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8號
z研究所修繕購置實驗儀器採購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權利救濟/法定途徑/質疑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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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已經為供應商提供了法定的權利救濟制度。在認為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供應商應當依循質疑、投訴等法定途徑尋求權利救濟。供應商選擇舉報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按法定程序提出質疑、投訴的,財政部門對其沒有告知案件處理結果的義務。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十七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z研究所委託代理機構x公司就「z研究所修繕購置實驗儀器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7月4日,代理機構x公司發布招標公告。7月20日,舉報人提出質疑。7月23日,代理機構x公司發布第一次更正公告。7月31日,代理機構x公司答覆質疑。8月22日,代理機構x公司發布第二次更正公告。8月31日,舉報人第二次提出質疑;9月6日,本項目開標、評標,並發布第1、3、9、12包廢標公告。9月7日,代理機構x公司發布第2、4-8、10、11包中標公告及第二次招標公告,第二次答覆質疑。9月18日,舉報人第三次提出質疑。9月27日,代理機構x公司第三次答覆質疑。9月28日,第1、3、9、12包開標、評標。9月29日,代理機構x公司發布第1、3、9包中標公告及第12包廢標公告。
11月15日,財政部收到舉報材料。舉報人反映:1.代理機構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舉報人於7月20日提出的質疑。2.代理機構x公司9月7日、27日出具的《質疑回復函》存在答非所問等問題。3.招標文件相關技術參數存在指向性。4.中標金額與預算金額相接近,採購人z研究所、代理機構x公司與各供應商涉嫌惡意串通。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z研究所稱:1.有三家以上品牌產品可以滿足本項目相關技術參數要求,不存在品牌唯一性和排他性,並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2.其不存在「控標」「惡意串通」等行為。
代理機構x公司稱:1.其於7月31日書面答覆了質疑,並發送至舉報人郵箱。2.其於9月7日、9月27日的質疑回復是根據客觀事實回復的。3.本項目技術參數是經過多次調研、專家論證審核制定的,有三家以上品牌產品可以滿足本項目相關技術參數要求,不存在傾向性。4.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採購活動。
各供應商稱:因本項目產品成本較高,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以低於項目預算的合理報價編製投標文件,投標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在整個投標過程中,與採購人z研究所、代理機構x公司及其他供應商沒有任何關聯關係,沒有任何串通行為。
經查,舉報人購買招標文件後未參與投標。本項目共11個包,各包均有三家以上品牌產品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未發現各供應商投標文件存在異常一致、相互混裝等情形。
處理理由
關於舉報人反映的代理機構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質疑以及答覆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問題。經審查,代理機構x公司在收到舉報人的質疑函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了質疑,未發現代理機構x公司質疑答覆存在違反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關於舉報人反映的招標文件相關技術參數具有指向性的問題。經調查取證,採購人z研究所稱有三家以上品牌產品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並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同時,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後認為有不少於三家供應商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招標文件相關技術參數具有指向性。
關於舉報人反映的中標金額與預算金額相接近,採購人z研究所、代理機構x公司及各供應商涉嫌惡意串通的問題。經審查,中標金額與預算金額接近不屬於法定惡意串通情形,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採購人z研究所、代理機構x公司及各供應商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
處理結果
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均缺乏事實依據。
其他應注意事項
潛在供應商只購買採購文件但未參加採購活動的,與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不具有利害關係,不得對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進行質疑投訴。
指導性案例29號
x廳信息應用平台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市場主體/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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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採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市場主體明顯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不屬於潛在供應商。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x廳委託代理機構r公司就「x廳信息應用平台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12月5日,代理機構r公司發布招標公告。12月8日,t公司提出質疑。12月14日,代理機構r公司答覆質疑。12月21、12月28日、2019年2月1日,代理機構r公司分三次發布更正公告。2月21日,本項目開標、評標。2月25日,代理機構r公司發布中標公告。
2018年12月19日,t公司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關於「技術人員能力保障」「企業綜合實力」等評審因素的評分標準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限制潛在供應商的問題,嚴重侵害了t公司和「其他潛在參與公司」的正當權益。
財政部門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經查,本項目採購的服務內容與範圍包含軟體開發、系統集成建設和安全服務等。
t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顯示,其經營範圍包括印刷技術的研發、紙製品、包裝製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印刷行業相關經營內容。
財政部門向t公司進一步調查取證,要求其提供因本項目招標文件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相關證明材料,截至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t公司未作出書面答覆,也未提交任何證明材料。
處理理由
關於投訴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條件。本項目採購內容為農經信息應用平台建設服務,t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包含本項目所需的應用平台建設及軟體開發等內容,根據現有材料也不能證明t公司具備符合本次採購項目所要求的專業技術能力。因此,t公司不符合參加本次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的條件,不屬於本項目採購活動的利害關係人,無權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t公司提起的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受理後發現t公司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駁回投訴。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對不屬於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事項,採購人、代理機構不得以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指導性案例30號
s醫院手術室數字化管理系統採購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進口機電產品/適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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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國內供應商、代理商、經銷商能夠提供的進口機電產品,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六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十三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s醫院委託代理機構l公司就「s醫院手術室數字化管理系統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國際招標。2018年10月29日,代理機構l公司發布第一次招標公告。11月6日,代理機構l公司發布第二次招標公告。11月30日,本項目開標、評標。
11月27日,財政部收到舉報材料。舉報人反映:本項目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資金性質為財政性資金。採購人s醫院、代理機構l公司規避政府採購程序,在中國國際招標網發布招標公告。《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上位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不屬於政府採購法律體系,本項目適用法律錯誤。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s醫院、代理機構l公司稱:1.本項目採購標的包含腹腔鏡系統,屬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規定的機電產品,應採用國際招標方式進行採購。2.其於12月6日收到調證通知後,至今未發布中標結果公示,也未發出中標通知書,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經查,招標文件「第六章投標資料表」顯示,「本表關於要採購貨物的具體資料是對2014年版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標準招標文件(第一冊)投標人須知相應條款的具體補充和修改」。本項目招標採購的貨物為「包1:手術室數字化顯示傳輸系統及高清腹腔鏡系統;包2:高清腹腔鏡系統及超高清腹腔鏡系統」,資金性質為「財政資金」,預算金額為2800萬元人民幣。「2.2合法來源國/地區:除非另有規定,凡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或地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投標」。「8投標語言:中文。同時有中文、英文時,如有衝突以中文為準」。「23.1評標方法:綜合評價法」。
《評標報告》顯示,包1共有7家潛在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包2共有6家潛在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均為國內企業。
本項目從中國國際招標網抽取評標專家4人。
中國國際招標網顯示,代理機構l公司於2018年10月29日發布首次招標公告,11月6日發布重新招標公告,12月3日發布評標結果公示,顯示t公司為包1中標候選人、m公司為包2中標候選人,公示開始時間為「2018-12-03 18:56」,評標公示截止時間為「2018-12-06 23:59」。未查詢到中標結果公示信息。
處理理由
關於舉報人反映本項目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經審查,本項目是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向國內代理商購買貨物,屬於政府採購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的規定,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本項目未按照上述規定執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和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s醫院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s醫院、代理機構l公司限期改正,並分別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本項目包1中標候選人t公司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t公司不是中標供應商,不具備針對處理決定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t公司提起的訴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裁定駁回起訴。
其他應注意事項
因採購人、代理機構適用法律和採購程序錯誤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供應商可以向採購人、代理機構提起民事訴訟。
指導性案例31號
s局智能安檢系統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電子化採購/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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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用電子化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供應商應當按相關要求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相關依據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s局委託代理機構p公司就「s局智能安檢系統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9年2月27日,代理機構p公司發布招標公告。3月29日,本項目開標、評標。4月10日,供應商m公司提出質疑。4月23日,代理機構p公司發布中標公告。代理機構p公司未答覆質疑。
5月7日,供應商m公司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供應商m公司按招標文件要求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提交了投標保證金,但招標文件未寫明供應商還應在招投標系統中操作保證金電子確認,導致供應商m公司未完成網上保證金的錄入,未能參加開標。本項目招標程序違法,請求重新招標。
財政部門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s局稱:投訴事項針對招標程序,由代理機構p公司進行答覆。
代理機構p公司稱:1.投標保證金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應在s市政府採購網招投標平台一同錄入和上傳,這是供應商的投標工作常識。2.招標文件規定了網上報名、網上投標等要求,且代理機構p公司在供應商m公司現場購買紙質招標文件時已提醒其本項目為電子採購項目。3.代理機構p公司工作人員於開標當天上午再次提醒供應商m公司完成電子投標事宜,已盡告知義務。
經查,招標文件「第一部分招標公告」顯示,「投標截止日期2019-03-29 14:00;開標時間2019-03-29 14:00;開標地點:xx路xx號,屆時請投標人代表持投標時所使用的數字證書(ca證書)參加開標」「各投標單位在操作線上項目時,碰到任何問題請及時聯繫s市政府採購網,網站電話:xx」。
s市政府採購網首頁「在線服務」欄目「供應商」板塊顯示,「下載」一欄包含「供應商網上投標操作視頻」「供應商網上投標操作手冊」。其中,網上投標操作手冊「3.1保證金的繳納」顯示,「在代理機構將項目設定為需要繳納保證金的項目時,供應商需要對投標項目進行繳納保證金,若是開標時間過後未繳納則系統認為其投標無效」,並附有具體的操作方法與操作界面截屏。供應商登錄s市政府採購網系統後,在「我的工作區」中「投標保證金」模塊有「繳納保證金」操作選項。
供應商m公司提供的繳納投標保證金的銀行電子回單顯示,收款人為「p公司」,用途及備註為「s局智能安檢系統採購項目」,日期為「2019年3月27日」。
代理機構p公司提供的供應商m公司投標保證金的銀行電子回單顯示,日期為「3月27日」。代理機構p公司已於2019年4月4日退還供應商m公司投標保證金。
處理理由
關於投訴事項,本項目招標公告已寫明網上報名、網上開標等電子招投標事項,招標文件也明確規定「請各投標人代表持投標時所使用的數字證書(ca證書)參加開標」,相關供應商應當知曉本項目為電子投標。s市政府採購網提供了網上投標操作輔導手冊與電話諮詢服務,供應商在完成項目網上報名後,也可在相關頁面看到項目階段導航圖與投標保證金操作模塊。本項目供應商m公司因未充分了解電子投標操作步驟,導致未完成s市政府採購網招投標平台「繳納保證金」確認環節,應自行承擔無法參與本項目開標的後果。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對代理機構p公司未答覆質疑的問題另行處理。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注意事項
1.投標保證金對維護政府採購良好秩序,優化營商環境,防止供應商惡意串通,隨意棄標等具有重要意義。
2.電子化採購應依法優化、簡化採購流程。
指導性案例32號
x局監管系統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聯合體形式/重大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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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聯合體一方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的,該聯合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x局委託代理機構g公司就「x局監管系統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9年4月4日,代理機構g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推薦y公司、m公司、r公司組成的聯合體(以下稱聯合體b)為第一中標候選人。5月5日,代理機構g公司發布中標公告,顯示中標供應商為「y公司」。5月6日,供應商f公司提出質疑。5月16日,代理機構g公司答覆質疑。
5月31日,f公司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代理機構g公司在開標時,只唱了y公司報價,未唱出聯合體b所有成員報價,中標公告未體現聯合體b中標,也未發布補充公告說明是聯合體b中標,違反了《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聯合體b中標無效。2.聯合體b在「1-12」「2-5」等15項技術評分項中不應得分。3.y公司在本項目中沒有承擔相關工作,沒有資格成為聯合體b的牽頭方,應取消聯合體b的中標資格。4.聯合體b成員m公司於2016年8月11日因不文明施工被f市城鄉建設局處以10萬元罰款及停工整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聯合體b不是合格供應商,應認定投標無效。5.y公司所投產品沒有「3.1在線監測儀技術參數要求」對應的專利證書,涉嫌虛假響應。
財政部門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x局、代理機構g公司稱:1.因受f省政府採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限制,未能在開標、中標公告環節體現聯合體b的信息。根據招標文件有關規定,投標人為聯合體的,應由聯合體的牽頭方完成f省政府採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的具體操作流程,因此系統自動生成的中標公告上只體現聯合體b牽頭方y公司的信息。代理機構g公司在收到f公司質疑後,已書面告知其聯合體b各方成員的信息。2.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聯合體b在部分技術評分項中未得分,相關材料由聯合體b成員r公司提供。3.投訴人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4.採購人x局已向f市城鄉建設局去函核實m公司的行政處罰情況,未收到函復,其他訴求缺乏法律依據。5.招標文件的技術要求僅對是否具備惡臭氣體混合器技術和肺式採樣器技術的能力進行評價,並未要求以專利證書作為佐證材料。根據評審結果,評標委員會認為聯合體b具備相應技術能力。
聯合體b稱:1.信息公告內容與聯合體b無關,其在投標文件中已提供聯合體協議,協議中明確說明了y公司為聯合體牽頭方及各成員名稱。2.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相應材料,評分結果無法知曉。
聯合體協議已有明確分工,m公司承擔設備安裝指導、全套系統聯調技術支持等工作,y公司具備多年環境監測和信息系統集成服務經驗,為保證項目設備安裝質量,與m公司組成聯合體共同參與投標合理合法。在聯合體協議中牽頭方、成員方各司其職,並不存在將本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安裝調試工作分包的行為。3.各方基於自願互惠的原則形成聯合體參與投標,f公司認為y公司無資格成為牽頭方的說法不合理也無依據。4.m公司曾因在f市承建的工程項目中違規施工,被f市城鄉建設局處以10萬元罰款,但上述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5.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未要求提供相應專利證書。y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f公司關於上述兩項內容需要提供專利證書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違背。
經查,f省政府採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尚未完善,如果是聯合體參與投標、中標的,開標信息及中標公告中僅能顯示聯合體牽頭方一家單位名稱,無法顯示聯合體各方完整信息。
招標文件中商務部分3.1.18顯示,「採用專業的惡臭氣體混合器技術,確保進氣樣品穩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3.1.19顯示,「具備肺式採樣器技術,可擴展超標留樣功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評審報告中技術部分顯示,「4.3.2技術商務評分條款響應情況表」中評標項目 「1-13」「1-14」「1-15」「1-16」「1-22」「1-23」「1-24」「2-3」「2-5」得分情況為滿分,評標項目「1-12」「1-17」「1-18」「1-19」「1-20」「1-21」「2-1」「2-2」「2-4」未得滿分。
聯合體協議顯示,「y公司提供招標合同包一中硬體建設內容、硬體建設內容的安裝調試、整體系統軟硬體聯調及質保期的運維服務,並確保項目驗收合格」「r公司:提供招標合同包一中軟體建設內容、軟體建設內容的安裝調試、系統軟硬體聯調、軟體平台保質期的運維服務,並確保項目驗收合格;m公司:提供招標合同包一中設備安裝指導、全套系統聯調技術支持、運維服務技術支持」。
f市城鄉建設局關於m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核實情況的復函顯示,「m公司於2016年8月11日被我局處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處理理由
關於投訴事項1,f省政府採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尚未完善,無法顯示聯合體b各方完整信息。中標供應商信息是中標公告的關鍵信息,代理機構g公司未依法及時採用發布更正公告的形式公布中標供應商聯合體b的相關信息,雖不直接影響中標結果,但影響政府採購當事人對中標結果的判斷和質疑權利的行使,責令代理機構g公司限期整改。
關於投訴事項2,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聯合體b部分技術商務指標未得分,部分技術商務指標得分。
關於投訴事項3,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規定y公司承擔「提供硬體建設內容、硬體建設內容的安裝調試」等工作,其作為聯合體b牽頭方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投訴事項4,經向f市城鄉建設局核實,m公司於2016年8月11日被處以10萬元罰款,屬於建設行政處罰中的較大數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重大違法記錄。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聯合體b不具備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條件。
關於投訴事項5,招標文件並未要求提供相關專利證書,聯合體b投標文件中已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了相應證明材料,評標委員會審查後予以認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聯合體b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3、5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訴事項1成立,未直接影響採購結果;投訴事項4成立,影響採購結果。鑒於本項目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認定中標結果無效,由採購人x局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聯合體b不服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認為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其他應注意事項
1.重大違法記錄中「較大數額罰款」的認定標準。
2.聯合體資質應按各方分工確定。
4


指導性案例33號
s單位實戰指揮平台建設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優化營商環境/格式文本/採購需求/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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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政府採購應認真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政策,不得增加企業負擔,不得因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響應。
招標文件應當完整、明確地列明採購需求,從而方便供應商有針對性地響應並進行報價。招標文件對採購需求描述不完整、分項報價要求不明確的,供應商根據一般理解進行報價即可,不應承擔不利後果。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基本案情
採購人s單位委託代理機構z公司就「s單位實戰指揮平台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9年11月28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12月20日,本項目開標、評標,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中標公告;12月25日,供應商w公司提出質疑;12月30日,供應商y公司提出質疑;2020年1月8日,代理機構z公司答覆質疑。
1月23日、2月3日,供應商w公司、y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w公司投訴事項為: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製作投標文件,已作出了實質性響應。評標委員會以其投標文件中的「正版軟體承諾函」沒有實質性響應為由,認定其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缺乏足夠的理由和根據。y公司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中未明確「不可預見費」的具體內容、範圍及填報要求,其根據技術需求書已對本項目建設內容進行逐項報價,且總報價包含本項目所需所有費用,不存在不可預見的內容及費用。評標委員會以其「不可預見費」報價0元為由,認定其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缺乏足夠的理由和根據。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s單位、代理機構z公司稱:(1)依據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w公司應承諾「伺服器」與「座席客戶端」均預裝正版軟體,評標委員會認為w公司所作承諾僅複製了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正版軟體承諾格式,未作出完全的實質性響應,因此認定w公司未通過符合性審查。(2)依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條「採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採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的規定,評標委員會將y公司對「不可預見費」的0元報價視為對採購人的贈與,因此認定y公司未通過符合性審查。(3)本項目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經查,招標文件「第四部分商務、技術要求」顯示,「正版軟體承諾」要求供應商「承諾所報的技術需求書中的『伺服器』與『座席客戶端』產品預裝正版操作系統,硬體產品內的預裝軟體為正版軟體」,該要求為實質性要求。「技術需求書」顯示,不可預見費的需求或性能描述為「實戰指揮建設項目暫估金」。「第八部分投標文件內容要求及格式」顯示,正版軟體承諾格式內容為「本投標人現參與___項目的採購活動,本公司承諾投報的計算機產品預裝正版操作系統,投報的硬體產品內的預裝軟體為正版軟體」。
w公司投標文件中的「正版軟體承諾函」顯示,「本投標人現參與s單位實戰指揮平台建設項目的採購活動,本公司承諾投報的計算機產品預裝正版操作系統,投報的硬體產品內的預裝軟體為正版軟體。如上述聲明不真實,願意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處罰」,並加蓋公司印章。
y公司投標文件中的「開標報價一覽表」顯示,其對本項目採購的「伺服器」「座席客戶端」及各項功能軟體等均進行了報價,其中「不可預見費」的報價為0。
評標報告顯示,w公司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原因為「正版軟體承諾不滿足要求」,y公司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原因為「存在零報價」。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w公司投訴事項、y公司投訴事項成立,中標結果無效,責令採購人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關於w公司投訴事項,招標文件「第四部分商務、技術要求」以及「第八部分投標文件內容要求及格式」對正版軟體承諾均作出了要求,兩者不完全一致。w公司已按照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文本作出了承諾,意思表示真實、明確,且承諾內容不違背相關實質性要求。評標委員會不應以正版軟體承諾不符合要求為由認定w公司未通過符合性審查。
關於y公司投訴事項,招標文件應當完整、明確地列明採購需求,以便供應商據此進行報價。本項目招標文件中僅將不可預見費描述為「實戰指揮建設項目暫估金」,y公司根據自身理解報價0元並無不妥。評標委員會不應以該項0元報價為由認定y公司未通過符合性審查。
指導性案例34號
c大學活動中心多媒體教室建設採購項目
關鍵詞:國際化營商環境/外資企業/進口產品/差別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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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政府採購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不得差別歧視待遇。採購文件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品牌等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投標產品組成部件為進口,但供應商能夠證明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製造、加工及組裝的,不應認定為《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進口產品。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關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庫〔2021〕35號);
《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
基本案情
採購人c大學委託代理機構d公司就「c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多媒體教室建設採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22年1月18日,代理機構d公司發布招標公告;2月14日,代理機構d公司發布中標公告,s公司為中標供應商;2月15日,供應商n公司提出質疑;2月22日,代理機構d公司答覆質疑。
2月28日,供應商n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根據中標公告公示的產品品牌,s公司投標的多媒體設備、音箱等產品均為進口產品,違反招標文件關於禁止進口產品投標的規定。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c大學、代理機構d公司稱:本項目經評標委員會依法依規評審,s公司綜合得分排名第一。經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複核,認定事項不成立。
s公司稱:相關產品生產廠商提供的產品零部件進口報關單、產地證明等證據足以證明其投標產品在國內組裝生產,不屬於《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中規定的進口產品。
經查,據招標文件「第二部分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五部分採購需求」顯示,本項目不接受進口產品。
據s公司在投標文件中的「進口產品生產廠家授權書」顯示,「我單位投標的產品沒有進口產品,也沒有進口產品生產廠家授權書」。
據海關總署的復函顯示,s公司提交的多媒體設備和音箱的產品零部件進口報關單與海關信息系統中的報關單信息一致。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s公司在投標文件中響應本次投標產品沒有進口產品,並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交了相關產品零部件進口報關單、產地證明等在國內組裝製造的證明材料。經向海關總署調查核實,上述零部件進口報關單與海關信息系統中的報關單信息一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s公司投標產品屬於進口產品。
指導性案例35號
y單位主副食品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小企業聲明函/虛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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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政府採購應嚴格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只要所投產品製造商或者承接服務的供應商為中小企業,供應商如實填寫《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享受預留份額、價格扣除等優惠政策,無需提供審計報告、中小企業庫截圖等其他證明材料。
供應商有如實響應採購文件要求的義務,如果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填寫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內容,屬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y單位委託代理機構z公司就「y單位主副食品採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22年6月22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7月13日,本項目開標、評標;7月26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中標公告,c公司為中標供應商;7月27日,供應商d公司提出質疑;8月10日,代理機構z公司答覆質疑。
8月26日,d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中標供應商c公司不能被認定為小型企業,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y單位、代理機構z公司稱:(1)收到d公司的質疑函後,z公司向g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諮詢,其回復需由財政部門或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發函才給予認定。(2)c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聲明其為小型企業。(3)本項目尚未簽訂採購合同。
c公司稱:其確為中型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經查,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和評審標準部分顯示,針對小微企業報價給予6%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c公司投標文件的《中小企業聲明函》顯示,其屬於「小型企業」。
財政部向c公司註冊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g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進一步調查取證,其回函顯示,c公司屬於中型企業。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c公司中標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否則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對於c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財政部另行作出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根據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為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的,可以享受價格優惠政策。c公司在投標文件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聲明,其屬於小型企業。經進一步調證,根據g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的復函,c公司屬於中型企業,且c公司對該事實亦予以認可。c公司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對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招標文件要求及政府採購相關政策法規有充分了解,並據實作出響應。c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指導性案例36號
t中心醫療康復設備和科研器材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分值設置/量化指標/生產廠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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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購人應根據採購需求設置評審分值,評審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主要考察供應商是否滿足採購需求,不得設置正偏離加分的評分模式。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t中心委託代理機構d公司就「t中心醫療康復設備和科研器材採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9年10月9日,代理機構d公司發布招標公告;11月1日,代理機構d公司發布中標公告,c公司為中標供應商;11月6日,供應商x公司提出質疑;11月12日,代理機構d公司答覆質疑。
11月22日,x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中標供應商c公司所投進口產品「攜帶型負壓按摩震動康復理療儀」沒有獲得授權,屬於非正規渠道產品,應取消其中標資格。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t中心、代理機構d公司稱:攜帶型負壓按摩震動康復理療儀是一種通用性較強的康復理療設備,招標文件未要求必須提供該產品的廠家授權。評標委員會認為,c公司已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其餘6項產品的授權書,未提供「攜帶型負壓按摩震動康復理療儀」產品授權書不影響得分。
c公司稱:招標文件未強制要求每個投標產品都要提供廠家授權。收到中標通知書後,製造商為其出具了《供貨及售後服務承諾書》。
經查,招標文件共設置40項技術指標。「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部分」顯示,「產品的技術指標與招標文件要求的響應程度(45分)」的評審細則為「正偏離5分;一個正偏離加1分,最高得5分。完全響應無偏離40分;有一項負偏離扣1分,40個及以上負偏離得0分」。「投標產品授權情況(5分)」的評審細則為「供應商每提供1項產品授權得1分,提供5項及以上產品授權得5分」。「招標產品清單和技術要求部分」顯示,本項目採購的攜帶型負壓按摩震動康復理療儀、脈衝按摩深層能量系統等5項產品允許進口。
c公司投標文件顯示,其提供了脈衝按摩深層能量系統等6項產品的製造商授權書。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t中心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t中心、代理機構d公司就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改正,並分別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本項目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提供相關產品授權即可得分,未限制必須提供「攜帶型負壓按摩震動康復理療儀」的產品授權。c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6項產品的授權,評標委員會已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以及c公司的投標文件予以評分。同時,c公司在中標後獲得了產品製造商出具的《供貨及售後服務承諾書》。投訴人x公司的主張缺乏依據。
財政部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招標文件採用正偏離加分、負偏離扣分的評分模式,容易產生指標之間代償的效果,不能客觀反映產品本身是否實際符合採購需求。上述評分模式與政府採購分值設置及評價原理不符,屬於「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其他應注意事項
在進一步優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背景下,對於市場上供貨充足的通用型非進口產品,不得要求供應商出具生產廠商授權書,防止生產廠商通過控制產品的貨源和價格壟斷政府採購市場,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指導性案例37號
w單位大數據平台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優化營商環境/採購文件解釋/評審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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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對採購文件的理解是存在分歧的,在滿足採購需求的前提下,應當結合法律規定、設定目的、一般常識等,原則上作出有利於供應商的解釋,保障供應商的合理預期,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在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不得修改招標文件評審標準。
相關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w單位委託代理機構q公司就「w單位大數據平台採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9年10月30日,代理機構q公司發布招標公告;11月21日,代理機構q公司發布中標公告;11月22日,供應商f公司提出質疑;11月29日,代理機構q公司答覆質疑。
12月4日,供應商f公司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結合項目建設方案進行現場闡述」,其根據招標文件要求製作了ppt,自帶投影儀,準備現場講解方案及案例,但評審現場專家臨時變更了評審標準,要求其在「25分鐘內書面闡述」,影響評標結果的公正性。現場闡述的目的應是考察投標人提供服務的質量,而非供應商授權代表的書面表達能力、書寫速度。
財政部門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w單位稱:(1)書面闡述和口頭闡述均是闡述的方式,都能體現投標供應商對本項目的理解和認識。評審小組成員一致同意所有投標單位在25分鐘內書面闡述,符合其設定該評審標準的初衷。f公司對本項目了解不夠,現場闡述思路不清才未能獲得高分。(2)本項目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代理機構q公司稱:(1)本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從商務評價、技術評價、報價三大方面綜合考察投標供應商實力,並非只有現場闡述一項。f公司對本項目了解不夠,寫字慢,書面表達能力欠缺,加上高度緊張,導致其本是優勢的得分項變成失分項。(2)現場闡述不同於投標文件製作,且只佔5分。
招標文件並未限定時間,評標委員會集體決定給予所有投標供應商同樣的闡述時間,不存在排他性和歧視性。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評標方法及標準表」顯示,「投標人現場闡述5分,投標人結合項目建設方案方面進行現場闡述:闡述全面、合理,得5分;闡述內容相對全面合理,得3分;無闡述或不合理,得0分」。招標文件未規定現場闡述的具體形式。
評標現場錄音錄像顯示,在評標過程中,就「如何進行現場闡述」的問題,評審專家最初提出「給每個投標人8分鐘」,經討論後,評標委員會決定,要求「所有投標人現場書寫,限定在25分鐘內」。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中標結果無效,責令採購人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本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招標文件將「投標人現場闡述」設置為評分項,分值為5分。一般情況下,能夠通過書面方式響應的,招標文件應當要求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提交,以便於作為合同簽訂及履行的依據,而「現場闡述」顯然區別於書面響應。投訴人將招標文件要求理解為現場口頭闡述投標方案及案例,並準備了ppt等演示材料及工具,符合對「現場闡述」的通常理解。在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要求供應商在25分鐘內現場書寫,限定了「現場闡述」的時間、形式,實質上屬於對招標文件的修改,超出評審職責,缺乏法律依據。上述情形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且導致投訴人準備不足,影響了採購公平公正。
指導性案例38號
h總站私有雲平台建設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虛假材料/出借/投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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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印章、ukey等是供應商的重要身份憑證,應當嚴格管理,不得出借。因出借投標身份憑證產生的責任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h總站委託代理機構g採購中心就「h總站私有雲平台建設採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21年12月31日,g採購中心發布公開招標公告;2022年1月28日,g採購中心發布中標公告;2月8日,供應商l公司提出質疑;2月16日,g採購中心答覆質疑。
3月7日,l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d公司所投核心產品超融合節點不符合招標文件的參數要求,涉嫌虛假應標。經查中標產品製造商官方網站,其產品均不能滿足招標文件參數要求。(2)經查中國網路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官網、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台,d公司不具備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服務、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服務、信息系統災難備份與恢復服務資質,根據招標文件評分標準應扣2.4分,但其總分卻為98.2分,d公司涉嫌提供虛假的資質證書。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h總站、g採購中心稱:其依法開展本項目採購活動,目前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d公司稱:本項目的投標行為未經授權,其對投標行為完全不知情,武某非法獲取了其名下的g採購中心投標系統ukey後參與投標。因以往存在業務合作,其工作人員誤以為史某是公司員工,於是將ukey給了史某。隨後,史某將ukey私自給了武某,武某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了相關資質文件參與了本項目的投標。直到2022年3月,史某才向其歸還ukey。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投標邀請」顯示,「本項目採用電子採購系統進行網上投標,請符合投標條件的投標人安裝投標工具,編製完成後加密上傳投標文件。除上述方式之外,不接受投標人以紙質文件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交的投標文件」,「供應商進行投標須提前辦理數字證書和電子簽章,……已辦理數字證書請確保證書還在有效期內,如已過期或即將過期,須聯繫ca服務機構進行證書更新」。
招標文件「評分標準說明」顯示,「投標人具有由中國網路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頒發的信息系統安全集成服務資質、安全運維服務資質、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服務、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服務、信息系統災難備份與恢復服務資質,提供一個計0.8分,最多為4分」。「產品清單及指標要求」顯示,「超融合節點」共5項技術要求,不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d公司投標文件顯示,其對「超融合節點」的技術參數均應答「無偏離」;其在投標文件中提交了信息系統安全集成服務資質認證證書、安全運維服務資質認證證書、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服務認證證書、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服務認證證書、信息系統災難備份與恢復服務資質認證證書,前述證書獲證組織均為d公司。
g採購中心提交了電子採購系統後台截圖,顯示d公司印章來源為「智能卡(ukey)」。
l公司針對投訴事項(1)提交了中標產品製造商官網截圖作為證明材料,截圖所載產品型號與中標產品型號不一致。
經在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核查,d公司投標文件中的2份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認證證書編號與查詢結果不一致,未查詢到其他3份證書的信息。
中國網路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的回函顯示,「來函所附5份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認證證書均不是我中心出具的認證證書」。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成立,d公司中標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對於d公司「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財政部另行作出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關於投訴事項(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針對投訴所涉技術參數,l公司提交的製造商官網截圖所載產品型號與中標產品不一致,不足以證明d公司所投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關於投訴事項(2),經向相關證書出具單位調查核實,中國網路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未出具過d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5份信息安全服務資質認證證書。因此,5份案涉證書屬於虛假材料。雖然d公司自述其未參與投標,而是被他人冒名投標,但其內部管理混亂,擅自外借政府採購投標專用ukey,不能成為免責的事由。d公司即便沒有使用虛假材料投標的主觀故意,對於違法行為的發生也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d公司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其他注意事項
如果供應商認為存在冒用侵權行為,可另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
指導性案例39號
y研究所大數據建設試點設備和軟體採購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評審專家職責/停止評標/評審因素/差別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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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評審專家、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之間應當相互監督、形成制約,共同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發現採購文件存在差別歧視待遇等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對文件合法性提出異議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客觀、審慎地核查。採納有關意見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採購文件後重新開展採購活動,不得另行組建評標委員會繼續採購活動。
評審專家發現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反映。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條、第七十一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八條;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y研究所委託代理機構j公司就「y研究所大數據建設試點設備和軟體採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20年5月12日,代理機構j公司發布招標公告;6月5日,本項目開標、評標,代理機構j公司發布中標公告。
6月10日,財政部收到評審專家的舉報材料。舉報人反映:在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編製違法,一致決定廢標,但代理機構j公司在評審當日發布了中標公告,與評審結果不符,且公告中更換了原評審專家名單。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y研究所稱:(1)其委託代理機構j公司開展招標工作,經核查證據資料,未發現舉報人反映的問題。(2)其已於6月17日簽訂了政府採購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合同款。
代理機構j公司稱:(1)在編製招標文件期間,其已經抽取過3名專家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後期也未收到任何供應商針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質疑。(2)評標委員會認定招標文件中「安全可靠技術和產業聯盟理事單位證書得3分」的要求違反公平公正,認為本項目應廢標,但經與採購人核實確認,該要求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3)本著公平公正、謹慎客觀的原則,其再次抽取5名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未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經評審後確定了中標候選人。
經查,招標文件「第九章評標標準及辦法」的商務部分顯示,「投標人具有安全可靠技術和產業聯盟理事單位證書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業績經驗」顯示,「2016年1月1日以來投標人承接過大數據相關項目業績,最多得12分。合同金額500萬元及以上的,每提供一個得3分;合同金額200萬元及以上,低於500萬元的,每提供一個得2分;合同金額200萬元以下的,每提供一個得0.5分。」
第一次《評標專家抽取情況記錄》顯示,2020年6月5日,代理機構抽取了5名計算機、信息安全設備等專業的評審專家,其中包括舉報人。
第一次評標現場錄音錄像顯示,2020年6月5日10時至13時,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經討論後認為本項目應當廢標,停止了評標工作。
《無效標和廢標情況說明》顯示,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致認為本項目應當廢標,理由是招標文件中「投標人具有安全可靠技術和產業聯盟理事單位證書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條款違反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次《評標專家抽取情況記錄》顯示,2020年6月5日,代理機構抽取了5名計算機、工業製造等專業的評審專家,與第一次《評標專家抽取情況記錄》中的評審專家不同。
第二次評標現場錄音錄像顯示,2020年6月5日17時至18時左右,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了評標。
評標報告顯示,評標委員會推薦了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處理結果
舉報人反映的問題成立。本項目存在違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本項目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認定採購活動違法,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第(九)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y研究所、代理機構j公司分別就上述問題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本項目採購標的為計算機等硬體設備及有關軟體,是否具備「安全可靠技術和產業聯盟理事單位證書」與採購需求無關,與供應商能否履約也無必然聯繫。招標文件將該證書設置為評審因素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上述評審因素影響採購公平公正,停止評標工作並無不當。代理機構j公司應當會同採購人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採購活動,其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的行為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此外,本項目招標文件將合同金額作為業績的評分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的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其他注意事項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認可評審專家對採購文件提出的異議的,可以向財政部門反映。
指導性案例40號
b郵電大學宿舍智能用電系統升級改造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採購需求管理/重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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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政府採購活動按照法定程序產生結果,採購結果具有嚴肅性和法律效力。採購人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採購需求管理,認真組織評審,並承擔相應責任。除法定情形外,採購人不得通過事後重新評審等內部程序自行改變採購結果。
採購人應當合理編製採購預算,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隨意終止採購活動。
相關依據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b大學委託代理機構j公司就「b郵電大學宿舍智能用電系統升級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採購。2019年5月21日,代理機構j公司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6月5日,磋商小組經評審推薦供應商c公司為成交候選人。6月11日,採購人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6月26日,代理機構組織原磋商小組重新評審。
10月8日,採購人b大學向財政部來函,反映在確認成交結果的過程中,發現c公司響應文件中存在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所投電錶型號前後不一致等問題。雖然經組織原磋商小組重新評審後,原磋商小組認為評審結果不變,但其作為採購人仍認為存在履約風險,無法與c公司簽訂採購合同。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代理機構j公司稱:(1)本項目尚未發布成交公告,因採購人b大學對採購結果提出異議,於6月26日組織磋商小組進行了重新評審。(2)本項目資格審查及符合性審查均由磋商小組負責,應以磋商小組評審結果為準。
c公司稱:其在進行本項目現場勘查前沒有接觸過本項目,未給採購人b大學提供過整體設計、規範編製或項目管理等服務;且能夠提供所投產品型號的型式評價報告、型式批准證書,完全滿足磋商文件資格要求和學校實際使用需要。
經查,磋商文件「第二章供應商須知」顯示,「4.2供應商不得存在為採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範編製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情形」;「4.5本次採購組織踏勘,踏勘時間為2019年5月29日上午10:00」。「第三章採購需求」顯示,「三、前期採購數量具體以實際踏勘為準」。
c公司資格證明文件顯示,「我公司前期是為本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範編製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
磋商小組於2019年6月5日簽署的評審報告顯示,磋商小組由1位採購人代表和2位評審專家組成,經評審推薦c公司為成交候選人。
磋商小組於6月14日簽署的報告顯示,關於採購人反映的問題,應讓c公司解釋說明是否前期為本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範編製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6月26日,磋商小組重新評審,請c公司就「是否為本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範編製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能否提供在有效期內且與所投型號一致的計量器具許可證」等問題進行了說明。c公司提交的答覆意見顯示:1. c公司在進行本項目現場勘查前沒有接觸過本項目,未給採購人b大學提供過整體設計、規範編製或項目管理等服務。對此部分的響應是將磋商文件相關要求錯誤理解為「是否在評審前進行了現場勘查並了解現場情況,提供了針對本項目的設計方案」。2. c公司承諾能夠提供完全符合要求的產品進行履約,該產品具備符合計量法的型式批准證書,可以提供所投型號電錶的實物、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報告,該產品即為投標產品型號。3.c公司承諾貨物運抵學校後,採購人可以抽取產品送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如檢測不合格,願承擔一切後果。
c公司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提交了所投產品型號的《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和《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報告》。
處理結果
採購人b大學反映的問題不成立。財政部告知採購人b大學應當依法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並加強後續履約驗收,不得超範圍重新評審。
採購人b大學後續反映,因審計部門認為本項目採購的智能電錶系統屬於宿舍建設工程的一部分,可以由施工單位負責,不應單獨再次採購,決定取消採購任務。因上述情況涉及預算編製問題,財政部向採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去函,主管部門對b大學進行了約談。
處理理由
對於供應商是否存在為採購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範編製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情形,採購人理應知曉。c公司在響應文件中作出了明顯不符合常理的承諾,經過磋商程序,包括採購人代表在內的磋商小組未提出異議。在重新評審過程中,c公司也向磋商小組進行了說明,其磋商文件中對該項內容響應為「是」屬於理解錯誤,實際上並沒有為本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範編製等服務。磋商小組對上述情況予以認可,c公司事實上符合上述資格條件。此外,c公司承諾其實際響應的產品型號與響應文件中提交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報告》中的產品型號一致,並提供了該產品的型式批准證書。磋商小組也予以認可,維持原評審結果。結合c公司的說明和承諾,現有事實不影響b大學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採購人b大學未依法確認採購結果,來函暴露出其在採購活動組織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1.相關問題均可以在磋商過程中予以澄清和明確,但採購人代表在磋商過程中未盡到審查職責,影響了採購效率。2.評審結束後,b大學就「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的問題組織重新評審,但在評審過程中又對響應產品能否滿足磋商文件其他要求進行審查,超出了法定的重新評審範圍,違反了《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3. b大學未在法定期限內確認採購結果。
其他注意事項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處理供應商質疑時,不得超出質疑事項範圍對其他內容進行複核。
指導性案例41號
g單位辦公傢具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採購需求管理/資格條件/差別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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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購需求應當符合採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採購人將與所需產品無直接關聯的內容設置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構成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
《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七條、第十八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g單位委託代理機構m公司就「g單位辦公傢具採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20年9月17日,代理機構m公司發布招標公告;10月7日,供應商x公司提出質疑;10月8日,代理機構m公司答覆質疑;10月16日,本項目開標、評標;10月17日,代理機構m公司發布中標公告。
10月15日,x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將非國家強制性證書《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作為資格條件,涉嫌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g單位、代理機構m公司稱:(1)經調研,市場上有多家供應商能夠基本滿足本項目評標標準,且招標文件於公開發售前已經過論證,本項目招標文件評標標準、技術參數不存在針對性和排他性。(2)辦公傢具使用年限需在15年以上,故採購的傢具必須確保安全、環保且使用年限達標。「安全生產標準化」能有效體現企業管理水平、規範生產能力和產品質量保障能力,符合採購人需求。
經查,招標文件採購需求部分顯示,採購標的為辦公桌、會議桌、文件櫃等辦公傢具。評標標準部分的「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一覽表」顯示,評審因素「許可證」的評審標準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提供原件」。
財政部向證書主管單位a執法監管局進一步調查取證。其回函顯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核心內容是建立、保持並持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主要包括作業安全、職業健康、應急救援等要素;《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由企業自願提出評審申請,評審通過後取得。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中標結果無效,責令採購人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g單位、代理機構m公司就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問題限期改正,並分別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以企業自願申請為原則,屬於非國家強制性認證證書。同時,該證書主要從作業安全、職業健康、應急救援等方面考察企業的安全生產能力。本項目主要採購辦公傢具,屬於貨物採購,與上述安全生產能力不直接相關。招標文件將該證書設置為資格條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其他應注意事項
對於證書類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當結合證書獲取是否對供應商的註冊資本、營業收入等規模條件作出限制、已獲取證書的供應商數量是否具有競爭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指導性案例42號
p市加油站智能遠程監管系統(物聯網監管系統)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質疑投訴/法定受理條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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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購項目的設立本身不屬於供應商可以提起質疑、投訴的範圍。供應商對此提起投訴的,財政部門應予以駁回。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p市稅務局委託代理機構b公司就「p市加油站智能遠程監管系統(物聯網監管系統)採購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20年7月1日,代理機構b公司發布招標公告;7月6日,投訴人提出質疑;7月15日,代理機構b公司答覆質疑。
7月30日,供應商c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加油機監控微處理器和加油機編碼器作為加油機計量和稅控裝置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得隨意進行更換或者升級改造。國家並未頒布有關現有加油機不能滿足計量與稅控功能的法律法規,本項採購屬於重複採購。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p市稅務局、代理機構b公司稱:現有加油機防作弊系統存在諸多薄弱環節,本項目採購的加油機監控微處理器和加密編碼器均為最新版本,用於替換存量加油機舊版自鎖部件,是從行業監管的實際需求出發,不屬於重複採購。
經查,招標文件「二、項目需求清單」顯示,採購貨物包含「加油機監控微處理器」「加油機編碼器」等產品。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駁回投訴。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質疑、投訴。該投訴事項針對的是採購項目的設立,不屬於可以提起質疑、投訴的範圍。供應商對採購項目的設立有異議的,可以向採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反映。
其他應注意事項
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合同簽訂及履行等問題,不屬於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供應商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不屬於可以依法質疑、投訴的範圍。
指導性案例43號
a單位地質災害智能化監測預警建設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採購方式/單一來源公示/質疑投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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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供應商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存在異議,應當在單一來源審批前的公示期內通過法定途徑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
對於已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政府採購項目,其他供應商不具備提出質疑、投訴的主體資格。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a單位委託代理機構b公司就「a單位地質災害智能化監測預警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採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採購。2019年10月18日,代理機構b公司發布本項目公示公告,公示期為10月18日至24日;10月23日,供應商c公司提出異議;10月28日,採購人a單位組織補充論證,專家認為異議不成立;11月1日,代理機構b公司答覆異議。
11月20日,c公司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請求財政部門依法終止本項目使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採購。
採購人a單位稱:多地均有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防治指揮項目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先例。鑒於本項目的公益性、基礎性、緊迫性等因素,結合其實際需求,本項目符合單一來源採購要求。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本項目投訴。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理由
本項目尚處於單一來源審批前公示期內,供應商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有異議的,可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將書面意見反饋給採購人、代理機構,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本案中,c公司對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提出的異議,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條規定的供應商可以提起質疑、投訴的範圍,不符合《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