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和有關部門協助下, 郭柏春被遣返回國。(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6年3月30日上午,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郭柏春案作出一審判決。銀川中院認定郭柏春構成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總和刑期十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當法官問是否上訴時,父親說『上訴』,還想說些什麼的時候就被法警直接帶離了法庭。」一位郭柏春的親屬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郭柏春現年61歲,曾用名郭春霄,出生於黑龍江省肇東市,戶籍地為北京市。1988年7月參加工作,歷任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國際收支分析室主任、牡丹江市市長助理、中航工業集團投資公司副總裁、銀川市副市長、大連天神娛樂公司副總經理、亞鉀國際公司董事長等職務。
2024年3月,郭柏春因涉嫌瀆職犯罪被相關部門留置,同年9月24日被解除留置措施。2025年1月,他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再次被留置。2025年7月被刑事拘留,隨後被逮捕。
2025年8月,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以郭柏春犯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向銀川中院提起公訴。
「有罪和無罪,也是庭審期間控辯雙方激辯焦點。」郭柏春的辯護人介紹,即便按照公訴機關指控的情形,郭柏春也沒有涉及貪污、受賄的罪名,在案證據也沒有任何指向其生活作風問題的。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銀川檢方指控的涉罪情況,均發生在郭柏春出任銀川市副市長期間,彼時郭主要分管金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一共三起指控,涉及4600萬元、5億元兩起挪用公款,一起濫用職權。」郭柏春的辯護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最終法院支持了4600萬元不屬於挪用公款的辯護意見,其餘均駁回了。
據判決書,對於挪用公款,銀川檢方指控,2016年5月至12月,郭柏春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兩次指令銀川市屬國有企業挪用公款5.46億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第一筆發生在2016年5月。公訴機關認為,郭柏春接受一公司實控人借款4600萬元用於炒股的請託,分別安排兩家銀川國有企業落實辦理以及為該筆借款擔保。實際上該實控人將該筆資金用於其本人炒股和個人營利。截至2017年8月,借款人歸還借款本息4961.25萬元。
郭柏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不認可。他辯稱,市屬國有企業為其他公司借款,且當時的用途是公司融資,屬於企業正常經營行為,向借款方出藉資金的目的是解決流動性困難,其並不知道借款人用於炒股。
辯護人表示,郭柏春不知借款方借款用於個人炒股,也沒有謀取個人利益,不符合「歸個人使用」情形;案涉4600萬元是通過集體決策出借的,並採取了風控措施,與企業常規出藉資金流程一致,最終出借方獲得了實際利益,符合單位意願和利益;且案涉資金不屬於公款;出借行為既沒有風險,也沒有造成公共財產損失。
銀川中院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實郭柏春接受請託,指令借款的事實。但不能確實、充分地證實郭柏春主觀上明知借款人將借款用於個人炒股等營利活動。因此,公訴機關指控郭明知借款用於炒股等營利活動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第二筆發生在2016年12月。檢方認為,郭柏春接受了某公司實控人的請託,向其指定的人員提供5億元借款,用於公司股票減持。借款到期後,指定借款人未能籌集到還款資金,其間五次展期。至次年10月,指定借款人歸還本息5.16億元。
辯護人以郭柏春自身不具有主管公款的職務便利,案涉5億元不屬於公款、出借決定系單位集體研究決策等理由,認為其既不是挪用公款的適格主體,也沒有謀取個人利益的構罪要件。
法院對於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認為有關挪用5億元公款的指控,郭柏春明知借款人是用於公司股票減持,依舊利用職務便利,指令相關國企出借5億元國有資金,數額巨大,郭柏春構成挪用公款罪。
至於濫用職權,公訴方稱,2014年—2018年,在盛大遊戲計劃從美國退市回歸a股期間,郭柏春曾幫助銀川屬地公司籌集收購資金。
收購鎩羽後,郭柏春指使銀川市公安局對競爭對手及其相關人員違法立案、技偵、邊控,非法對相關人員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
檢方還指控,為坐實競爭方的犯罪事實,郭柏春安排秘書編造相關人員涉嫌合同詐騙罪的舉報材料。
辯護人稱,檢方指控的多起案件及其涉案人員,在當時確有合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符合刑事立案的證據,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經過辦案機關偵查,也查證了一些公司和人員的違法犯罪線索。郭柏春的上述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辯護人認為,至於郭柏春讓秘書舉報相關人員的主觀動機,不是評價其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的關鍵;當時公安機關的立案程序合法,對當時的案件關聯人不僅沒有造成實質性後果,還帶來了額外的收益。
法院對於上述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提交的相關證據也不予採信。
銀川中院稱,在卷證據證實,郭柏春收購盛大遊戲股權計劃擱淺後,為了打壓競爭對手、扭轉不利局面,指使公安機關違法對競爭對手的相關人員採取刑事立案、技偵或邊控措施;授意辦案人員對相關公司刑事立案,致其合法財產被扣押,多人被抓捕、羈押、邊控等。
法院認為,郭柏春的行為,超越職權範圍,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郭柏春親屬說,一審判決後,郭柏春當庭表示上訴,且不會更換辯護人。郭柏春辯護人則表示,「二審依舊堅持無罪辯護」。
南方周末記者 吳小飛
責編 錢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