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日前,湖北黃石一教師遭捕獸電網電擊身亡,事情發生後,警方正在全力搜尋嫌疑人。網友們在為此事感到惋惜的同時,也有這樣的疑問,私設電網是否違法?致人受傷甚至死亡,又該承擔什麼責任?12月17日,江蘇耀時律師事務所律師戴蔚對此進行了解讀。
據媒體報道,51歲的湖北黃石市民陳勇(化名),曾經在鎮上的初中任教二十多年,教出了很多學生。最近兩年,因教育改革、生源下降等變遷,他被調任到鎮上的公辦幼兒園擔任園長。12月9日晚,陳勇的父親進山採藥未歸,他和妻子打著手電筒進山尋找時,他被一道抓捕野豬的電網擊中,當場死亡。
陳勇家屬稱,村莊有一個六十多歲的村民,常年在山上放置捕獸夾、套索等器物打野味售賣,家屬第一時間懷疑就是此人放置的電網。目前警方已將相關物品查扣,正在搜尋嫌疑人。
類似的事情在全國各地也時有發生。2015年,為了能捕捉到野豬,鎮江句容3名男子竟然不顧危險私設電網,結果村民程某從路上經過時,被電網擊中不幸身亡。2023年12月,在湖北省十堰市,被害人黃某前往秦某農田所在的山坡上挖樹根,經過秦某架設電網附近時,不慎被裸露在外的電網余電擊傷,黃某的右臂和右腿瞬間失去知覺。
私設電網是否違法?致人受傷甚至死亡,又該承擔什麼責任?江蘇耀時律師事務所律師戴蔚認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單位或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禁止私自架設電網,若有違反,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湖北老師被捕獸電網電擊身亡的事件當中,致受害教師死亡的電網系放置在非私密的公開區域內,且通電電流足以致人死亡,該行為具備嚴重公共危險性。」戴蔚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私設電網的組織或個人如果本意是為了捕獵,但卻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則構成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警方已經在搜尋私設電網的嫌疑人。一旦相關事實查實,嫌疑人需要承擔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罰。」戴蔚表示,同時,受害者家屬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向責任人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用、精神損害賠償等。「此外,若案涉山區管理部門未能有效監管和清理非法捕獵電網,導致事故發生,可能也要承擔一定的間接賠償責任。儘管管理部門不直接設立電網,但其監管職責的缺失可能加大了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嚴重後果。」
(圖片來源:封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