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交往,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婚罪立案後,妻子發現他還有多筆對第三者的大額轉賬記錄。
該男子稱,這些錢是支付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
法院會怎麼判?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案並進行了宣判。
案情介紹
張先生在與李女士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王女士交往,後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機關立案。
李女士通過查看張先生的手機,發現張先生有多筆對王女士的大額轉賬記錄,還為王女士購買過許多商品。因協商無果,李女士將張先生和王女士一起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
庭審時,李女士稱,其與張先生於2018年8月登記結婚,王女士在明知張先生已有家庭並育有子女的情況下,仍與張先生聯繫密切。
張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自2020年6月至今多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形式向王女士轉款。張先生未經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王女士且數額較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嚴重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權益。
張先生表示,其與王女士有一個非婚生子女,現在大概三四歲。向王女士轉賬是給孩子的費用。
王女士未到庭發表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先生在與李女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李女士同意,通過微信向第三者王女士轉賬,並為王女士購買物品,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張先生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應為全部無效。
李女士主張張先生對王女士的贈與合同無效,法院予以支持。張先生雖稱向王女士轉賬的款項屬於支付非婚生子女的費用,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不能證明其所述,故法院不予採信,即使張先生的陳述屬實,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問題,亦不屬於本案處理範圍,應另行解決。
審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張先生對王女士的贈與合同無效;王女士向李女士返還45萬餘元。
宣判後,王女士、張先生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以案說法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張先生與李女士為夫妻,張先生名下的存款屬於其與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共同處理權。張先生對第三者王女士進行大額轉賬、為王女士購買物品,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經李女士同意,因此其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張先生婚內出軌,向第三者贈與財物,違背了夫妻互相忠誠義務,也違背了公序良俗,應為全部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在該案中,張先生與王女士雖未簽訂書面的贈與合同,但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贈與合同關係。其行為被宣布無效後,王女士應當返還通過贈與取得的財產。
由於張先生贈與王女士的個人物品不適合進行返還,故王女士應該根據這些物品的價值返還相應錢款。
(來源:工人日報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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