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
其實,無論對於男女,結婚都是人生大事。遇上了對的人,結婚將帶來幸福,反之可能伴隨風險。
那麼,我們該如何守護好手裡的財富,讓危機發生時不會陷於被動呢?今天我們就結合案例,詳細地聊一聊。
本文主要內容如下:
- 婚姻中,個人財產的5種風險
- 3種方法,保護個人財產
結婚後,你的財產可能有5種風險
結婚後,雙方由單獨的個人成為了夫妻,這種法律關係的變化,會影響部分財產、債務的歸屬權。
如果不妥善管理,你的錢可能不只屬於你,又或者稀里糊塗背上一筆債務。
一般來說,婚姻財產有5種風險:
比較常見的有對外舉債、財產混同兩種,我們結合案例詳細看看。
1、一方對外舉債,導致另一方「被負債」
一些情況下,「被負債」帶來的損失,可能比直接的財產損失更嚴重。比如個人資產只有幾十萬,但是負債卻有可能達到上百萬,這也是婚姻財產中的最大風險。
我們來看2007年的一個真實案例。
先生是一名企業主,正常經營過程中向別人借了1000萬。後來企業經營不善倒閉了,先生也備受打擊而神志不清。太太並不知曉先生的這筆債務,債主找上門來,要求她還錢。
大家不妨先給出自己的看法:
終審判決,太太個人名下的兩台車和房屋全被查封拍賣,所有銀行及工資卡被凍結,每月僅留下700塊錢作為她和孩子的生活費。
根據當時的《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由於這1000萬沒有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不符合其他個人債務的情形,便成為了夫妻共同債務,太太承擔連帶責任。
這條司法解釋的初衷是避免「假離婚、真逃債」,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然而在一些情況下,它會讓夫妻中的不知情方背上債務,因此飽受爭議。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一問題出台了新的解釋,並沿用進了《民法典》1064條,規定以下三類情況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 結婚期間,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負的債務;
- 債主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經過夫妻雙方同意。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縮小了,一方私自舉債,另一方「被負債」的可能性也隨之降低了。
不過仍然有一些常見情形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夫妻一方是企業主,另一方也有股份,企業主借錢用於經營;又比如夫妻一方借錢給自己父母治病.......
註:一方父母得了大病需要治療時,另一方如不同意出醫療費,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如果雙方父母都能做好醫療保障,也許就能避免夫妻反目。
另外,像夫妻一方婚前借錢買房,婚後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姓名,這筆借款也可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聊完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下面來聊聊它是如何償還的。
根據《民法典》第1089條:夫妻共同債務,先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不夠的話,就用夫妻個人財產來償還,至於每個人還多少錢,兩人可以協商處理。
如果有一方跑路了怎麼辦?
正如前面的案例,夫妻共同債務,屬於連帶債務,如果一方不能償還債務,另一方有義務償還全部債務。
另根據《民法典》第307條,夫妻一方償還後,可以找另一方追償。至於找不找得到,找到了還不還得起,可能就要另說了。
2、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淆,導致離婚被分割
首先我們來簡單看看,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又屬於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和1063條,結婚期間的工作收入、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的婚前財產、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等則屬於個人財產。
下面我們來看個例子:黃先生和丁女士在2011年結婚,雙方擁有的財產如下:
後來婚變了,財產該如何分割呢?這裡直接給出答案:
不需要分割的財產:
黃先生的公司股權、房屋、股票、基金,丁女士的銀行存款及利息。這些都屬於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
可能要分割的財產:
- 丁女士的房子婚後貸款及升值部分:如果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房貸,房屋升值部分和婚後償還的貸款,可以被分割;
- 黃先生的股票基金升值部分:雖然股票基金屬於他的婚前財產,但如果通過操作升值了,升值部分可以被分割;
- 黃先生繼承的房產:如果黃先生爸媽明確只給到黃先生一方,那麼不需要分割,反之可能被分割。
由此可見,有一些自認為是你的財產,如果不進行妥善處理,可能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被對方拿走一部分。
下面,我們就來聊聊如何保護個人財產。
用好這3種方法,保護你的財產
保護個人財產的核心,就是避免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可以通過以下3種方式:
1、簽訂婚姻協議
《民法典》第1065條明確了男女雙方可以簽訂婚姻協議,並且具備法律效力,記得一定要是書面協議。
雙方可以約定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或者享有比例等,包括但不限於房子、車子、存款、股票、基金、工資、社保養老金、房貸等,還可以加上違約責任。婚後出現了新的財產或債務,雙方也可以調整協議內容。
想要簽訂好婚姻協議,重點是確認好雙方的財產,以及協議中的約定要合法有效。
舉個常見的約定:一方出軌後,必須凈身出戶或賠償對方xx萬元。這也被稱「忠誠協議」,它有效嗎?
關於這一點,各地的司法實踐存在差異,有成功勝訴的,也有不予受理的,像上海高院和江蘇高院就明確規定過不予受理此類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的第1043條認為:雙方可以簽訂忠誠協議,但全靠大家自覺履行,更多是道德上的約束,不賦予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不遵守,另一方起訴,法院以不受理為宜。
這也就是常說的「清官難斷家務事」了。
還有一些涉及婚姻自由、孩子撫養權的細節,由於篇幅限制,就不一一列舉。結婚作為終身大事,建議大家在簽訂婚姻協議時諮詢專業律師,如果財產過大,也可以考慮公證處理。
如果不想簽訂協議,不想公開自己的個人財產,還有2個簡單易行的辦法,適用於現金類資產。
2、建立獨立乾淨的個人銀行賬戶
可以在婚前準備一張單獨的銀行卡,將婚前財產存進去,婚後自己不要再轉入任何財產。
如果爸媽要給錢,也讓轉到這張卡裡面,並在轉賬備註裡面註明:這筆錢只轉給孩子xxx(姓名)一方,和TA的配偶無關。
通過以上操作,可以確保銀行流水的乾淨,離婚時不用擔心被分割。
如果有基金、股票等資產,正如我們前面提到的案例,這類產品難免有買賣操作,升值部分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建議以婚姻協議的方式規避。
3、合理投保儲蓄險
區別於存款、股票、基金的三權合一(所有權、支配權和收益權),儲蓄險可以通過合理設置投被保人、受益人來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從而形成資產隔離。
比如爸媽給你投保年金險,爸媽作為投保人,保單現金價值屬於爸媽,離婚不會被分割;每年派發的年金只屬於你個人,不會被分割;身故保險金可以指定給孩子,發生了不幸這筆錢也不會作為遺產被分割。
又比如自己投保一份增額壽,婚前交完保費,後面現金價值不斷增長,這部分都屬於我們的個人財產,同樣不會分割。
此外,一般來說,婚前資產的持有期限很長,儲蓄險可以鎖定長期乃至終身的利率,並提供可觀的收益,很適合作為婚前的「小金庫」。
寫在最後
有人可能要說,都是一家人了,何必要算得這麼清楚?
然而,真正好的婚姻,從不怕談錢,兩個人在一起,不光要憧憬美好的未來,也要準備好應對可能出現的危機與難題,雙方坦誠以待,感情也會穩固長久。
萬一分手了,事前的約定,也能讓彼此保留一份體面。
這就和買保險一樣,我們希望永遠都用不上,但別等到用時,才發現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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