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觀評論
信海光/文 在飛速擴張的電商平台上,經營者複雜多樣,除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辦理了登記的經營主體之外,還有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或從事便民勞務、零星小額交易等經營活動的依法免予登記的自然人主體,即自然人網店。這些自然人網店雖然就單個而言交易規模微小,數量卻極其龐大,佔到平台經營者總量的六成左右,構成中國電商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
然而,長期以來它們卻處於一種類「灰色地帶」——沒有工商註冊義務、責任主體模糊、售後難追責、合規難要求,既是電商創業門檻低的體現,也成為治理難題之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的數據,2024年全國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全國12315平台、電話、傳真、窗口等渠道共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和諮詢3923.9萬件,其中投訴1862.5萬件,對自然人網店的投訴數量為1054.7萬件,占投訴總量的56.6%。
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自然人網店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出台的,其目的是填補自然人管理制度規則空白,並對自然人網店進行全流程全鏈條規範。
《自然人網店管理規範》是近一年來市場監管總局圍繞平台治理實施或修訂的第三項法規規範。此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網路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並於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25 年 3 月 18 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第 101 號令,對《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正。再加上已經被列入2025年重點立法任務的《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推動修訂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範的密集出台,反映出監管的提速以及網路交易監管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的提高。
《自然人網店管理規範》適用的網路交易平台,既包括傳統貨架電商平台,也包括直播電商、社交電商、二手電筒商等新型電商平台。根據《規範》,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對自然人網店入駐、運營、退出和數據報送等均要負起一定管理責任,包括統一入駐標準、統一運營規則、統一退出機制、統一數據報送標準。
其中,統一入駐標準是為自然人網店入駐平台設立了門檻和准入標準;統一運營規則則是為自然人網店設定基本經營規範;統一退出機制主要目的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網店「人去樓空」後消費者維權無門的問題;統一數據報送標準,則意在為網路交易智慧監管奠定數據基礎。
綜觀這四個「統一」,會發現《規範》的一大特點是兼顧多方利益。《規範》出台的首要目的當然是要填補監管空白,提高監管水平;另一大目的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但同時,《規範》還考慮到盡量不增加平台企業和自然人網店負擔。比如,《規範》屬於自願遵循的推薦性行業標準,未增加強制性義務,目的在於既能推動構建網路交易平台對自然人網店的管理框架,又能體現出對平台經濟特點和平台合理自治權的尊重。事實上,由於數量極其龐大,即便只是讓現有自然人網店的入駐完成合規化,也需要一個漫長周期,難以驟然強制執行;再比如,《規範》對自然人網店的准入門檻是以「最小必要」原則設定,同時還創新地提出了信用正向激勵、救濟與援助等鼓勵、扶持的措施,避免「小過重處」等,其目的都是在規範管理與鼓勵小微經營者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在實體經濟中,小微企業被視為經濟發展的「毛細血管」,小微企業繁榮則就業旺、經濟興。自然人網店在平台經濟中實際上也承擔著類似的角色。海量的自然人網店既是活躍平台經濟的重要主體,也是培育新生經營主體的重要來源,在穩增長、促消費、保就業、惠民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簡而言之,自然人網店雖然有各種不足,它的存在卻上連經濟,下連民生。對一部分困難群眾而言,小小的網店很可能是一家人的飯碗,從這個角度講,對自然人網店的監管完善,要以保民生、保發展優先為最重要的前提。只有如此,才能實現從監管、平台到網店店主、消費者的多贏。
(作者系科技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