、漁獲物2.615千克。
經審訊,蘇某某對其在雷破村村口的河流處設置地籠進行捕撈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蘇某某以涉嫌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移交公安機關,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林青華
校對|唐妮
審核|甘昭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