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得整個車圈沸沸揚揚的小米 su7 ultra 挖孔機蓋維權案,終於等來了全國第一個司法判決!這次判決的結果,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2026 年 2 月 27 日,長沙法院一審直接宣判,結果可以說很明確:小米汽車全面勝訴,起訴的車主所有核心訴求,全被法院駁回了。

我們先說說原告的情況,這次起訴的車主,其實連車都沒提,只是交了 1 萬塊定金的預定用戶。也就是說,他是准車主,而不是車主,他為什麼起訴小米,因為他覺得選裝價 4.2 萬的碳纖維挖孔機蓋,就是個外觀裝飾,根本沒宣傳里的散熱、空氣動力學效果,說小米虛假宣傳,要求法院認定合同違約,還要求雙倍退還定金。
沒想到法院審理完,直接把這三項訴求全駁回了,只判決雙方解除購車合同,一分錢賠償都沒支持。就連案子的 800 塊訴訟費,也是車主承擔 500 塊,小米 4s 店只出 300 塊,從判決結果就能看出來,法院壓根不認可車主的說法。

那法院到底為啥這麼判?其實很多人可能覺得,這次判決不公平,但是從法院的判決書可以看到,這次判決的理由是比較充分的,判決書太長,我們捋捋重點。
首先,法院認為,將原型車和量產車放在一起對比是不合適的。法院判決書顯示,作為專為賽道設計的競速用原型車,和面向普通消費者的量產車,在配置和功能要求上本來就有重大差異。而且小米官方發布會和後續宣傳,早就明確表示 「量產車跟原型車非常的不一樣」,作為理性消費者,應該能想到量產車不可能在配置和功能上跟原型車完全匹配。

其次,從合同和宣傳的關係來看,雙方的購車協議里,只寫了車主選購了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根本沒約定這個配件的具體參數或性能指標。小米的宣傳里,也從來沒明確過這個配件能提升多少性能、有什麼具體數值。所以法院不支持車主 「按官方宣傳內容來認定車輛配置」 的說法,宣傳內容不能直接當成合同條款。
再說說大家最關心的 「宣傳口徑變化」 問題。小米對這個前艙蓋的宣傳,從一開始的 「高效導流」,後來改成了 「部分氣流導出和輔助前艙散熱」。車主覺得這就是 「改口」,是虛假宣傳的實錘。但法院認為,「高效」 這個詞本身就沒有明確的量化標準,在沒有具體參數定義 「高效導流」 的前提下,「高效」 和 「部分」 並不必然對立,光靠宣傳用語變了,不能直接認定是虛假宣傳。

但是這些似乎都不足以讓車主敗訴,最關鍵的是,小米在法庭上拿出了中汽研的風洞測試報告,這份專業報告直接證明,這個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並不是花架子,它確實能增加下壓力、導出機艙內部氣流、提高車輛的制動散熱能力,和車主主張的 「貫穿風道」 應具備的功能基本是符合的。而車主這邊,卻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 「高效導流」 的具體標準,也沒法證明交付的車輛沒達到這個標準,光靠網友發的視頻和自己的猜測,是站不住腳的。
法院最後還明確了 「銷售欺詐」 的認定標準:必須是商家有主觀故意,通過虛構事實、隱瞞關鍵信息,讓消費者作出錯誤的購車決定。但在這個案子里,小米既沒有隱瞞信息,也沒有作出過 「量產車和原型車性能完全一樣」 的承諾,所以根本不構成銷售欺詐。

這裡還要跟大家說清楚,這次長沙的一審判決,和之前蘇州的案子完全是兩碼事,不管是車主情況、案件細節還是證據,都不一樣,兩者互不衝突,也不存在誰推翻誰的情況。而這也是挖孔機蓋事件里,第一個生效的司法判決,相當於給這場持續很久的風波,蓋了個法律上的章。

其實這個判決,不只是小米贏了官司,也給整個新能源車行業和咱們消費者都提了個醒。車企宣傳的時候,得把原型車和量產車的區別說清楚,別讓大家誤會;咱們消費者維權也得理性,別跟著情緒走,要講事實、講證據,分清合理調整和虛假宣傳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