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的兩性關係始於山盟海誓,天長地久,終於惡語相加,反目成仇,這大概是許多紅顏知己或者其他曖昧關係差不多的結局。
女性無所謂專一,只是誘惑不夠大,男人沒什麼忠誠,不過是背叛的代價太小。正是這種所謂的誘惑和忠誠才讓世間不明不白的兩性關係生出太多變數,遇到合適的機會就搖擺不定。
事實上,再牢固的兩性關係也很少堅不可摧,再親密的紅顏知己也有疲憊之時,一旦翻臉,曾經的山盟海誓變成惡語相加。反目成仇事小,若女方反咬一口,兩人之間並非是親密關係,而是受到性侵涉嫌強姦罪,如果男方沒有有力的證據加以反駁的話,即便逃脫刑事責任的追究,也要脫掉一層皮。
鑒於上述原因,沒有打算結婚的兩性交往,做個有心人,關鍵時候還原事實真相,規避不該承擔的責任,是每個為情所困,為愛所累者的必修課。
不管是因主觀還是客觀原因,長期保持的兩性關係能好說好算當然是好事,遇到翻臉不認人的人,其中兩個關鍵細節值得高度警惕。
一、先奸後和的兩性關係(先勉強後自願)
不少曖昧關係開始之初,女方處於被動位置,男方非常主動,甚至多少有些在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或者在半推半就的狀態下發生關係,如果只出現這一次,女方主張性侵,且有足夠的證據就證明的話,男方涉嫌性侵無疑,不過,這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本文要說的是,第一次在女方非自願情況發生關係之後,若此後雙方又在自願的情況下又發生多次關係,女方再主張被男方性侵則很難成立,幾乎不能成立。
這種說法不是臆斷或者一家之言,而是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做支撐,請看下面
1984年4月26日最高法等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的幾個具體法律問題的解答》中,第三條是這麼規定的:辦理強姦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強姦的,不能定為強姦罪。
關於「先奸後和」:「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但是犯罪分子強姦婦女後,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
二、先和後奸的兩性關係(先自願後勉強)
這種情況與前面的第一種情況正好倒過來:
關於「先和後奸」:「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是法律的打擊對象。
兩人之間的曖昧關係始於美好,終於反目成仇。原來相互之間相對穩定及和諧有序的平衡狀態被打破。如果違背婦女意志仍然強人所難,想繼續維持關係而糾纏不休,就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這種規定有的人想不通,不是違背婦女意志就是強姦嗎,為何還要分一個先後呢,之所以做出這樣規定,其實看看法的價值也就不難理解了。法的價值中一個重要價值是「法的秩序」:是法所追求的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相對穩定,和諧有序的狀態。
法律秩序就是通過法律來構建和維護這樣一種秩序狀態,案例一儘管某男先前有強姦行為,但後來女方又自願發生關係,雙方之間的關係已處於相對穩定、和揩的狀態,兩人之間的關係不宜再追究之前的行為責任,法律沒有必要強人所難。
反觀第二種情況,婦女沒有翻臉前的雙方之間處於一種和諧穩定的狀態,兩人的性關係女方認可符合婦女意志,翻臉之後兩人之間之前相對穩定、和揩的平衡狀態已不存在,男性再糾纏不休就違背婦女意志了。
關於「先奸後和」、「先和後奸」的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當一段關係女方不想繼續,無論多麼不舍,也要果斷放手,多牽一次手,多說一句女方不願聽的話都是男方的不對,採取暴力或其他方式試圖留下一點美好的回憶做紀念也會涉嫌犯罪。
說句大白話,即使兩人開始之前如何海誓山盟,當女方不願意保持這段感情的時候,絕不可以勉強,更不要採取任何手段留下證據。平靜分手是對這段關係最好的尊重,也是對自己負責和最大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