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集中修改、廢止部分新公司法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

為貫徹落實新公司法,中國證監會於3月28日發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對88件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集中修改、廢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資料圖

本次集中修改、廢止的主要內容有:結合新公司法、《國務院關於實施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有關規定,刪除有關上市公司監事會、監事的規定,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選擇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作為內部監督機構。

同時,調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則中有關公司治理的規定,調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則中有關獨立董事的規定,調整文字表述和引用的新公司法條文序號等。

此外,廢止《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9號——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因近期將與相關規則聯動修改,不再納入「打包」修改的範疇。

中國證監會表示,前期,中國證監會已經發布了有關上市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等內部監督機構調整的過渡期安排,相關主體根據本次發布的制度規則,結合自身情況,在2026年1月1日前調整到位即可。

另外,中國證監會同步發布了修訂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記者劉羽佳、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