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集團財務造假坐實,實控人承諾終成泡影!

2025年03月01日20:20:18 財經 6751

東方集團財務造假做實,實控人承諾終成泡影!

東方集團財務造假坐實,實控人承諾終成泡影! - 天天要聞

2025年2月28日,證監會通報東方集團財務造假案階段性調查進展情況,2024年6月20日,證監會對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調查,現已初步查明,東方集團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財務信息嚴重不實,涉嫌重大財務造假,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該案目前正在調查過程中,證監會將儘快查明違法事實,依法嚴肅處理。

2024年6月18日,東方集團突發公告稱,其關聯方東方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突現流動性危機,導致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該財務公司的16.4億元存款無法正常提取。這一事件直接暴露了集團內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股價次日開盤即跌停,市值單日蒸發逾20億元。

為穩定市場情緒,實控人張宏偉隨即出具《關於化解財務公司相關風險的承諾函》,承諾通過資產處置等方式在3-6個月內解決財務公司流動性問題,確保上市公司存款安全。然而截至2025年2月,該承諾始終未能兌現。2025年2月14日,東方集團進一步公告稱,因流動資金緊張,公司6.29億元募集資金無法按期歸還至專用賬戶。至此,實控人的信用背書徹底崩塌,暴露出財務造假與資金占用之間的深層關聯。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階段性結論,東方集團在四年間通過虛構收入、虛增資產等手段掩蓋經營頹勢。數據顯示,2020年公司宣稱營收147.11億元、凈利潤2.4億元,但實際業務規模與盈利水平存在重大偏差;2021 - 2023年連續三年虧損超40億元,背後涉及關聯交易違規、資金占用等複雜操作。這一長達四年的造假鏈條,不僅嚴重違背信息披露真實性原則,更對眾多投資者形成實質性誤導。

面對可能面臨的退市風險,投資者的權益保障成為焦點。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投資者可依據證監會最終處罰決定,向東方集團及相關責任主體提起民事索賠訴訟。據報道,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董飛律師指出:「即便公司退市,只要其主體存續且具備償付能力,投資者仍可通過司法程序追償損失 。」

索賠範圍的關鍵在於虛假陳述實施日與揭露日的認定。由於東方集團財務造假可追溯至2020年年報,理論上自該報告披露日(2021年4月30日)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均具備索賠資格。而揭露日可能被認定為2024年6月18日(存款受限公告日)或證監會立案調查日(2024年6月20日),具體需待司法裁決確認。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證監會查處的135起信披違法案件中,已有47起啟動投資者賠償程序,體現出司法實踐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力度。

東方集團案是近年來監管強化財務造假打擊的典型案例。2024年,證監會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立案數量同比增長17%,累計開出罰單超23億元,並對32名責任人採取市場禁入措施。2025年1月,《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明確提出,對財務造假「零容忍」,要求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完善民事賠償優先機制。

此案亦暴露出關聯交易監管的薄弱環節。東方集團財務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本應獨立運營,卻成為實控人資金騰挪的工具。對此,銀保監會於2024年11月修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要求財務公司貸款集中度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並嚴禁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從源頭上遏制資金違規流轉。

東方集團的案例為資本市場敲響警鐘:其一,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缺陷易滋生造假溫床,需強化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的內控職能;其二,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亟待加強,本案中會計師事務所對異常財務數據未充分履職的問題值得深究;其三,投資者教育需更注重風險識別,避免盲目跟風炒作「問題企業」。

下一步,我們則希望受影響的投資者的維權之路不再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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