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據了解,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實踐中案件數量最大的洗錢類犯罪,也是與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犯罪密切關聯的下游犯罪。《解釋》主要內容有哪些?和以前相比有哪些變化?
進一步織密反洗錢刑事法網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出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次發布的就是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解釋》共12條,自今年8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 羅國良:近年來,隨著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上游犯罪高發多發,與之關聯的下游犯罪就是掩隱罪,案件數量大幅增長並持續處於高位。《解釋》回應基層辦案機關的迫切需要,提供了更加明確的裁判規則。
《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
針對實踐中犯罪手段不斷翻新甚至隱形變異的形勢,《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手段,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指導司法機關依法懲治各種類型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讓犯罪分子無處遁逃,充分體現了我國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嚴密性。
強調嚴格認定主觀明知。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為前提。《解釋》針對實踐中對這一主觀要件把握不準、存在拔高認定的情況,修改完善明知的審查判斷規則,強調嚴格依法認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 羅國良:在涉銀行卡案件中,要切實防止不考慮犯罪主觀要件,僅因轉款、套現、取現行為可疑即一律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一刀切」做法。
羅國良庭長介紹,對位於犯罪鏈條末端,行為人受他人指使,使用本人銀行卡實施轉賬、套現、取現行為的,行為人很難明知是犯罪所得,對這些人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特別慎重。
「情節嚴重」數額標準調整為
五十萬和五百萬
據介紹,這次的司法解釋堅持實事求是和與時俱進相結合,落實反洗錢國際標準和反洗錢法,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適當調整,當嚴則嚴,該寬則寬。
《關於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加重處罰標準,即判處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標準,作了進一步優化,區分上游犯罪類型分別設置了五十萬元和五百萬元的數額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 羅國良:對於上游犯罪為非法採礦罪這樣的犯罪,掩隱罪的加重處罰標準定的是五百萬元,而對於上游犯罪為其他犯罪的,掩隱罪定的加重處罰標準是五十萬元。這樣就能有效解決上下游量刑均衡的問題。
羅國良庭長介紹,這一加重處罰標準的調整,主要是因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在一些案件中出現了上下游量刑不協調甚至倒掛的突出問題。比如江蘇、浙江等地集中出現一批運輸、收購非法採挖海砂的案件,上游非法採礦罪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數額標準是礦值五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如果對運輸、收購海砂的掩隱犯罪分子機械適用以前的「十萬元」標準,就出現了明顯的罪責刑不相適應。對於上下游同一筆犯罪所得,一般情況下,作為事後幫助犯的掩隱行為的量刑要低於上游犯罪。
《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依法從寬處罰的情形,如在第四條從輕處罰條款中增加一項「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引導行為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贓挽損,以實際行動爭取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 羅國良:還要強調的是,對於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群體實施掩飾隱瞞犯罪的,應當給予更大幅度從寬處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據了解,2020年至2024年,檢察機關起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3.02萬件,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案件22.09萬件,有效震懾和遏制了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進了反洗錢工作。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典型案例公布
司法實踐中,一些犯罪分子收到電信網路詐騙資金後立即安排人員在金店大額刷卡購買金條、首飾等黃金製品,然後將所購黃金製品運送出境或出售變現,通過匿名交易迅速實現資金轉移、轉換,以此來掩蓋資金的不法性質,達到洗錢的目的。今天「兩高」就發布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這是廣東饒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詹某某是當地一家珠寶店的店主。詹某某在店員向其彙報有人大額購買黃金首飾的行為異常時,出於牟利目的,仍指使店員繼續向可疑人員出售黃金首飾,並與可疑人員建立手機聯繫,在可疑人員前來大額購買黃金首飾前即通知店員做好準備。
其間,詹某某用於接收客戶購金款的本人銀行卡因流入涉電詐資金被外地公安機關凍結,公安機關明確告知她資金系電信詐騙犯罪所得,詹某某協助調查並退還了贓款。但在隨後兩個月時間內,詹某某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到其店內大額購買黃金首飾以便迅速洗白、轉移資金,仍繼續配合可疑人員完成交易,收到購金款共計600餘萬元,已查明均系電信詐騙犯罪所得,涉及91名詐騙被害人。詹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後,積極協助追查犯罪,挽回被害人損失500餘萬元。
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法院法官 沈斌:本案可疑人員大額購買黃金首飾的交易方式明顯異常,可疑人員報一個購金總金額,由店員確定購買黃金首飾的數量,付款時一邊與他人手機交流,一邊按對方指示換用多張銀行卡分散刷卡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詹某某與可疑人員建立手機聯繫,並在被公安機關明確告知他人購金款涉電詐後仍繼續交易,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嚴重。根據其犯罪行為及積極協助追贓挽損等情節,最後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提示,以黃金為代表的貴金屬因具有高價值、便攜性、易變現、不記名等特徵,我國反洗錢法明確規定從事規定金額以上貴金屬、寶石現貨交易的交易商屬於「特定非金融機構」,必須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交易報告、可疑交易上報等義務。店主切莫貪圖不當利益,淪為電詐犯罪分子的幫凶。
來源 央視新聞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