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抽洗臉巾變成70抽?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應當如何賠償

□淄博日報/淄博晚報/博覽新聞

記者 趙曉雯

日前,市民錢女士在網路購物平台購買了幾包洗臉巾,根據商家宣傳,該商品每包為110抽,但收到貨後錢女士發現其實只有70多抽。錢女士諮詢,這是否屬於欺詐行為?能否獲得賠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紙巾內裝量偏差為2%方為合格產品。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第十六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情形,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提出懲罰性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