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實質就是一人有限公司,應對...

夫妻二人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實質就是一人有限公司,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夫妻二人出資成立的公司註冊資本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公司的全部股權屬於雙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於同一財產權,並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在此情況下該公司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範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基於此應參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將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身財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作為股東的夫妻二人。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號民事判決書。厝邊律師,@李金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