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元成股份連續三年財務造假,證監會嚴肅查處
中國基金報記者 南深
10月10日晚,證監會發布嚴肅查處*st元成嚴重財務造假案件的通報。通報稱,近日,證監會對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元成)涉嫌定期報告等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經查,*st元成連續三年虛增收入和利潤,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證監會擬對上市公司罰款3745.46萬元,對5名責任人員合計罰款4200萬元,對實際控制人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st元成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將依法啟動退市程序。對於可能涉及的犯罪線索,證監會將堅持應移盡移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10月10日晚,元成股份(即*st元成)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處罰字〔2025〕14號)。此前,公司於2025年7月1日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年報等定期報告財務數據虛假披露,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立案調查。
財務造假涉「三宗罪」
經查明,元成股份、元成股份實控人祝昌人涉嫌違法的事實有三宗。
一是2020年至2022年期間,在實際控制人祝昌人組織、指使下,元成股份通過虛增越龍山國際旅遊度假區相關項目(以下簡稱越龍山項目)勞務和機械成本、虛增相應項目產值等方式,累計虛增營業成本1.58億元、營業收入2.09億元、利潤總額5046萬元。
其中,2020年年報虛增營業成本1.15億元,虛增營業收入1.53億元,虛增利潤總額3848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絕對值的22.75%、21.48%、36.6%。2021年和2022年年報虛增成本、營收和利潤的程度略小。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追溯調整越龍山項目營業成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但披露的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金額不準確。
二是2022年9月前後,元成股份先後收到淮陰區張棉、徐溜、三凌、南陳集、漁溝工業園區道路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淮陰項目)的結算審定單並加蓋公司公章確認,但未及時根據審定結果調整財務記賬金額,導致公司2022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416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345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絕對值的4.33%、24.6%。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對前述事項進行追溯調整。
三是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2022年11月元成股份完成了一次定向增發,2022年7月至9月,元成股份披露《2022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修訂稿、二次修訂稿)《關於2022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的回復》等文件,引用了越龍山項目2020年、2021年營業收入等財務數據。前述財務數據不真實、不準確,元成股份在2022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公司及五名責任人被罰
實控人重罰加10年市場禁入
證監會認為,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為;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所述行為。
祝昌人作為元成股份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虛增越龍山項目成本和產值,導致元成股份信息披露違法及欺詐發行行為,涉嫌分別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所述行為。同時,祝昌人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決策虛增越龍山項目成本和產值,知悉淮陰項目價審調整情況,未能保證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報及2022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文件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前述三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周金海作為公司時任董事、副總經理,知悉越龍山項目存在虛增項目成本,知悉淮陰項目價審調整情況,未能保證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報及2022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文件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前述三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姚麗花作為公司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未對公司項目管理、資金劃轉、財務核算、信息披露等進行有效管控,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報及2022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文件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前述三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陳平作為公司時任財務負責人、副總經理,未對公司財務核算等進行有效管控,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前述前兩個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余建飛作為公司時任監事、越龍山項目負責人,參與實施虛增越龍山項目成本,未能保證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前述第一個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綜合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和2022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證監會依法決定:
一、對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745.46萬元罰款;
二、對祝昌人給予警告,並處以2800萬元罰款;
三、對周金海給予警告,並處以500萬元罰款;
四、對姚麗花給予警告,並處以500萬元罰款;
五、對余建飛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
六、對陳平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
祝昌人作為元成股份時任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組織、指使公司虛增收入和利潤,行為惡劣,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祝昌人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或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上市至今僅八年
根據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情況,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將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5.1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9.5.2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元成股份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調查事項的正式處罰決定,公司將全力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工作,並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如根據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論,公司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資料顯示,元成股份創建於1999年,總部位於浙江杭州。公司自述是一家以服務於「大環境」為宗旨,以休閑旅遊、生態景觀、綠色環保為核心領域,以規劃設計為引領,以產業投資為發展的產業鏈一體化的環境綜合服務商。
自2022年以來,元成股份持續虧損,且虧損額逐年擴大,2024年虧損額超過3億元。最新的2025年半年報顯示,公司繼續虧損1.27億元。此前,公司因2024年營業收入不足3億元、凈利潤虧損,股票已被實施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st)。
截至10月10日收盤,元成股份的最新市值僅剩5.37億元。

編輯:江右
校對:喬伊
製作:鹿米
審核:許聞
註:本文封面圖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