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蒙運動時期著名哲學家康德曾說過:「家庭關係建立在婚姻之上,婚姻則植根於兩性間天然的相輔相成或互相聯繫之上。」婚姻從來都不是一個人的事情,而是要夫妻雙方共同的付出,相互配合,才能增加彼此之間對婚姻的滿意度。
從我國大多數的婚姻模式上來看,一般都是「男主外,女主內」,但在這其中也並不是代表,男子就可以全身心地投入事業,而對自己的家庭不管不顧;相應的,女性在處理家中一切大小事務以及人情往來之時,同樣也需要對男子賦予相應的理解與關懷,這樣的婚姻才能美好。
雖是這個道理,但還是會有部分男性帶有大男子主義,在他們看來,自己在外賺錢養家,身為家庭主婦的妻子,就應該承擔起維繫家庭和諧的責任,不僅要處理生活中大大小小的瑣事,還要照顧一家老小的日常起居。
倘若彼此之間出現了感情破裂,甚至還要以對方沒有任何收入來源為由,不願與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顯然,這一思維從法律上來講,並不可取。
畢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著明確的規定,凡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報酬、收益或是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縱然是一方沒有工作收入,但另一方的收入所得還是要被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中,並對這部分的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
但這只不過是基於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劃分的,彼時或許會有人對此提出疑惑,那離婚時女方能否請求家務勞動補償呢?家務勞動雖然不能創造出現有的經濟價值,但全年無休對於女方來說同樣也是極為不公的,我們從以下的一個案例中,可以對《民法典》的規定,有一個更為明晰的認識。
案例分享
高女士在結婚之前是一個事業型的女強人,不僅擁有高學歷,能力也是極為出色,在畢業後的短短几年內,就得到上司的賞識,並成為了公司年紀最小的部門主管。可這樣一個優秀的女性,卻因為結婚而選擇了退隱,甘願成為一個家庭主婦。
丈夫程某是公司老闆,為了能夠讓程某更好將精力投入在工作上,於是在兒子出生之後,高女士便辭去了前景一片大好的工作,再加上婆婆也卧病在床,至此之後,昔日的女強人的生活便被各種生活瑣事充斥著,全年無休的為這個家付出。
飯飽思淫慾,隨著事業漸入佳境之後,程某周邊並不缺年輕靚麗的女性,一開始出於對妻子的愧疚,程某還能對自己的慾望有所指之,時間一久,隨著內心防線逐漸被擊敗,終究還是選擇了背叛婚姻。
而高女士在2006年發現丈夫出軌多名女子的事實後,出於對家庭的考慮,只是對丈夫的行為進行規勸,想讓他重歸於家庭。可在多次規勸無果,程某行為甚至還愈加的囂張之時,高女士只好提出了離婚。
對於離婚,程某並沒有任何異議,可當高女士提出要自己支付她多年來的家務勞動補償時,卻有了意見,「我與她就是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憑什麼她還要向自己尋要家務勞動補償?」
基於本次案件經過,民法典規定:離婚時能否請求家務勞動補償呢?
以案普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家庭主婦的家務勞動,雖然不能給一個家庭帶來直觀的經濟收入,但她們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一方面,從其家務勞動來看,不僅要負責一家老小的日常生活起居,還要處理所有的人情往來,從客觀價值來看,按照聘請保姆、月嫂等市場價格進行等額換算,也是一筆不少的費用。更何況他們對於親人的照料,遠遠比聘請的相關人員更加用心。
另一方面,為了協助另一方的工作,家庭主婦犧牲了自己的時間,在這期間沒有參與社會工作,倘若離婚的話,還會因為社會工作經驗的空缺而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短時間失去經濟來源的他們,不僅要受到現實的摧殘,還會面臨極大的精神壓力。基於此,在家庭中撫育子女、照料老人並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高女士,在離婚時自然有權向程某請求家務勞動補償。
如果雙方對家務勞動補償協議不成的話,便可以上訴至法院,由人民法院判決。但在法院對家務勞動補償數額的判決時,同樣也有一定的標準,而這主要就是根據夫妻雙方存續關係的時間長短以及一方的收入等情況進行審理。
除此之外,由於本次離婚糾紛案件中,程某在婚姻內出軌還存在重大過錯,再加上照顧女方和無過錯一方權益的原則,最終判決程某補償高女士15萬元。而這也成功證明了,離婚時是可以親自家務勞動補償的。
結語
無論如何,在面對婚姻,無論男女都不可放棄自己的事業,畢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自己既有前進一步的勇氣,也有後退一步的從容,如此才不至於讓自己陷入兩難的境地,在事情發生之後,可以大大方方的放手。
(註:《民法典規定:離婚時能否請求家務勞動補償?》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情節稍作潤色;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