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重慶,在康養服務中心飯廳搭起的巡迴法庭,公開審理老人訴子女盡贍養義務的案件。(視覺中國/圖)
當子女沒有盡到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在爭奪遺產時,還享有繼承權嗎?2024年12月12日,最高法發布的繼承糾紛典型案例中,提到了兩則相關案例。
審理法院認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
判決依據的是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這條規定中指出,當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時,喪失繼承權。
發布案例時,最高法指出,繼承製度體現權利義務的統一。對被繼承人有無盡到扶養義務,是判斷遺產分配多少的重要標準。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對其進行贍養是應有之義。贍養義務不因父母有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免除。
遺棄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小高是家中獨子。1992年,小高20歲,和父母發生爭執後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他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父親高某甲身患重病時做大手術,小高也未出現。高某甲有4個兄弟姐妹,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
高某甲去世後,高某乙聯繫小高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小高不予理睬,卻以唯一法定繼承人的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單。
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小高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小高應喪失繼承權,並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法院審理認為,小高自1992年離家出走後,三十餘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置之不理。不僅未給予任何經濟幫助,也沒有電話聯繫,沒有任何經濟和精神贍養,父母去世後,亦怠於對父母送終,對高某甲已構成遺棄。判決認定,高某甲的遺產歸高某乙繼承所有;小高在高某甲去世後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歸高某乙繼承所有,小高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
遺贈扶養協議,保障老有所依
最高法發布的另一個案例中,聚焦於當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對象與繼承人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的問題。
民法典第1158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案例中,戴某與第一任丈夫生育小龐,丈夫於1992年離世,後再婚,於2017年與第二任丈夫蔡某離婚。2019年開始,戴某因身患多種疾病,長期卧床,求助小龐,小龐不顧不理,還表示不願意負擔母親日後的治療費用。後來,戴某與蔡某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蔡某作為扶養人,負責照顧她的生活起居,支付醫療費並處理喪葬事宜,戴某去世之後,將她名下房屋贈與蔡某。
簽訂協議後,蔡某依約履行義務直至戴某離世。蔡某處理完戴某的喪葬事宜,依據《協議書》主張權利時,小龐拒絕協助蔡某辦理房屋變更登記事宜。蔡某將小龐訴至法院,請求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審理法院認為,戴某與蔡某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於遺贈扶養協議,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籤訂完成,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蔡某對戴某生前盡了扶養義務,有權依據協議約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小龐作為戴某的兒子未履行贍養義務,在戴某去世後又主張按法定繼承分配案涉房屋,主張不能成立。判決認定,蔡某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最高法指出,遺贈扶養協議制度為人民群眾提供了行為準則和價值引導,有利於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如果扶養人如約履行協議約定的生養死葬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扶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
責編 錢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