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後,在本單位用不上,「掛」到別的公司,一年能拿不少錢。這在以前是「常規」的操作,現如今不靈了。
不久前,住建部發布建督罰字〔2023〕23號處罰決定書,一名在天津某建材公司工作的建造師Z某,違規將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註冊在貴州一家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被認定「存在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行為」。為此,Z某為自己的違規行為付出了代價,被依法撤銷你的一級建造師註冊,且自撤銷註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一級建造師註冊。
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註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註冊建造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註冊建造師分為一級註冊建造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可以撤銷註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註冊建造師的註冊:
(一)註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Z某在天津某單位工作期間,又在貴州一家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註冊,即俗稱的證書「掛靠」行為,被認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因此被撤銷註冊,且三年內不得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