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對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義農商行」)開出罰單,合計罰款金額達314萬元,9名時任高管因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追責。此次處罰涉及金融統計、賬戶管理、反假貨幣等六類問題,成為2025年浙江省內農商行領域金額較高的監管處罰案例之一。儘管合規問題頻發,武義農商行2024年存貸款規模仍穩居當地銀行業首位,凸顯其業務擴張與合規管理之間的失衡矛盾。
六類違規細節披露:從賬戶管理到反洗錢漏洞
行政處罰決定書(浙銀罰決字〔2025〕21-30號)顯示,武義農商行的違規行為覆蓋多個核心業務領域。一是金融統計管理不合規,存在數據報送不完整、不準確等問題;二是賬戶管理未嚴格執行實名制要求,部分賬戶開立審核流於形式;三是商戶准入及日常監測存在漏洞,導致風險商戶未被及時識別。尤為嚴重的是反假貨幣業務管理失職,暴露出櫃面人員對假幣識別和處置流程的疏漏。
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該行存在未經客戶授權採集信息、違規查詢徵信記錄等行為。此外,反洗錢領域的兩大核心問題成為處罰重點:一是未有效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部分高風險客戶未被納入監測範圍;二是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機制執行不力,導致資金異常流動未被及時攔截,暴露了內部合規培訓與制度執行的不足。
此次受罰的9名時任高管涵蓋支行行長、部門總經理等關鍵崗位。例如,時任電子交易銀行部總經理顧某因對商戶管理失職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反洗錢中心主任陶某則因未有效監測可疑交易被處以同等處罰。處罰金額從1萬元到5萬元不等,體現了監管對「一案雙罰」原則的嚴格執行。
業績與風險並存:存貸款規模雙增下的治理考驗
2024年財報數據顯示,截至年末,其存款餘額達331.23億元,貸款餘額282.88億元,分別較年初增長11.20%和15.99%。在盈利能力方面,該行實現稅前利潤4.18億元,撥備覆蓋率高達692.25%。據公開資料公開數據顯示,對比近三年數據,總資產和凈利潤增速卻連降三年。
然而,2023年至今,武義農商行已多次因重大關聯交易未經審批、信貸資金挪用等問題被處罰。例如,2024年6月,該行因員工借用客戶資金、貸款「三查」不到位被罰款90萬元。此次314萬元罰單進一步表明,其合規管理體系未能跟上業務擴張速度,部分分支機構為追求業績放鬆內控要求,導致同類問題反覆出現。
值得關注的是,武義農商行在2025年計劃發行40億元同業存單,較往年額度有所提升。
合規管理長效化:從被動整改到體系重構
此次處罰發生後,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強調將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穿透式監管。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要求銀行建立覆蓋全業務鏈條的合規管理制度,並將合規考核與高管薪酬掛鉤。對武義農商行而言,需重點完善三大機制:一是優化合規部門職能,賦予其對重大決策的否決權;二是建立常態化合規檢查體系,通過系統監測與人工排查結合識別風險;三是加強員工行為管理,杜絕借用客戶資金、違規查詢信息等屢禁不止的問題。
歷農商行合規風險多集中在基層網點。以武義農商行開發區支行為例,其2023年因信貸資金挪用被處罰,此次又有兩名時任支行管理者被追責。對此,該行需推動合規文化向一線滲透,例如通過「審計講堂」等培訓強化員工合規意識,同時對違規行為實施「零容忍」追責,避免「重業績、輕合規」的短視思維。
當前,浙江省內農商行合規整頓力度持續加大。2025年以來,臨安農商行、常山農商行已因類似問題合計被罰645萬元。
附處罰表: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表
(浙銀罰決字〔2025〕21-30號)
序號 | 當事人名稱 (姓名、職務) | 行政處罰 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行政處罰 內容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日期 | 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計算) | 備註 |
1 | 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浙銀罰決字〔2025〕23號 | 1.違反金融統計管理規定; 2.違反賬戶管理規定; 3.違反商戶管理規定; 4.違反反假貨幣業務管理規定; 5.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6.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7.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 警告,處314萬元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2 | 李某(時任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開發區支行行長) | 浙銀罰決字〔2025〕21號 | 對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處3萬元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3 | 顧某(時任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電子交易銀行部總經理) | 浙銀罰決字〔2025〕22號 | 對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違反商戶管理規定。 | 警告,處5萬元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4 | 李某輝(時任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溫泉分理處主任) | 浙銀罰決字〔2025〕24號 | 對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處1萬元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5 | 李某鋒(時任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桐琴支行行長) | 浙銀罰決字〔2025〕25號 | 對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處3萬元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6 | 朱某(時任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開發區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 | 浙銀罰決字〔2025〕26號 | 對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處3萬元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7 | 章某(時任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業務發展部總 經理) | 浙銀罰決字〔2025〕27號 | 對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 處2.5萬元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8 | 鄭某青(時任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運營管理部總經理) | 浙銀罰決字〔2025〕28號 | 對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1.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2.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 處5萬元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9 | 傅某虎(時任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 | 浙銀罰決字〔2025〕29號 | 對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處3萬元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 |
10 | 陶某(時任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反洗錢中心主任) | 浙銀罰決字〔2025〕30號 | 對浙江武義農村商業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違反賬戶管理規定。 | 警告,處5萬元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 | 2025年3月4日 | 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