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師範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2022年修訂)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國務院學位辦1988(012號))和《上海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調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要求的通知》(滬學位辦[2006]4號)的精神,以及《華東師範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華師研〔2019〕308號)的要求,結合我校近年來成人高等教育發展實際情況,對《華東師範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2021年修訂)》(華師基終部(教育集團)〔2021〕1號)修訂如下:
第一條 授予條件
1、學生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審核准予畢業,獲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
2、學生達到國家和學校規定的公共外語水平和專業課程成績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公共外語水平要求: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非英語專業本科畢業生必須達到以下要求之一:
①通過由學校組織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英語考試。
②作為社會考生參加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及以上考試獲筆試成績合格證書。
③作為社會考生參加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舉辦的全國統考英語(二)(課程代碼:00015)或日語(二)(課程代碼:00016)成績在70分及以上。
以上成績均以學士學位申請截止日期前四年內產生為有效。
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英語(二)或日語(二)課程考試成績70分及以上。
(2)專業課程成績要求: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所有課程成績總平均分達到70分及以上。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英語專業本科畢業生需參加全國高等院校英語專業八級考試,或參加由學校組織的水平相當的考試,成績合格。
3、學生的畢業論文經答辯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學期間被行政拘留或構成刑事犯罪的。
2、在學期間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的。3、自學考試的學生受到延遲畢業一年及以上處分的。
第三條 申請、審批程序
1、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由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請,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自學考試的學生最遲須在畢業證書籤發日期後兩個月內提交申請;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最遲在畢業證書籤發日期後的一年內,且不超過最長修業年限,可提交申請。
2、院系按規定對學生提出的申請材料逐個進行初審,提出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名單,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匯總。
3、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匯總複核後,報學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小組審議,並將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在開放教育學院網站上公示一周,然後報學校教務處複審,不授予學士學位的 學生由院系通知。
4、教務處對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複審後,報學校學位評 定委員會審定。
5、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後,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申請人,授予其學士學位;對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申 請人,委託院系告知其決定。
第四條 申請人對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不服,可於接到學校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開放教育學院提出複核申請。學院在接到申請後,經教務處複核,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並在60個工作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將學位委員會的複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對於已經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發現有違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及本細則規定的情況,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六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開具學士學位證明書,學士學位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細則自2023年7月1日起畢業的學生適用,同時《華東師範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2021年修訂)》(華師基終部(教育集團)〔2021〕1號)作廢。
第八條 對細則修訂銜接的說明。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2022年1月1日前取得的全國大學英語等級考試(CET)四級考試成績,在申請學位有效期(學士學位申請截止日期前四年內產生)為有效;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舉辦的全國統考外語成績以2022年10月1日後取得,在申請學位有效期(學士學位申請截止日期前四年內產生)為有效。
第九條 以網路教育形式招生的本科生參照本細則中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士學位要求。
華東師範大學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