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南政府最新頒布的法令,中小微企業自成立之日起可享受三年企業所得稅免徵優惠。
越南政府於1月15日簽署並生效的第20號議定書(nghị định 20),對國會第198號決議(nghị quyết 198)關於發展私營經濟的相關政策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細則。
具體而言,首次註冊成立的中小微企業,自取得首份《企業註冊證書》之日起,前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但該政策不適用於因分立、合併、兼并、重組或變更所有者及經營形式而新設的企業。
此外,創新型初創企業及其支持機構,可享受前兩年企業所得稅全免、隨後四年減半徵收的優惠。企業須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收入單獨核算,或按營業收入與成本比例進行合理分攤。
同時,企業從轉讓創新型初創企業股權、出資份額或投資權所獲得的收入,也免徵企業所得稅。但此項免稅不適用於上市公司或已上市企業的股票轉讓;若股權轉讓涉及不動產,則須按不動產轉讓相關稅法執行。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議定書規定:個人因轉讓創新型初創企業的股權、出資份額、投資權,或認購其股份所獲得的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此外,在研發中心、初創企業或創新孵化支持機構工作的專家、科研人員,其工資薪金所得在前兩年免徵個人所得稅,隨後四年減半徵收。
關於研發與技術應用支持,議定書明確:企業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提取最高20%,設立「科技研發、創新與數字化轉型基金」。該基金可用於自主開展研發項目,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科技創新合作。
政府還將向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經營者免費提供通用數字平台和會計軟體。
截至2025年底,越南全國共有近110萬家活躍企業。根據越南國會第68號決議(nghị quyết 68),越南力爭到2030年將活躍企業數量提升至200萬家。私營經濟年均增速目標為10%–12%,高於gdp整體增速,並計划到2030年至少培育20家大型企業進入全球價值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