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各種新型養老模式和養老產品不斷湧現,滿足不同消費群體的養老需求。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調解結案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
153萬元入會
退會解約產生分歧
四年前,王女士為了讓父母安度晚年,了解到一家養老投資管理公司不僅可以提供養老社區、養老單元和相應養老設施,而且還聘用了服務商為養老社區提供專業養老服務。為了能讓父母住得舒心,生活愜意,王女士與這家養老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了一份《養老會籍銷售合同(世襲卡)》和《養老服務協議》。合同中寫明,養老會籍入會費為153萬元,養老會籍的使用期限34年,王女士可以指定最多2人作為會員入住養老社區獨立居住單元。同時,合同中也寫明王女士可以通過轉讓、贈與、繼受的方式退出養老會籍。
王女士先後支付了入會費、服務年費等費用,王女士的父母也順利入住了這家養老社區。入住第三年,王女士的父親因病住院,不久後過世了,而母親也因病失去自理能力需要專業看護,離開了養老社區。而後,王女士希望養老投資管理公司能夠按時結算服務費用,並退返剩餘會員費。後雙方未達成一致,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說理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王女士在購買養老會籍時能夠預見也明知自己的父母不可能在養老單元中居住至會籍使用期滿,所以可以認定王女士購買養老會籍的初衷並非只考慮解決其父母的養老問題;再者,王女士購買的養老單元使用權可以轉讓、繼受、贈與,因此《養老會籍銷售合同(世襲卡)》不存在履行障礙,王女士主張解約,法院不予支持。而《養老服務協議》針對特定會員簽署,服務費按年計付,且約定了解約條件,《養老服務協議》可予解除。王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會籍合同為新形態養老方式,應尊重契約精神和意思自治。本案雙方簽訂的《養老會籍銷售合同(世襲卡)》及其配套的《養老服務協議》即為社區養老新模式,王女士支付的153萬元入會費獲得的是養老社區養老單元的使用權,以及享受養老社區內的各類配套設施。合同中對會籍使用期限、使用人員、退會條件都有明確約定,且約定的內容不存在加重王女士責任或者限制王女士主要權利的情形,因此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嚴守契約精神,除非符合法定的解約條件,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解除會籍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王女士在父親因病去世和母親因病需要專業看護的情況下,可以指定其他人作為會員入住養老社區的獨立單元,也可以通過轉讓、贈與和繼受的方式退會,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或事實上的障礙。因此,王女士不享有合同解除權,並且其拒絕履行而主張解約的行為本身就屬於一種違約行為。
法官注意到,如果王女士長期拒絕履約,之後必然會形成合同僵局。為了使雙方當事人從合同中脫身,減少財產浪費,充分發揮物的價值,有效利用資源,法官在徵得雙方意願後,第一時間組織雙方調解,為雙方梳理本案的爭議焦點,並一一釋法明理。經過一番調解,養老投資管理公司表示其同意解約,但因後續轉讓社區單元需要對房屋進行重新裝修以滿足單元受讓方的居住要求,要求王女士承擔裝修費用,並在入會費中予以扣除。王女士同意在解約基礎上賠償養老投資管理公司。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養老會籍銷售合同(世襲卡)》解除,養老投資管理公司扣除違約金後將剩餘入會費返還王女士。
來源: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