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司法認定存在哪些不足?

2023年09月21日21:52:13 財經 1057

我國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的現狀

為了建立健全我國資本市場法律體系,拓展資金的投資增值渠道,維護投資者利益,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頒行了我國第一部《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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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首次確立了我國期貨市場的基本法律體系。

取代了過往依靠零散的文件、通知和指示來調整期貨市場法律體系的局面,標誌著我國期貨市場試點一改期貨市場盲目發展、法制建設嚴重滯後的局面,期貨市場法制建設從無到有。

逐步進入全面法制建設的階段,為市場監督管理和交易所依法自律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將期貨市場推入規範發展的階段。

為進一步順應市場發展,在對《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進行了較多修改後,2007年2月7日第16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於2007年4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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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連串的立法中,逐步構建起了我國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的基本框架。

第一,樹立了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的基本原則。

1999年制定的《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這是首次為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明確了行為規範的基本準則,為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提供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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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內幕交易使得內幕人憑藉不合理的交易優勢獲取利潤,嚴重損害了市場交易的公平性,故而需要法律對其加以規範。

在年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第三條中更是明確的指出期貨交易活動中,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二,明確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概念。

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證券法》在我國首次明確的提出了內幕信息這一概念,同時分別使用了概括式立法體例明確了內幕倍息的內涵和列舉式的立法體例明確了內幕信息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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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頒行實施的《期貨交〗管理暫行條例》更是針對期貨市場自身的特定,在附則第條第十二款中明確表述了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內涵和外延—是指可能對期貨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的信息。

包括:我國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以及認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這為司法實踐中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無疑是該領域立法的一次重大的實質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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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訂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沿用了1999年《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有關規定,且成為了當下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的直接法律淵源。

第三,確立了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的主管機構。

1998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同年,「三定」方案的施行正式確立了為全國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

在2000年12月29日,中國期貨業協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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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國家機構與期貨行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的不足

歷經了二十餘年的法制建設,無論是市場參與者還是司法機關對內幕信息認識都歷經了一個從無到有,從模糊到清晰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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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期貨市場初創時,現今的期貨市場法制建設已經取得了突出的成績和長足的進步,但仍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我們進一步進行完善。

其一,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原則定位不準。

從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的原則上來講,現行《期貨交揚管理條例》確定了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我國目前司法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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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無論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還是誠實信用原則確實對於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其能否真正做到高屋建范,準確概括期貨交場內幕信息司法認定的核心思想和本質精神,則實應仔細商榷。

期貨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期貨交易活動也是一種重要的商業活動。

因此,其必然秉承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和本質精神。

眾所周知,在市場經濟中,崇尚的是經濟主體的充分自由和經濟主體合法利益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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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自然也應將這兩項指標奉為圭臬。

公開原則的核心是市場信息的有效透明和有效傳達,其主要是依靠市場的監管主體將與期貨市場交易活動有關的各項信息通過法定方式傳遞給廣大投資者,本質上更多的是強調主管機關工作的能動性。

公平原則的內在實質是經濟主體競爭機會的公平分配,其主要是依賴市場監管主體通過各項市場交易制度保障投資者平等的競爭機會,實質上也是強調主管機關工作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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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則的本質是交易成本的槓桿作用,其主要是通過事後市場監管機關的有效增加違規交易的成本以促使所有交易者合規交易,關鍵也是在於強調主管機關的工作的積極性。

我國的行政機關有著強大的歷史傳統,權力也有著濫用的天然傾向。

僅僅強調和依賴權力,實難以培育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權利本位思想。

尤其作為期貨市場和期貨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更應旗幟鮮明的凸顯投資者的核心地位與經濟自由的本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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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於市場而言,投資者的投資意願和信心是市場的生命和源泉。

為了更好地鼓勵期貨市場的發展,更好地發揮期貨法律體系保駕護航的功效,更好地完成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的工作,就不能捨本逐末,就應當將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維護作為指導期貨法制建設的基本精神。

其二,期貨交易內幕信息構成要件不合理。

從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的構成要件上來講,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附則第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期貨內幕信息應當具有價格敏感性和未公開性兩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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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開性無疑是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核心要件之一。

如果信息一為市場所廣泛消化,任何市場參與者都可以依據所獲得的信息作出投資選擇,自然就不存在內幕交易的問題。

但是,將價格敏感性定位為期貨交揚內幕信息的核心要件,卻有待商榷。

首先,雖然短期的價格波動確實是期貨交易投資者在決定是否進場交易時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這也僅僅是重要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和決定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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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內幕信息的影響並雖然不會在短期內對相關期貨的價格造成重大影響,但是會對投資者決定是否進場交易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比如公司的未來前景、商品的中長期需求、投資市場的總體環境等等,這些因素都會對中長期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起到決定性的影響。

其次,價格敏感性的標準難以判斷,因為它必須考慮內幕信息在公幵前後證券價格是否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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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內幕交易已在信息公開前被揭發,那麼裁判者將難以判斷「是否可能會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問題,這是不利於對內幕交易的防微杜漸,只能亡羊補牢,無疑對市場信心會造成極大的打擊。

最後,在救濟問題上,如果採用「價格敏感性標準」,那麼受害者必須證明該信息的披露或不披露會不會可能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而且必須證明信息與價格之間存在必然的因素關係,然而由於影響證券價格的因素很多,很難斷定價格與該信息之間的因果關係,這無疑加大原告的舉證責任,減小了原告可以獲得救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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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而言之,採納價格敏感性作為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要件無疑將會給司法認定和受害人救濟帶來極大的困難和障礙。

另外,僅有這兩個要件,還將面臨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

其一,對於期貨市場未來走向的預測是否構成內幕信息?其二,謠言是否構成內幕信息?

其三,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司法認定機構權責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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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期貨交易內藉信息司法認定機構的體制上來講,依據《期貨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期貨管理機構實質上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

同時,我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能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能: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查處會員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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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對於期貨交易行為也具有監管權。

當期貨交易所認為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此外,依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期貨交易的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由此可見,在我國期貨市場中,對期貨違法行為的認定許可權分別由我國的期貨監管部門和期貨交易所行使,二者的許可權是既有所區別又相輔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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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我國對全國的期貨市場參與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都有權進行管轄和最終的認定。

市場主體出現違反期貨法律禁止性條款的行為時,期貨監管部門有權依據相關規定對其行為加以認定。

並可以罰款、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與行政處罰、對違法主體視情節宣布其為市場「禁入者」等處罰。

其二,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授予期貨交易所制定和執行期貨交易所違規管理辦法和業務規則的權利,期貨交易所具有查處期貨交易違規行為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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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對所屬會員和客戶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必須建立在對會員和客戶的禁止行為進行認定的基礎之上。

因此,對於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的禁止行為,一樣具有認定的權力。

其實,作為我國期貨市場的監管機構,對禁止行為的認定有著廣泛的許可權,並且級別較高,處於主導地位,負責對全閩期貨市場進行統一的監控。

期貨交易所只能在《辦法》規定的特定許可權內對會員期貨公司和投資者的禁止行為進行認記,查處違法行為的權力範圍較小,處於從屬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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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分工上還是比較明確地,但在具體的實踐操作屮由於掌握了期貨交易所主要領導的人事任免權,導致了期貨交易所在具體業務中往往會喪失獨立自主的意識。

此外,2003年年初,最高法院下發《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第2條規定,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

年年初,最高法院又下發《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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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第6條重申,投資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須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

法院在處理涉及期貨內幕交易的案件時也參照上述文件進行處理,這種前置程序無疑對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司法認定造成了極大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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