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電價信號在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政策實施範圍
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實施範圍維持不變,即包括大工業用戶、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用戶,國家和省對部分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
居民用戶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下一步視情況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戶。
通知提出優化時段劃分
根據我省電力系統運行實際情況,全省統一划分峰谷分時電價時段:
高峰時段為10-12點、14-19點;
低谷時段為0-8點;
其餘時段為平段。
通知提出拉大峰谷比價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的要求,結合我省電力系統峰谷差較大的情況,將我省峰平谷比價從原來的1.65:1:0.5調整為1.7:1:0.38,峰谷電價價差達4.5:1。
通知明確實施尖峰電價政策
在實施範圍上
尖峰電價實施範圍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戶;
在執行時間上
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迎峰度夏期間的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的高溫天。(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台一套每晚19點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準,次日予以實施);
在執行時段上
尖峰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為11-12時、15-17時共三個小時;
在電價水平上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的要求,綜合考慮我省電力供需形勢等情況,我省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此次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按照維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原則設計,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
對工業企業而言,由於合理拉大了峰谷電價價差,高峰時段的電價有所上調,低谷時段的電價有所下調,能夠錯峰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的企業用電成本會下降,在高峰時段特別是尖峰時段多用電的企業用電成本會有所上升,即需要承擔高峰和尖峰時段增加的供電成本。
考慮到部分商業用戶錯峰用電難度大,此次暫未對商業用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對居民而言則總體有利,如居民用戶認為自身家庭用電符合低谷多用電、高峰少用電的情況,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從而減少電費支出;反之則可不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需要指出的是,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實施,可有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於從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
來源:汕頭橄欖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