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明確!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6月30日13:31:07 財經 1455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及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問題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

(一)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附件1),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五)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稅務機關要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加強培訓輔導,重點抓好基層稅務管理人員、一線窗口人員和12366話務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分類做好納稅人宣傳輔導,促進納稅人規範印花稅應稅憑證管理。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在稅法實施過程中反饋的意見建議,及時完善征管系統和辦稅流程,不斷提升納稅人獲得感。

二、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材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土地增值稅納稅輔導工作,暢通政策問題答覆渠道,為納稅人及時、準確辦理稅收優惠事項提供支持和幫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2)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文末「閱讀原文」下載附件)

1.印花稅稅源明細表

2.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6月28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進一步規範印花稅徵收管理、加強印花稅納稅服務,推進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根據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有關安排,稅務總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制發《公告》?

2021年6月10日,印花稅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印花稅法順利實施,規範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稅務總局制發《公告》。同時,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公告》還明確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二、《公告》主要內容是什麼?

《公告》共兩部分8條規定,對以下征管和納稅服務事項予以明確:一是明確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包括對印花稅據實申報的要求,特殊情況下申報操作的方式,納稅期限確定的原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代理人扣繳印花稅以及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的要求,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辦理方式,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的要求;二是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明確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事項辦理程序等。

三、如何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申報?

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合同數量較多且屬於同一稅目的,可以合併匯總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

舉例說明1:納稅人甲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買賣合同5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萬元,書立建築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0萬元,書立產權轉移書據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5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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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甲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萬元×0.3‰+1000萬元×0.3‰+500萬元×0.5‰=5800元

舉例說明2:納稅人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財產保險合同100萬份,合同所列保險費(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0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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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000萬元×1‰=100萬元

四、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如何進行印花稅申報?

經濟活動中,納稅人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需要後續實際結算時才能確定金額的情況較為常見,納稅人應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舉例說明3:納稅人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8月25日書立鋼材買賣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買賣鋼材數量,並約定在實際交付鋼材時,以交付當日市場報價確定成交價據以結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100萬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3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以及實際結算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分別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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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0元×0.3‰=0元

納稅人丙2023年1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0000元×0.3‰=300元

納稅人丙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3000000元×0.3‰=900元

五、印花稅具體的納稅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考慮便利境外單位和個人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六、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如何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扣繳情況。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為便利納稅人,根據應稅憑證標的物不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七、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如何辦理?

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辦理方式,與現行規定一致,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保障納稅人及時享受印花稅政策紅利。同時,《公告》明確納稅人應當對印花稅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八、《公告》對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作出了怎樣的新的規定?

《公告》實施後,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流程進一步優化,備案類優惠事項改為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辦理原備案類優惠事項時,此前需要提供的不動產權屬資料複印件、房地產轉讓合同(協議)複印件、扣除項目金額相關材料(如評估報告、發票)等有關資料,改為留存備查,納稅人只需填報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優惠。

同時,《公告》明確納稅人要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九、《公告》從何時起施行?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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