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意幫忙丨中介失聯駕校易主,長沙百餘名學員遭踢皮球,律師支招

「我們本來是想學車,但交完錢後出現了一系列問題。」近日,在長沙讀書的肖同學、王同學等人向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晨意幫忙記者反映,她們近段時間發現,負責招生的湖南駕本益科技有限公司已失聯,負責培訓的長盛駕校也換了校長。

駕校易主後,肖同學等人之前簽的協議不被認可。「負責人說,只答應給我們免費培訓,協議上其他的事項和費用,他們都不負責了。」肖同學說。

長盛駕校負責人樊先生表示,學員之前的費用是交給了湖南駕本益科技有限公司,協議上加蓋的是駕校的業務章而非稅務章;且在接手時,他們就與原負責人講清楚了,「之前的債務及合同我都不負責,只能免費為這些學員培訓,這是我們唯一能做的。」肖同學等人下一步將向有關部門投訴。

△校園內負責招生的實體門店已關門,名稱為「駕本易」

投訴:交錢學駕照,中介失聯駕校易主,學員無法按協議練車

肖同學在長沙讀大學。2022年,她打算考駕照,恰逢校內有家「駕本易」的實體門店在招生。2022年3月,她通過門店報了名並簽了培訓協議。「我注意到,合同上的甲方是長盛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肖同學有所疑慮,但她後來在網上查到,長沙市長盛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當時的股東為湖南駕本益科技有限公司,她這才放心。

肖同學報的是旗艦班,費用3980元。培訓協議上寫明,費用包含理論培訓費、送考費、科目二科目三不限課時智能機實操培訓費、科目一至四初次考試費、補考費以及第一次模擬教練考車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費用。

「我考完科目一後,最近才想著學完剩下的課程。」隨後發生的事情讓肖同學措手不及。她先是發現駕校換了負責人,不認可此前簽訂的協議中的內容,「駕校負責人說,只幫我們培訓,不承擔我們的考試費用。」此外,她還得知,此前負責招生的門店不知什麼時候關門了。她在網上一查,發現湖南駕本益科技有限公司已經經營異常了。

和肖同學有同樣遭遇的人不在少數。王同學交了3188元報了標準班,「協議裡面有寫,應該包含科目一至四的初次考試費用,但現在這些錢都要我自己出了。」肖同學表示,發現問題後,她們組建了維權群,「目前群里有126個人。」肖同學說。

△培訓協議上加蓋了兩個章,為湖南駕本益科技有限公司的章和長沙長盛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業務專用章

駕校負責人:接手不久,之前協議與我們無關,可為學員免費培訓

記者查詢到,湖南駕本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益民,目前為存續狀態,但在2022年7月7日,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長沙市天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2022年6月22日,作為長沙市長盛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原股東,湖南駕本益科技有限公司將持股100%全部轉讓給了湖南北億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記者撥打網頁上登記的李益民的電話。記者詢問其「你們的駕本益還開著嗎」,對方回答「沒有啊」,隨後掛掉了電話。

1月9日,記者與王同學等人來到長盛駕校。負責人樊先生表示,他們是在2023年8月15日接手的長盛駕校,「我們在接手時就和之前駕校老闆講清楚了,之前的債務及合同我都不負責,有協議的。」但樊先生拒絕提供前任駕校校長的聯繫方式以及相關協議。

對於培訓協議上蓋的「長沙市長盛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業務專用章」,樊先生表示,首先要確定公章的真實性。「公章是業務章,並非稅務章。你可以查我們的賬,如果說這筆錢到我們這邊了,我可以負責。但如果說錢沒到我這裡,章不是我蓋的,跟我沒關係。她們的報名費都交給了湖南駕本益科技有限公司。」樊先生稱,他們現在唯一能做的,就是免費為之前的學員培訓,但對於其餘的七七八八的費用,「我包不了。」

肖同學等人下一步打算向長沙市交通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服務中心投訴。

△王同學的收據,上面蓋的章是湖南駕本益科技有限公司的章

律師:駕校易主,新負責人不接受老學員合同協議,可能違反法律規定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易旭律師表示,駕校換人接手,新的負責人不負責老學員的合同,很可能違反法律規定。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例中,學生與長益駕校簽訂的學車服務合同生效後,長益駕校作為合同簽訂主體即學車服務提供方不能以駕校換了老闆或負責人為由不履行合同義務。

易旭表示,並不存在「稅務章」的說法,一般公司訂立合同時所使用的為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1.業務章和公章的區別:

(1)定義不同: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單位沒有合同專用章則應使用公章。

(2)使用性質不同:公章代表公司,業務章主要用於具體業務。

(3)使用範圍不同:公章具有最大的權力,使用範圍最廣泛;業務章主要用來蓋一般的業務單據,這可根據公司具體事務來使用。

2.業務專用章有法律效力。業務專用章是公司在對外辦理業務時使用的印章,只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民事主體、且印章是經過備案的,該印章有效。而合同的成立,一般是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例中學生與長益駕校簽訂合同時如基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便長益駕校在簽訂合同時所用的為業務章也應認定合同合法有效。

易旭建議學生採取如下救濟途徑:1.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市場監督管理局、長沙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服務中心投訴;2.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瀟湘晨報記者滿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