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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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1號
xx監控系統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
誠實信用原則/虛假材料/主觀方面/謀取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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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誠實信用是政府採購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政府採購各方當事人均應共同遵循。供應商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與原始材料不一致又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嚴重影響評審委員會判斷的,屬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供應商的員工在投標活動中的行為代表供應商,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供應商承受。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a委託代理機構g就該單位「xx監控系統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6年11月17日,代理機構g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經過評審,評審委員會推薦s公司為中標候選人。採購人確認後,代理機構g於2016年12月14日發布中標公告,中標供應商為s公司。2016年12月21日,投訴人提出質疑。
2017年1月4日,供應商z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稱s公司所投產品的製造商m公司不能生產該產品。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審查中發現,s公司所投產品的製造商是h公司,不是m公司。據此,財政部對本案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後z公司不服該處理決定,提起複議。複議機關維持了該處理決定。
財政部另查明,s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所投產品的檢驗報告與檢驗報告出具單位提供的檢驗報告存檔件的多項內容不一致,且不一致內容均為招標文件所要求的重要指標。對此,財政部依法啟動了監督檢查程序,審查終結後向s公司送達了《財政部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s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聽證申請,稱其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檢驗報告是其員工篡改的,屬於個人行為,s公司對此並不知情,且s公司已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理。財政部依法組織了聽證會,經審查,認為s公司的辯解不成立,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處理結果
財政部對本投訴案作出處理決定:因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財政部對另查明的情況作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中標無效。鑒於去除s公司後,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廢標,並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財政部對s公司的相關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s公司作出採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投標文件中提供的產品檢驗報告與檢驗報告出具單位的存檔件內容不一致,且不一致的技術指標項包括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款和評審因素,會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行為產生重要影響。本案中,雖然s公司稱其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檢驗報告是其員工篡改的,屬於個人行為,s公司對此並不知情,且s公司已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理。但是,投標主體為s公司,投標文件蓋有s公司的公章,其員工的投標行為代表公司。因此,s公司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述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指導案例2號
xx信息服務雲平台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偷拍/非法手段/依法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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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投訴是政府採購法確立的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之一,但投訴應依法進行。投訴人用通過偷拍、偷錄、竊聽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材料進行投訴,嚴重破壞政府採購秩序的,屬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情形,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三條、《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a委託代理機構z就該單位「xx信息服務雲平台」(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6年3月10日,代理機構z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經過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g公司為中標供應商。2016年4月1日,代理機構發布中標公告。2016年4月1日,t公司向代理機構z提出質疑。2016年4月8日,代理機構z答覆質疑。
2016年5月4日,t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代理機構z確定g公司為中標供應商,沒有體現招標文件關於「投標軟體應優先選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體」的規定。2.評審專家嚴重低估了t公司在本項目相關行業中的巨大優勢。3.t公司報價低、技術高,g公司報價高,且是在開標前兩天才在經營範圍中加入「軟體開發」這一經營項目,沒有承接本項目的能力。
g公司稱:招標文件中沒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字樣,投訴沒有事實依據;其具有ppp運營模式的優勢,可整合全國各地本行業的資源,打造面向全國的本行業數字信息服務雲平台;營業執照里軟體開發的增項無需任何前置或後續的審批手續,不存在超範圍經營的問題,且其也具有開發軟體的能力和搭建平台的實力。同時,t公司投訴所使用的事實證據是非法偷拍的其投標文件,雖然t公司通過技術手段模糊化處理了大部分的內容,但是可以看出該證據的頁眉、投標文件的騎縫章以及投標文件翻頁等內容與其投標文件一致。
代理機構z稱:g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5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證書」,說明其軟體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評標委員會是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辦法和評分細則,依據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逐項進行評審的,不存在評審不公的問題;本項目評標方法是綜合評分法,t公司總分得分低於g公司,且g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完成類似項目的業績證明材料,證明其具有實現本項目的能力。
投訴處理過程中,因t公司涉嫌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財政部啟動了進一步調查取證程序,請t公司就證據材料來源問題進行說明。t公司的答覆材料顯示:「2016年4月13日下午2點,我方人員按約前往代理機構z提交第二次質疑函,到達代理機構z後聯繫x老師,但他因臨時有急事外出且下午無法趕回辦公室,遂在電話溝通中應x老師意見,將第二次質疑函放置在他辦公桌上,在這過程中,我方人員無意看到桌上中標單位的標書,出於好奇,所以看到了合同內容」。
處理結果
財政部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投訴事項1、2、3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對於t公司「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t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關於投訴事項1,本項目招標文件中沒有「投標軟體應優先選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體」的規定,g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證明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
關於投訴事項2,該項總分為5分,g公司得分為3.8分,t公司獲得第二高的3.2分,未發現評審專家未按評審標準進行評分的情形。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關於投訴事項3,本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專家對t公司投標報價的評分符合評審標準。同時,招標文件供應商資格中未規定參加投標的供應商的經營範圍中必須具有軟體開發項,g公司也提供了證明其具有承接本項目能力的業績證明。投訴事項3缺乏事實依據。
此外,根據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投訴人不需承擔完備舉證的責任。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期間,可以依行政職權要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供投訴人無法掌握的證明材料,事實上形成了舉證責任倒置,即對於投訴人依法不應當獲取的保密信息,可以通過財政部調查還原。而本案中,t公司獲得g公司投標文件的方式是在代理機構z的工作人員不在辦公室時,對其辦公桌上的投標文件進行偷拍取得的,t公司投訴使用的證明材料為偷拍的g公司的投標文件。除開標和中標時公開的內容外,g公司投標文件中的其他內容並未對外公開。由於t公司是在代理機構z的辦公室這一私密空間獲取的相關材料,且未獲得g公司的許可,其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情形。
指導案例3號
xx註冊與備案管理系統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重新評審/法定資質/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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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評審結束之後,採購人應當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採購人認為排名第一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人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在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確定中標供應商期限屆滿之前,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未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採購人自行確定其他供應商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行為違反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財政部門應當認定採購行為違法,並責令採購人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國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企業資質與合同履行無關,不得將其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採購文件作出此類規定的,構成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項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第三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a委託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xx註冊與備案管理系統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6年7月27日,代理機構b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經過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綜合排名第一的t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採購人a拒絕對評標結果進行確認,並自行決定排名第二的e公司為中標供應商,代理機構b於2016年10月13日發布了中標供應商為e公司的中標公告。2016年10月17日,t公司向代理機構b提出質疑。
2016年11月10日,t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t公司稱,在本項目中,其是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採購人a直接決定其他候選人作為中標供應商的行為違法。此外,t公司還表示,其在質疑時提出招標文件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貳級以上資質作為資格條件屬於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問題,但代理機構b以該質疑事項超期為由拒絕答覆。
對此,採購人a稱,t公司投標文件中使用的是其子公司m的業績,且t公司有不良信用記錄,因此其拒絕確定t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代理機構b稱,採購人a以t公司業績是其子公司m公司的業績為由,未在法定期限內確定中標供應商,在要求複審被拒後直接確定了排名第二的e公司為中標供應商,並要求代理機構b以e公司為中標供應商發布中標公告。代理機構b按採購人a的要求發布了中標公告。期間,t公司向代理機構b去函表示已控股m公司,並完成了財務報表合併,m公司現在是其行政事業部。t公司關於招標文件「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貳級以上資質」的質疑已經超過法定期限。
財政部在審查中發現,本項目招標文件「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人需具備計算機系統集成貳級(含)以上資質」。「評標細則」規定:「綜合考慮投標人過去3年(2013年01月至今)在食品、藥品行業領域有軟體開發項目業績。每提供一個業績得1分,本項最高得5分。」同時,t公司的投標文件中共提供了24份合同複印件,其中23份合同的當事人為m。企業信用信息網顯示,t公司和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
處理結果
財政部作出投訴及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和《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和《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採購活動違法,責令採購人a廢標,修改招標文件後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a對未在法定期限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和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行為限期改正,並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代理機構b就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行為限期改正,並對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雖然t公司提供的24份業績合同中,有23份是m公司的,且企業信用信息網顯示,m公司與t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m公司的業績不能等同於t公司的業績,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第三條的規定,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本案中,採購人應將所發現的問題書面報告財政部,其自行確定綜合排名第二的e公司為中標供應商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
關於招標文件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貳級以上資質作為資格條件是否屬於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問題,雖然此問題不在投訴事項內,但考慮到該資質已被國務院明令取消,財政部針對此問題依法啟動了監督檢查程序。國務院在 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明確取消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項目」條件,即該資質不再是法定資質,將這一資質作為資格性條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的規定,構成「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指導案例4號
xx物業消防運行服務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資格條件/認證證書/特定金額合同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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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若有關資格許可或認證證書同時滿足下述要求,則不屬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1.不在國務院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內;2.申請條件中沒有對企業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出限制;3.與項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實質上的關聯性;4.滿足該資格許可或認證證書要求的供應商數量具有市場競爭性。
由於合同金額與營業收入具有直接的關聯性,招標文件中將供應商具有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資格條件,實質上屬於以營業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構成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a委託代理機構z就該單位「xx物業消防運行服務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項目預算為325萬元。2016年9月27日,代理機構z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共有9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經過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b公司為中標候選人。採購人確認後,2016年10月19日,代理機構z發布中標公告。
2016年10月14日,財政部收到關於本項目的舉報信,來信反映:1.本項目招標公告的「供應商資質要求」規定了供應商須具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上述證書不是國家職能部門頒發的行政許可證,以其作為資格條件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情形。2.本項目招標公告的「供應商資質要求」規定了供應商「自2013年至2015年須具有1個(含)以上合同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物業管理服務」業績的內容,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情形。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審查中發現,本項目招標文件的「供應商資質要求」項下確實規定了舉報人所反映的內容。對此,代理機構z稱,1.招標公告要求的三個認證體系證書符合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2.本項目業績要求是從項目專業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對供應商是否具有履約基本能力的考核,且要求的業績的合同金額遠低於本項目預算金額。
處理結果
財政部作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的規定,舉報事項2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中標無效,責令採購人a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a和代理機構z就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行為限期改正,並對採購人a和代理機構z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一)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五)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本案中,關於舉報事項1,所涉及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不在國務院取消的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內,且其申請條件中也沒有對企業的註冊資金、營業收入等業績規模作出限制。同時,本項目服務內容為工作區相關的設施場地維護及消防安防物業管理等,招標文件要求的三個體系認證證書與本項目本身具有的技術管理特點和實際需要存在關聯性。另外,參加投標的9家供應商中有6家具備這三個證書。因此,以上述三個認證證書作為資格條件不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情形。
關於舉報事項2,一是採購人和代理機構有多種方式可以實現對供應商履約能力的考核,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設定成資格條件並非是唯一不可替代的方式。二是雖然100萬元的要求低於本項目的預算金額,但該合同業績金額的限定與項目本身的預算金額並無直接關聯性,代理機構提出的該限定低於項目預算金額的說法無法證明100萬元合同業績要求的合理性。另外,《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政府採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雖然合同金額的限定不是直接對企業規模的限定,但由於合同金額與營業收入直接相關,本項目招標公告中有關供應商特定金額合同業績條件的設置,實質是對中小企業營業收入的限制,構成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指導案例5號
xx網路建設工程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資格審查/獲取招標文件/集采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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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在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項目中,對供應商提供貨物和服務能力的評判,是評審活動的重要內容,應當在評審環節進行。招標公告將本應在評審階段由評審專家審查的因素作為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的條件,屬於將應當在評審階段審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標文件購買階段進行,違反了法定招標程序,構成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a委託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xx網路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6月30日,代理機構b發布招標公告。2017年7月6日,t公司提出質疑。
2017年7月27日,t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t公司稱,招標公告要求供應商需具有cmmi4級證書,該證書是對生產研發軟體廠商的要求,與本項目硬體採購無關。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審查中發現,招標公告「投標人的資格要求」規定:「投標商具有軟體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級(cmmi level 4)及以上證書」。對此,代理機構b稱,本項目並非單一硬體採購,項目有關批複以及採購人提交的採購需求均涉及軟體方面的能力要求。採購人a稱,該要求是根據對本項目的基本要求和業務目標而設定的,招標公告「簡要要求」和招標文件「貨物清單」中均有關於本項目軟體需求的體現,如「包含軟體定製開發需求功能」的描述,說明本項目並非單純的硬體採購。
此外,在本案處理過程中,財政部發現本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一是招標公告要求供應商在購買招標文件時需具有「軟體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級(cmmi level 4)及以上證書」等條件。二是本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2017年7月3日09:00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2017年7月21日09:30止。三是本項目採購的產品涉及網路交換機、網路存儲設備、網路安全產品等,在集采目錄範圍內,而本項目代理機構b是非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對此,財政部依法啟動了監督檢查程序。
處理結果
財政部作出投訴及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a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代理機構b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針對本項目中對購買招標文件設置審核條件、自招標文件發出至投標文件提交截止不足二十日和未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採購人a和代理機構b限期改正。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關於投訴事項,本項目的申報材料及有關部門審查意見顯示,本項目的網路建設內容涉及軟體方面的能力要求。同時,招標公告提出了對供應商的軟硬體能力要求,即中標供應商應有智慧校園網路頂層設計的能力,並能為後續開展的學校應用開發和部署提供必要的技術諮詢和建議方案。因此,本項目並非單一硬體採購。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此外,關於另外發現的本項目採購過程中存在的三個情況,財政部認為:一是招標公告要求供應商在購買招標文件時需具備的條件,屬於應當在評審階段審查的因素,不應前置到招標文件購買階段。這種做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二是本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二十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的規定。
三是本項目採購的產品涉及集采目錄範圍內的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而本項目委託非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採購,構成了對上述兩條規定的違反。
指導案例6號
xx設備購置採購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惡意串通/混蓋公章/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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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採購秩序,供應商應當依照各自的條件和能力,依法、誠信、獨立地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不得為謀取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而進行惡意串通。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應當對蓋有本公司公章的投標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混蓋公章,又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相當於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屬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供應商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的串通行為。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施行之後,不同投標人之間混蓋公章的行為,構成該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a委託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xx設備購置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採用網上競價方式採購,採購預算為56萬元。2015年8月10日,代理機構b發布網上競價公告。2015年8月17日,競價截止,共六家供應商參與競價。2015年8月24日,代理機構b發布成交結果,c公司為成交供應商,成交金額為55.8萬元。
2016年10月20日,財政部收到關於該項目的舉報信,來信反映,在本項目網上競價活動中,c公司以高價成交,競價結果有失公平。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審查中發現,本項目另一家參與競價的供應商d公司提交的競價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權書、技術指標應答書和報價單上加蓋的是c公司的公章。對此,c公司稱,對d公司的競價文件加蓋自己公章一事不知情。d公司稱,確實存在競價文件中加蓋的公章與公司名稱不符的情況,原因是公司職員在與c公司對賬過程中拿錯公章,將c公司的公章直接加蓋在自己的競價文件中,未經核查直接上傳了競價文件。
財政部審查終結後依法作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並對c公司和d公司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c公司不服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c公司在財政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將合同支付金額予以退還,所以部分撤銷了處罰決定中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同時駁回c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處理結果
財政部作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本項目成交無效。
財政部對c公司和d公司就其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c公司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即採購合同已支付金額);對d公司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在d公司提交的競價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權書、技術指標應答書和報價單上加蓋的是c公司的公章。雖然c公司辯稱對此不知情,d公司辯稱因工作人員失誤錯蓋公章,但正常來講,兩家公司的對賬行為與準備投標文件行為並不存在任何關聯,參與對賬的工作人員與準備投標的工作人員也不會重合,d公司的辯解明顯違背常理,不屬於合理解釋範圍。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混蓋公章等同於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兩家公司的辯解不足採信。基於d公司部分競價文件中加蓋c公司公章,且兩家公司對此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事實,應認定c公司與d公司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惡意串通的情形。
指導案例7號
xx無線網路系統擴容採購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重大違法記錄/信用查詢/指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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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重大違法記錄主要是基於對供應商違法行為的刑事、行政處罰而產生的,在沒有刑事、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任何單位不得以信用記錄等形式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財政部關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
基本案情
採購人d就該單位「xx無線網路系統擴容採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5月19日,採購人d發布招標公告,並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2017年6月23日,採購人d發布中標公告,經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j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2017年7月3日,供應商b公司向財政部提交舉報材料,認為中標供應商j公司此前因未按競價規則履約,被列入代理機構a失信名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經查,招標文件規定:「截至開標之日,經『信用中國』網站、『信用遼寧』網站失信黑名單、『信用大連』大連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國政府採購網』網站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不得參加本採購項目。評標委員會以評審現場查詢記錄為準」。另查明,代理機構a於2017年6月9日發布的「關於暫停j公司參與網上競價資格的公告」記載:「j公司在xx伺服器及配件採購項目中報價時間截止後,未按競價規則履約。根據《代理機構a網上競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時起暫停j公司網上競價資格六個月」。
處理結果
財政部作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舉報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經調查,截至開標之日,未發現j公司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指導案例8號
xx系統通用硬體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技術參數/判斷標準/產品官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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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政府採購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成員依據各自的專業知識,根據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採購文件所載明的評審方法、標準,依法獨立地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投標產品的響應情況等做出評判。對於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則上不得推翻。
在投訴處理階段,財政部門一般依據評審委員會成員意見、投標產品製造商說明及檢測報告等評判投標產品技術參數響應的真實性。
具體評判時,如僅有投訴人單方異議,不應直接否認評審專家的意見;如招標文件未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提供產品官網信息等證據,而投訴人僅以產品官網信息為依據的,不能當然否認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如投訴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財政部通過調查取證依法獲取了投標產品製造商書面說明或有關檢測報告,但不能證明投標產品技術參數響應不真實,且未發現評標委員會在人員構成、評審程序、評審結果等方面存在明顯、嚴重違法情形的,應認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採購人w委託代理機構g就該單位「xx系統通用硬體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6年12月30日,代理機構g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經過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h公司為中標供應商。採購人w對評標結果進行確認後,代理機構g於2017年3月1日發布中標公告,並向h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2017年3月6日,供應商a公司向代理機構g提出質疑。
2017年3月30日,a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a公司稱,其通過查詢中標產品的官網信息,認為中標產品的「工作溫度範圍」為「5℃-35℃」,不滿足招標文件關於「工作溫度範圍」為「5℃-40℃」的要求;中標產品內存插槽數為32個,而業界單條內存最大標準為64gb,其內存最大可擴展數量為2tb,不滿足招標文件關於「內存最大可擴展數量」為「≥3tb」的要求;中標產品電源電壓為110-240伏交流供電,不支持高壓直流供電,不滿足招標文件中「能源管理」關於「高壓直流供電」的要求。h公司在投標文件中作無偏離或正偏離響應,屬於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採購人w及代理機構g稱,投訴事項中所提問題在質疑處理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已進行複核,h公司投標文件中對「工作溫度範圍」、「內存最大擴展數量」和「能源管理」的應答為「無偏離」,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處理結果
財政部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投訴事項1、2、3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本項目招標文件未要求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官網截圖或鏈接作為證據,中標供應商h公司的投標文件對「工作溫度範圍」響應為「5℃-40℃」,偏差說明為「無」;對「內存最大可擴展數量」響應為「4tb」,偏差說明為「無」;對「能源管理」響應為「支持高壓直流供電技術」,偏差說明為「無」。本項目中標產品製造商l公司向財政部提交的說明材料顯示,中標產品滿足招標文件關於「工作溫度範圍」、「內存最大可擴展數量」及「能源管理」的要求,並提供了相應證明材料。評標委員會認為h公司投標產品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未發現評標委員會存在違法、違規評審的問題。投訴事項1、2、3缺乏事實依據。
指導案例9號
xx倉庫資格招標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評審因素/量化指標/分值設置/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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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在政府採購評審中採取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一方面,評審因素的指標應當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標不能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在細化和量化時,一般不宜使用「優」、「良」、「中」、「一般」等沒有明確判斷標準、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另一方面,評審標準的分值也應當量化,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為區間的,評審標準的分值也必須量化到區間。
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的,應當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b委託代理機構a就該單位「xx倉庫資格招標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3月22日,代理機構a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經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d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2017年4月12日,代理機構a發布中標公告。2017年4月18日,c公司向代理機構a提出質疑。
2017年5月19日,c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c公司稱,1.本項目評分標準設置不合法,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2.評標過程未對供應商所應具備的條件進行公正公平審查,主要依據是:d公司僅為新成立的企業,但中標公告顯示其在商務得分中高出了c公司近6分,在技術評分中高出了c公司近20分。
對此,代理機構a稱:1.本項目評分標準的設置是根據採購人b以往倉儲的實際情況等所提出的要求,以實現倉儲財物的安全性和便利性。2.c公司和d公司在商務得分上的差分,主要是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人室外倉庫情況」,而c公司未提供該情況;技術得分的差分,主要是招標文件「投標人室內倉庫情況」要求「存放貨物在1樓」,而c公司可提供的存貨地點不位於1樓。
財政部查明,c公司於2017年3月24日購買了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技術評審表「3.投標人室內倉庫情況」的評分細則要求:「根據投標人室內倉庫(倉庫配套有室內倉儲場地不少於7000平方米、高台倉、有監控攝像、存放貨物在1樓)橫向比較:優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倉庫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為準)」,單項分數/權重為45分。招標文件商務評審表「6.投標人室外倉庫情況」的評分細則要求:「根據投標人室外倉庫場地(倉庫配套有室外倉儲場地不少於3000平方米、有圍牆進行物理隔離、有監控攝像、有保安巡邏)的情況橫向比較:優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倉庫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為準)」,單項分數/權重為40分。本項目已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但尚未履行。
處理結果
財政部作出投訴及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投訴事項1屬於無效投訴事項。
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針對本項目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不對應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b予以廢標。
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採購人b和代理機構a限期改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代理機構a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投訴事項1屬於對招標文件的異議。c公司購買招標文件的時間為2017年3月24日,應自收到招標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而c公司提出質疑的時間(2017年4月18日)已超過法定質疑期限。因此,投訴事項1屬於無效投訴事項。
關於投訴事項2,由於c公司投標文件所顯示的租賃倉庫位於3、4、5、6樓,不符合本項目招標文件「投標人室內倉庫情況」中「存放貨物在1樓」的要求。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此外,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標準設置有「優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等,存在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
指導案例10號
xx體系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貨物採購/適用法律錯誤/採購活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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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政府採購法有關招標文件編製、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制定、招標信息發布、評標專家抽取、中標信息發布等方面的規定均不同於招標投標法。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主要適用於通過招標方式採購的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服務。政府採購工程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服務通過招標方式以外的方式採購的,和與工程建設不相關的貨物、服務的採購,都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規定。與工程建設不相關的貨物和服務的採購未依照前述規定執行,而依據招標投標法執行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違反了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六十四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29日,採購人c委託代理機構a就該單位「xx體系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採購有關儀器設備。b公司參與投標。2004年12月1日,代理機構a發布中標公告。b公司對中標結果不滿,向採購人c和代理機構a提出質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b公司認為:1.b公司投標產品是該類產品中最好的品牌之一,其以最低價投標而未中標,沒有合理解釋。2.招標文件中無具體評標方法、打分標準、計算公式。3.中標公示應包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而未包括,不符合法定標準。4.招標文件技術要求規定的「免保養,無需更換泵管、管路及氣瓶」具有排他性,屬於歧視性條款。5.中標人在其他項目的投標中,相同產品的價格比本次投標報價低。
代理機構a稱:b公司所投產品的一些技術指標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本項目是xx體系建設項目的一部分,應遵照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開展。
另查明,本項目資金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按照招標投標法進行的招標。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的實施條例當時均尚未發布,具體實施中有些內容存在交叉,例如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中的貨物採購應適用兩法中的哪一部不明確。因此,財政部收到投訴後考慮到《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已明確規定,重大建設項目由國家發改委監管,項目招標也已按招標投標法進行,為防止職能交叉,財政部未作答覆並將投訴移送國家發改委處理。後b公司以財政部不作為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6年8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本項目屬於貨物採購,b公司投訴的是關於代理機構在以招投標方式採購貨物的過程中,招投標組織不合法的問題,根據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應由財政部監管。2006年12月,財政部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根據法院判決,財政部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後b公司不服該處理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作出判決,駁回b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處理結果
財政部投訴處理決定:關於投訴事項1,b公司所投產品不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投訴事項1不成立。關於投訴事項2、3、4、5,本項目採購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該採購活動違法。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關於投訴事項1,本項目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要求所投產品「免保養,無需更換泵管、管路及氣瓶」,而b公司所投產品使用了蠕動泵,泵管、管路、氣瓶需定期更換,在人員培訓內容中也包括蠕動泵的安裝與更換,氣瓶的安裝與更換,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關於投訴事項2、3、4、5,本項目屬於政府採購中的貨物採購,其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而本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鑒於本項目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採購活動違法。
2


指導性案例11號
h醫院超聲影像管理系統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投標文件密封/封裝瑕疵/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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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對投標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應當在合理範圍內。投標文件封裝存在輕微瑕疵但不實質影響封閉性的,不應拒收。
相關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九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h醫院委託代理機構g公司就「h醫院超聲影像管理系統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11月6日,代理機構g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12月7日,代理機構g公司發布中標公告,s公司為中標供應商。12月11日,供應商j公司提出質疑,認為中標公告未公布未中標供應商的評審得分及排序。同日,代理機構g公司答覆質疑並發布更正公告。12月14日,j公司提出二次質疑。12月25日,代理機構g公司答覆二次質疑。
2018年1月8日,j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評標委員會以j公司投標文件未密封完好而認定其投標無效,代理機構g公司開標程序不合法、不合規。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代理機構g公司稱:1.開標現場,s公司投標代表提出j公司投標文件的外包裝存在開口現象,j公司投標代表表示「裡面還有三層完整包裝」。因開口較小,代理機構g公司工作人員無充分依據判斷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故在開標現場未拒收j公司的投標文件。2.評標開始前,代理機構g公司工作人員向評標委員會反映j公司投標文件內部無其他密封包裝。評標委員會認為j公司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不能通過符合性審查。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中 「20.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註」要求,「20.4投標文件、唱標的開標一覽表以及電子文檔未密封完好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第七章評標辦法」中「3.2符合性檢查」要求,「3.2.1依據87號令第50條的規定,符合性檢查由評標委員會進行審查,評標委員會依據本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對符合資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本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投標人投標文件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1)投標文件正副本及電子文檔數量不足的;(2)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籤署、蓋章的;(3)投標報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價要求的;(4)技術、服務應答內容沒有完全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5)投標文件含有採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6)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檢查表》顯示,j公司與其他供應商投標代表互相檢查投標文件是否密封,s公司投標代表認為j公司投標文件「有開口」。《開標過程記錄表》顯示,j公司與其他供應商投標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無異議,並簽字確認。《評標報告》顯示,評標委員會認為j公司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完整,不能通過符合性審查。
開標現場錄音錄像顯示,s公司投標代表提出j公司投標文件有開口,代理機構g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有兩厘米左右的開口,後代理機構g公司工作人員組織唱標,並拆封j公司投標文件,j公司投標文件用三層紙張封裝。評標現場錄音錄像顯示,代理機構g公司工作人員向評標委員會陳述:「它有一個大概兩厘米的口,但是我們輕輕地拉開來看,看不到裡面的文字。」
處理理由
經調閱現場錄音錄像,j公司提交的密封的投標文件外包裝處有一道約兩厘米的開口,代理機構g公司工作人員表示通過此開口不能看到投標文件內容,並未當場拒收。對投標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應當在合理範圍內,不能過於機械地追求形式合規,增加供應商政府採購交易成本。本案中,雖然j公司投標文件外封裝存在輕微瑕疵,但不實質影響封閉性,不能僅以此認定j公司投標無效。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對投標文件的密封檢查應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完成。
指導性案例12號
z歌劇院舞美燈光設備採購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特定業績/評審因素/差別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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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為特定主體服務的業績作為評審因素。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z歌劇院委託代理機構m公司就「z歌劇院舞美燈光設備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8月14日,代理機構m公司發布招標公告。9月8日,代理機構m公司發布更正公告,修改招標文件,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9月26日,代理機構m公司發布中標公告,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2018年2月5日,財政部收到關於本項目的舉報材料。舉報人反映:1.招標文件將h公司生產的產品「h-1400」作為唯一指定品牌及型號,技術參數按「h-1400」技術規格設定,具有明顯傾向性。2.招標文件設置20分「用戶反饋意見」的評審因素,a公司作為銷售代理公司,所提供的「用戶反饋意見」都是建立在銷售c公司產品的基礎上取得的。而評標委員會對c公司提供的大部分「用戶反饋意見」予以否認,嚴重侵害c公司的合法權益。3.s公司和q公司不具有生產招標產品的能力,a公司、s公司和q公司涉嫌惡意串通。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z歌劇院稱:1.本項目招標事宜全權委託代理機構m公司進行。2.招標公告發布期間,相關供應商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採購人修改招標文件相關內容後,有3家以上供應商能夠滿足要求。3.本項目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代理機構m公司稱:1.其與採購人z歌劇院共同編製招標文件,最終發售的招標文件經採購人z歌劇院修改並經專家論證,綜合考慮了本項目的實際需求和市場競爭性等因素。2.本項目評標委員會依法組建,未發現存在評分結果不公正的情況。3.現有證據無法判定a公司、s公司和q公司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設置燈具的參考型號為「h-1400」。評審因素「用戶反饋意見」要求,「投標方提供合作並服務於w部直屬院團舞台設備的售後維護保養的用戶反饋意見,必須對投標方作出『滿意』或『優秀』的評價。每提供一份2.5分,滿分20分。」本項目更正公告刪除了燈具的參考型號,修改了相關技術參數。
c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了30份用戶反饋意見函,2份由w部直屬院團出具。a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了8份用戶反饋意見函,均由w部直屬院團出具,其中2份顯示供貨產品的製造商為c公司。
w部直屬院團共9家,包括z歌劇院、x京劇院、x話劇院、x歌劇舞劇院、x交響樂團、x兒童藝術劇院、x芭蕾舞團、x民族樂團、x演藝集團有限公司。
處理理由
關於舉報人反映的問題1,採購人z歌劇院及代理機構m公司在接收質疑函後,對招標文件進行了修改,刪除了燈具的參考型號,修改了相關技術參數。評標委員會認為4家投標供應商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招標文件相關內容具有傾向性。
關於舉報人反映的問題2,a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了8份用戶反饋意見函,均為w部直屬院團出具,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c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了30份用戶反饋意見函,其中2份為w部直屬院團出具,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其餘28份用戶反饋意見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其認定及評分並無不當。
關於舉報人反映的問題3,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具有生產或供應能力,相關供應商投標文件中提供了製造商授權、合同業績等證明材料,評標委員會認為4家投標供應商均滿足招標文件相關要求。經查閱相關供應商投標文件,未發現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本項目招標文件將「提供合作並服務於w部直屬院團舞台設備的售後維護保養的用戶反饋意見」設置為評審因素,考慮到w部直屬院團的舞台設備與其他院團的舞台設備沒有實質區別,上述評審因素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處理結果
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均缺乏事實依據。
鑒於本項目採購活動中出現了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z歌劇院和代理機構m公司限期改正,對採購人z歌劇院和代理機構m公司分別作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
中標供應商a公司不服監督檢查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申請撤銷監督檢查處理決定。a公司的複議理由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認定的問題確實存在,但其中標後積極備貨,採購人z歌劇院一直未與其簽訂政府採購合同,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對於招標文件存在問題造成的不利後果,應由採購人z歌劇院承擔相應責任。
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認為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均缺乏事實依據,監督檢查處理決定並無不妥,予以維持。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1.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為特定主體服務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
2.供應商與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之間的賠償責任應當通過民事爭議解決途徑予以解決。
指導性案例13號
y氣象台氣象觀測與信息一體化平台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複核程序/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違法行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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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在沒有質疑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採購人不應自行啟動複核程序。如發現違法行為線索的,應報財政部門處理。
供應商應當對響應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應責任。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八十二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y氣象台委託代理機構z公司就「y氣象台氣象觀測與信息一體化平台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7月26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並於8月22日組織開標、評標工作,共有7家供應商參與投標。8月30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中標公告,d公司為中標供應商。8月31日,t公司提出質疑。9月1日,代理機構z公司答覆質疑。
9月21日,t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採購人y氣象台未在法定期限內公布中標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2.q公司、s公司、v公司、w公司報價非常接近,涉嫌惡意串通。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代理機構z公司稱:1.評標委員會經綜合評審,推薦d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採購人y氣象台在複查確認中標結果時,發現d公司投標文件存在問題,給予d公司解釋時間,因此8月30日才在網上公示結果。2.代理機構z公司接到d公司主動放棄中標的通知後,向採購人y氣象台彙報情況,採購人y氣象台在確認第二中標候選人q公司滿足招標要求的情況下,確定q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採購人y氣象台稱:1.評標委員會推薦d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經與d公司溝通,發現d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與官網查詢結果不符,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要求d公司進行解釋,導致延誤確定中標供應商。採購人y氣象台於9月10日收到代理機構z公司關於d公司放棄中標資格的通知,在確認第二中標候選人q公司滿足招標要求的情況下,答覆代理機構z公司同意q公司為中標供應商,並與q公司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現準備進行項目驗收。2.本項目招標文件提供了總預算價,共有7家供應商投標,整體競爭較激烈。
經查,d公司、q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與出具單位的存檔證書不一致。
處理理由
關於投訴事項1,代理機構z公司於8月22日組織開標、評標,8月30日發布中標公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關於投訴事項2,經查閱相關供應商投標文件,未發現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發現違法行為線索的,應報財政部門處理。本項目採購人y氣象台、代理機構z公司未將第一中標候選人d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況報財政部認定中標無效,自行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q公司為中標供應商的行為,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項目供應商中標無效。鑒於本項目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本項目採購活動違法。
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採購人y氣象台、代理機構z公司整改。
在行政處罰階段,財政部向d公司、q公司分別送達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其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q公司申辯稱,其投標文件中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由製造商m公司提供,其未進行任何修改,對證書與出具單位的存檔證書是否一致並不知情,也無從核實。
關於q公司的申辯理由,財政部認為:製造商m公司並不是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當事人,供應商q公司對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有審慎的審查義務,將第三方提供的虛假材料予以提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d公司、q公司分別作出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1.供應商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放棄中標行為的審查。
指導性案例14號
a採購中心新聞宣傳設備及耗材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採購需求/採購方式/詢價/最低價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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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需求合理確定採購方式。
符合詢價方式的採購項目,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設定不合理條件。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四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a採購中心就「a採購中心新聞宣傳設備及耗材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詢價採購。2017年12月14日,a採購中心發布詢價公告,並於12月21日組織詢價。12月26日,a採購中心發布成交公告,s公司為成交供應商。12月29日,q公司提出質疑。2018年1月5日,a採購中心答覆質疑。
2018年1月24日,q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本項目採用詢價方式,其報價最低,卻不是成交供應商,不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a採購中心稱:1.q公司響應文件中僅提供了產品的規格型號及技術指標,未按詢價通知書第14項要求提供產品技術介紹、安裝及運輸條件等內容。詢價小組以q公司未按詢價通知書要求提供「★」條款的技術說明為由,拒絕q公司報價。2.q公司響應文件未按詢價通知書第15項要求出具生產商針對本項目的原廠售後服務承諾函,雖然該要求不是「★」條款,但與其他供應商相比,q公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關於「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規定,所以拒絕了q公司的報價。3.本項目已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但尚未履行。
經查,本項目詢價通知書「第二篇報價資料表及報價人須知」中「四、報價文件的組成」要求,「14、★提供製造廠商報價產品的技術說明,包括:產品技術介紹、產品的規格型號及技術指標、安裝及運輸條件等」「15、報價人須對採購清單中第1項全畫幅微單機身+(28-70mm)鏡頭,第8項切換台,第9項攝像機提供由生產商出具針對本項目的原廠售後服務承諾函(格式自擬)」。詢價通知書「第三篇設備清單及技術需求」要求,「★以上為所需設備的最低配置標準,低於該標準的響應不予接受」。
q公司響應文件「商務條款偏離表」對貨物安裝及運輸條件作出應答,包含「價格所報總價為項目現場交貨價,已包括報價設備的設計、製作、運輸到指定現場、保險、現場臨時保管、卸貨、搬運就位、售後服務等各項費用」「到貨後,我司將在收到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派技術人員到達,對設備進行就位安裝調試,負責全部設備安裝、加電、運行調試、就位費用、所有的安裝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布線及機器的擺放要求美觀、實用」等內容。q公司響應文件「15、製造廠商報價產品的技術說明」內容與「14、技術偏離表」內容一致。q公司響應文件中未提供原廠售後服務承諾函,應答為「如果我司能成此次報價的供應商,我們將出具針對本項目的原廠售後服務承諾函,並將此條款簽訂在合同里」。
本項目共有4家供應商參與詢價,q公司報價最低。《評審報告》顯示,q公司未按詢價通知書14、15項要求提供產品技術說明和原廠售後服務承諾函,q公司報價被拒絕。
處理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詢價方式適用於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貨物採購,價格是主要比較因素。如果採購人對貨物的質量與服務有特殊需求的,應當採用其他合適的方式進行採購。本案中,q公司響應文件中提供了相關產品技術介紹、安裝及運輸條件等內容,滿足詢價通知書關於「★提供製造廠商報價產品的技術說明」的要求。詢價通知書關於「提供由生產商出具針對本項目的原廠售後服務承諾函」的規定不屬於實質性條款,詢價小組以此為由拒絕q公司報價的行為不當。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
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責令a採購中心限期改正。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指導性案例15號
d大學智慧校園軟體平台採購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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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高校、科研院所採購科研儀器設備,應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定,不應做擴大化適用。
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的,其評審意見無效。財政部門可以不再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八條
《關於完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
基本案情
採購人d大學委託代理機構z公司就「d大學智慧校園軟體平台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6月26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7月6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中標公告,f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9月21日,財政部收到關於本項目的舉報材料。舉報人反映:1.本項目未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評審主體不適格。2.評標委員會認定x公司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沒有依據。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稱:1.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科研儀器設備的,可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因此,本項目未從財政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2.關於x公司報價問題,評標委員會經對x公司進行現場詢問,x公司未就其報價低於成本價作出合理解釋,評標委員會認定x公司投標無效。
經查,《d大學招標採購評審專家隨機抽選結果表單》中「3.抽選方法及原則」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d大學招標與採購特邀監察員制度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由採購單位或採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從招投標評委專家庫和特邀監察員庫中隨機抽取,按擬定專家評委和特邀監察員人數,多抽取一定數量作為備選,並按先後順序排列遞補。」
本項目未見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抽取記錄。
處理理由
關於舉報人反映的問題1,本項目採購內容為d大學附屬中學的智慧校園軟體平台,不屬於《關於完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規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的情形。本項目未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關於舉報人反映的問題2,鑒於本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其評審意見無效,財政部不再進行審查。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四十八條及《關於完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的規定,本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
鑒於本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其評審意見無效。財政部不再對舉報人反映的價格評審問題進行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限期改正。
在行政處罰階段,財政部向採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其存在「未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情形。採購人d大學申辯稱,本項目採購的產品為非辦公類儀器設備,主要用於教學與研究,因此其按照《關於完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的規定實施採購。同時,採購人d大學及時暫停項目,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
關於採購人d大學的申辯理由,財政部認為:本項目採購內容不屬於科研儀器設備範疇,且實際上也不是由採購人d大學使用,而是由其附屬中學使用,因此本項目不屬於《關於完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規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的情形。同時,擬作出的處罰幅度較輕,並無不合理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採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分別作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指導性案例16號
x醫院醫療設備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法律適用錯誤/投訴事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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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醫療設備屬於貨物,採購醫療設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對於法律適用錯誤的政府採購項目,財政部門不再對相關事項逐一審查。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x醫院委託代理機構y公司就「x醫院醫療設備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5月17日,代理機構y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8月31日,代理機構y公司發布中標公示,b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9月1日,供應商a公司提出質疑。9月13日,代理機構y公司答覆質疑。9月28日,代理機構y公司書面通知排名前三的投標供應商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同日,b公司提出質疑。10月17日,採購人x醫院答覆質疑。
11月1日,b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採購人x醫院干預、影響評標工作。2.採購人x醫院無視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論,違規改變中標結果。3.a公司不具備製造商針對本項目的唯一授權,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4.a公司具有不良記錄,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x醫院稱:1.評審現場,採購人x醫院工作人員將前期調研情況向評標委員會簡單介紹。2.評標結果公示後,a公司提出質疑,代理機構y公司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質疑事項進行複核。採購人x醫院基於原評標委員會的複核結果組織黨政聯席會,認為b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3.投訴事項3、4屬於報名時的資質問題,由代理機構y公司負責答覆。
代理機構y公司稱:1.評標過程中,採購人x醫院工作人員確實進入評標室。2.採購人x醫院依據招標文件有關「評審委員會對投標人綜合評價,按照評標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提出前三名為中標候選人,將候選人報招標人,由招標人最終確定中標人」的規定,確定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3.a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交的授權為t公司的轉授權,並非製造商針對本項目的唯一授權。4.b公司提及的a公司曾被處罰的情況並未對外公布,代理機構y公司在開標時無法獲知。
a公司稱:1.其完全響應招標文件關於「產品代理商應出具生產廠商針對本項目開具的唯一授權書」的要求。2.其近三年內沒有不良記錄、違法違規或失信行為。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投標須知」要求,「評標具體做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行」。「評審內容及評分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工程實際需求特制定本評標方法」。「(三)商務標得分」要求,「將所有有效投標報價進行算數平均值計算,以算數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等於評標基準價時得滿分,有效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比,每高出1%扣1分,每低出1%扣0.5分,扣完為止」。
處理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的規定,本項目屬於貨物採購,其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本項目未按上述規定執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和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鑒於本項目法律適用錯誤,財政部不再對投訴事項逐一審查。
處理結果
鑒於本項目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採購行為違法,責令採購人廢標,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x醫院、代理機構y公司限期改正,並給予代理機構y公司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法定程序之外採取「定標」等程序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指導性案例17號
a單位辦公樓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評標委員會組成/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評審因素/差別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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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評審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採購人應委派代表參加評審,積極行使權利。因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或其他特殊情形,採購人不委派代表參加評審的,不影響評審活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合同金額和營業收入直接相關,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評審因素。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
基本案情
採購人a單位委託代理機構b公司就「a單位辦公樓物業管理服務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3月6日,代理機構b公司發布招標公告,並於3月30日組織開標、評標工作。4月2日,代理機構b公司發布中標公告,c公司為中標供應商。4月3日,供應商d公司提出質疑。4月4日,代理機構b公司答覆質疑。
4月25日,d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評標委員會組成缺少採購人代表,不符合《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和招標文件的規定。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b公司稱:採購人代表參與評標並非強制性要求。根據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評標委員會可以全部由評審專家組成。d公司曾為採購人提供2015至2018年度物業管理服務,且報名時仍在服務期內,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為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在採購人a單位表示迴避本項目評標活動後,代理機構b公司抽取評審專家代替採購人代表參與評標。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須知」中「五、投標與評審」要求,「評審小組由採購單位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本項目評標委員會由5名評審專家組成。
招標文件 「評分標準」中序號2「物質裝備計劃」要求,「同類型管理業績:最高得6分。(1)管理同類型項目合同金額100萬以上一個得2分;(2)管理同類型項目合同金額150萬元以上一個得3分。」
處理理由
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採購人應委派代表參加評標,積極行使權利。由於d公司在本項目報名時仍在為採購人a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採購人a單位不委派代表參加本項目評標,不影響評標活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此外,本項目招標文件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評審因素,因合同金額和營業收入直接相關,上述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和《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的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鑒於本項目採購活動中出現了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b公司限期改正,並給予採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b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
指導性案例18號
d大學校園網基礎設施改造更新工程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經營年限/評審因素/供應商庫/資格條件/前置審查/惡意串通/綜合評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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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將供應商經營年限作為評審因素。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審查階段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不得通過設置供應商庫等形式進行前置審查。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惡意串通情形外,財政部門可以依據合理懷疑進行調查,在僅有孤立的間接證據且不能形成證據鏈條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惡意串通。
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評分具有法律效力,採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的,應當保留各成員的評分,不得採用類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等方法計算得分。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七十四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
基本案情
採購人d大學就「d大學校園網基礎設施改造更新工程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6月30日,採購人d大學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同日,採購人d大學發布中標公告,b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9月12日,財政部收到採購人d大學的舉報材料。採購人d大學反映:1.招標文件關於「交換機生產廠商通過cmmi4級(或以上)國內認證且時間不少於3年」的評分設置不合理。2.個別評審專家涉嫌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獨立評審,部分評審專家涉嫌泄露評審細節。3.相關供應商c公司與m公司在採購人d大學供應商庫中註冊時所留郵箱相同,且m公司投標文件內容簡單,投標產品技術參數與其官網技術參數不一致,c公司和m公司涉嫌惡意串通。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c公司稱:1.其與m公司無任何業務往來。負責本次投標事宜的員工私自委託第三方完成供應商入庫註冊,未得到c公司授權。2.其完全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格式編製投標文件。
m公司稱:其與c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往來。m公司員工委託熟人辦理供應商入庫註冊,該員工不知道該熟人是否與其他供應商有聯繫。
經查,本項目招標公告要求「潛在供應商須在採購人d大學採購信息網『供應商入口』註冊、審核通過後,方可參加本項目」,並要求「(2)將以下資料掃描件在本項目報名截止前發送至指定郵箱辦理入庫手續: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供應商公章);③開戶許可證;④近三個月的納稅證明材料;⑤最近三個月繳納社會保障金憑證」。
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分標準」中「製造廠商能力」要求,「交換機生產廠家在國內具有成熟的軟體開發能力,通過cmmi4級(或以上)認證以保障投標產品代碼質量與穩定性,要求為國內認證(由國內cmmi認證組織或企業頒發),且獲得時間不少於3年,提供證書複印件並加蓋廠商投標專用授權章的得100分,無不得分」,權重為「5%」。
經查詢採購人d大學「供應商庫」,c公司與m公司註冊信息中的電子郵箱相同。
招標文件「評分標準」中「評分說明」要求,「若評標委員會組成為7人或7人以上時,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後的平均分,即為該投標人綜合得分」。
處理理由
關於採購人d大學反映的問題1,招標文件要求「交換機生產廠商通過cmmi4級(或以上)國內認證且時間不少於3年」的評分設置要求過高,與國家扶持中小企業政策不符。
關於採購人d大學反映的問題2,未發現評審專家打分存在畸高畸低情形,也未發現評審專家存在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情形,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評審專家存在泄漏評審細節的情形。
關於採購人d大學反映的問題3,僅依據c公司、m公司註冊郵箱相同及m公司投標文件所列參數與投標產品的官網參數不一致,不能認定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同時,經查閱c公司與m公司的投標文件,未發現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本項目還存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要求潛在供應商須在採購人d大學採購信息網供應商庫註冊、審核通過後,才能購買招標文件,且要求供應商辦理入庫註冊必須提供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是招標文件要求「若評標委員會組成為7人或7人以上時,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後的平均分,即為該投標人綜合得分」,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的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的規定,本項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採購人d大學反映的其他問題缺乏事實依據。
鑒於本項目採購活動中出現了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的規定,責令採購人d大學限期改正。
在行政處罰階段,財政部向採購人d大學送達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其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採購人d大學申辯稱,其要求供應商在註冊入庫時要求其提交「開戶許可證、近三個月納稅證明材料、最近三個月繳納社會保障金憑證等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關於採購人d大學的申辯理由,財政部認為:採購人可以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但是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不應前置到報名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採購人d大學作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指導性案例19號
a單位2017年度8.28萬人份hla分型檢測服務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綜合評分法/平均報價/限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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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用綜合評分法時,不得採用以平均報價為基礎的方式,計算價格分或啟動「低價澄清」程序。
相關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a單位委託代理機構z公司就「a單位2017年度8.28萬人份hla分型檢測服務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12月4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12月12日,n公司提出質疑。12月13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更正公告。12月20日,代理機構z公司答覆質疑。12月25日,代理機構z公司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12月26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中標公告。
12月22日,n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投標報價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證明其報價合理性,該規定缺乏法律依據。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a單位稱:本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報價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是對《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中「明顯低於」的具體範圍和幅度的細化,有利於開展評標工作,也是其行使權利的體現。
代理機構z公司稱:本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報價在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時,投標人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並不是作無效投標處理。如果投標人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仍可以進入詳細評標階段。此外,投訴人n公司的報價並未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為有效投標。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第八章評標方法和標準」要求,「7.投標人投標報價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處理理由
招標文件將「明顯低於」規定為「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未限制投標人的投標權與中標權,也未限制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投標無效的權利。但是,該規定以平均報價為基礎進行核算,可能導致投標人串通報價,從而規避《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的規定。因此,投訴事項成立。但從投標情況及評標過程看,該規定未對本項目產生實質性影響,責令採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z公司限期改正。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
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採購人a單位和代理機構z公司限期改正。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1.評標委員對投標人報價的認定無明顯不當的,應當予以尊重。
2.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結合項目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暫停採購活動。
指導性案例20號
a檢察院機房空調升級改造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強制採購/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產品型號/一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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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的,投標產品型號必須與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中產品型號一一對應。
相關依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庫〔2004〕18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通知》(財庫〔2017〕129號)
基本案情
採購人a檢察院委託集中採購機構g採購中心就「a檢察院機房空調升級改造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7年11月24日,g採購中心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12月18日,g採購中心發布中標公告,b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2018年1月12日,財政部收到關於本項目的舉報材料。舉報人反映:本項目採購產品屬於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範圍,中標供應商b公司投標產品型號不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第二十二期)中,不滿足招標文件關於「投標產品型號和節能清單內型號須完全一致」的要求。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b公司稱:其投標產品均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第二十二期)中,產品型號也均與《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第二十二期)中的型號相同。為了更精確地描述產品功能,製造商根據其產品命名規則,增加了基礎型號的後綴部分,僅表示一種安裝形式,其整機結構、受控部件、產品性能與基礎型號完全一致。
g採購中心稱:本項目中標產品型號與《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第二十二期)中的品牌基礎規格相符,因此原評標委員會複核後維持了原評審結果。
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產品型號必須與《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第二十二期)中產品型號完全一致,否則投標無效。
b公司投標產品型號不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第二十二期)內。
處理理由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通知》(財庫〔2017〕129號)的規定,未列入節能清單的產品,不屬於政府強制採購、優先採購的節能產品範圍。本案中,b公司投標產品型號不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第二十二期)內,根據招標文件的相關規定,中標無效。
處理結果
b公司不滿足招標文件關於「投標產品型號和節能清單內型號須完全一致」的要求,中標無效。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除節能產品等要求產品型號必須與政府採購清單中產品型號一一對應的情形外,其他屬於明顯筆誤且不影響正常履約的,應當繼續開展採購活動。
3


指導性案例21號
j大學t校區車輛識別系統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採購需求管理/採購人主體責任/採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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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購人應當按照預算支出標準和保障公共服務職能的原則,根據採購項目需求特點確定適合的採購方式。採購需求難以客觀量化、技術規格難以具體明確的採購項目,應當通過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採購。
採購人應當在目標性需求基礎上形成具體的功能性需求,並進一步細化為技術需求,確保採購需求完整、明確,以便供應商進行響應並報價。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七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j大學委託代理機構d公司就「j大學t校區車輛識別系統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9月4日,代理機構d公司發布招標公告。9月7日,供應商x公司提出質疑。9月18日,代理機構d公司答覆質疑,修改招標文件並發布變更公告。10月11日,本項目開標。10月17日,本項目評標。10月18日,代理機構d公司發布中標公告,供應商c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10月15日,供應商x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招標文件缺少驗收標準,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的規定。2、3、4.招標文件要求與「進校證管理平台」「t校區北門車牌識別系統」和「w校園一卡通」進行對接,但未公布上述系統的相關信息,供應商無法響應。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j大學稱:供應商x公司曲解招標文件含義,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本項目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代理機構d公司稱:1.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需求」「第七章合同格式」均對「驗收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採購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數量和技術要求。2.本項目採購的車輛識別系統、限非系統已是市場成熟產品,完成平台對接是本項目基本要求,無需作特別的解釋和說明。
經查,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需求」中「七、項目質量標準與驗收要求」顯示,「1.投標人完成本項目應達到的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地方及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和行業與本項目有關的各項技術標準、規範要求,並滿足採購人實際需求,標準、規範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嚴格)的為準。2.本項目驗收將由採購人組織進行或委託第三方進行。3.本項目連續2次驗收未獲通過,採購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處理」。「第七章合同格式」中「第五條驗收(若需要可另附驗收協議)」顯示,「驗收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1)一次開箱合格率100%,開箱檢驗時雙方皆應派員參加;(2)設備的數量、品牌、型號(規格)、主要技術參數與購銷清單一致;(3)設備運行測試的技術性能及功能目標等與採購要求的一致;(4)質量合格證書、保修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等其它應當隨箱的技術資料完整」。「附件」中「四、項目概述及總體要求」的序號1內容為「j大學現有一套車輛進校證管理平台,對所有進入校區的車輛進行審核登記管理。t校區車牌識別系統安裝好以後,進校證平台裡面進行了登記的已授權車輛信息能實時同步自動下發到該車輛識別管理收費系統,確保平台登記的授權車輛能自由進出t校區各個校門。此類車輛無需再單獨到識別收費系統進行授權」。序號2內容為「與現有t校區北門車牌識別系統兼容的目標及要求:t校區北門於2017年安裝2進2出識別系統,目前收費和運營狀態良好。新安裝識別系統後,所有正門或者西門出入的臨時收費車輛,能經北門通行進行收費。反之,從北門進入校區的臨時車輛,亦能從西門或者正門通行並正常收費。確保整個校區的車輛各個大門自由通行及計時計費」。序號3內容為「與w校園一卡通對接:限非擺閘系統能自動實時從w一卡通平台獲取經授權的所有持校園卡的人員的卡片信息,自動同步授權給新安裝限非門禁系統,確保持有校園卡人員能刷卡順利通過擺閘。無需人工進行更新和授權」。
處理理由
關於投訴事項1,採購人可以結合實際需求設定相關要求。本項目招標文件「第四章招標需求」及「第七章合同格式」均對驗收標準作出了要求。
關於投訴事項2、3、4,本項目採購的車輛識別系統、限非系統需與現有系統對接,供應商需了解現有系統介面的具體要求,並根據介面工作量評估相關費用。本項目招標文件並未明確現有系統介面的具體信息,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第二十條,《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3、4成立,認定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採購人j大學就採購需求編製問題限期改正。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指導性案例22號
c大學游泳館泳池設備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限定品牌/差別歧視待遇/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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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相關部門、行業對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與經營年限、經營規模、經營範圍等因素存在直接關聯,採購人、代理機構將相關信用記錄、信用名單作為政府採購的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與優化營商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法規不符。
採購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減免投標保證金等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守信市場主體提供激勵。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採購人、代理機構不得將具有特定等級的信用記錄、信用名單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影響政府採購的公平競爭。
採購人、代理機構不得通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專利等方式,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c大學委託代理機構g公司就「c大學游泳館泳池設備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9年4月10日,代理機構g公司發布招標公告。4月15日,供應商n公司提出質疑。4月19日,代理機構g公司答覆質疑。
5月17日,供應商n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本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價格分採用合理低價法,未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按照「貨物採購清單」中的品牌等進行報價,指定特定品牌,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3.招標文件將「投標人具有『信用中國』守信紅名單」作為評審因素,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c大學、代理機構g公司稱:1.本項目參照《j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貨物招標評標辦法(試行)》執行,價格分未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2.採購人c大學已主動暫停採購活動,同時組織專家論證,擬將招標文件修改為「同檔次及以上品牌」。3.供應商具有「信用中國」守信紅名單是誠信履約的重要指標,擬降低相應分值。
經查,招標文件「第二章招標書」中「三、評標辦法」顯示,「(一)本項目按照綜合評分法評標」,評審項目「投標報價」的評審細則為「價格分採用合理低價法,以有效投標文件的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為a(當有效投標文件≥7家時,去掉最高和最低後進行平均);招標控制價為b,則:評標基準價=a×k1×q1+b×k2×q2」「q2=1-q1,q1取值範圍為65%-85%;k1的取值範圍為95%-98%;q1、k1值在開標時由招標人隨機抽取確定。k2的取值範圍為:95%」「投標價等於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每高於基準價1%扣0.9分,每低於基準價1%扣0.6分。偏離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評審項目「企業綜合能力」的評審細則為「1、投標人具有『信用中國』守信紅名單,有一個得2分,最多得4分;(提供網站彩色截圖)」。「第四章招標技術規格及要求」中注釋顯示,「3、投標人須按附件中招標貨物清單的技術要求、數量及品牌進行報價」。「第五章貨物採購清單」中關於各具體設備的「品牌」欄均列明三種不同品牌,如「德高、雷帝、漢高」「愛克、喜活、美人魚」等。
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回函表示,「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的是有關部門認定的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簡稱「紅名單」。相關信息包括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名單、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名單、2018年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守信典型企業名單,分別由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提供。
處理理由
關於投訴事項1,本項目採購游泳館泳池設備及相關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相關規定執行。招標文件評審細則中價格分未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六款的規定。
關於投訴事項2,本項目招標文件「貨物採購清單」中列明了75種設備,每種設備均指定三種品牌,並要求投標人按照所列品牌進行報價。上述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的「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關於投訴事項3,將「信用中國」守信紅名單作為評審因素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且名單中包含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等相關信息,與供應商經營年限及經營範圍等掛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不符。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3成立,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指導性案例23號
k單位x光機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採購需求管理/檢測報告/檢測時間/差別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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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購文件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應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將與實際採購需求沒有直接關聯的其他相關標準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的,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採購人可以綜合專業要求、管理要求、政策要求等因素,對採購項目合理分包。
採購人可以根據項目需求,在採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但應給予供應商準備檢測報告的必要時間。未給供應商進行檢測和提供檢測報告預留必要時間的,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6號)第二十一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k單位自行就「k單位x光機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10月18日,k單位發布招標公告。10月26日,供應商g公司提出質疑。11月2日,k單位答覆質疑。11月8日,因本項目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k單位發布廢標公告。
11月23日,供應商g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招標文件將「具備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設置為「▲」條款,不滿足扣4分,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2.招標文件要求帶「★」和「▲」條款需提供cma或cnas認證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但部分「★」和「▲」條款技術指標並非國標檢測項,只有個別製造商對此作了專項檢測,且國內大多數製造商準備上述檢測報告時間不足,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k單位稱:1.在當前沒有相關行業標準的情況下,為保證採購到優良設備,以及保障設備使用人員的安全,所以借鑒了要求較高的民航標準,招標文件將「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作為一項重要指標屬於項目的特殊需求,且未作為資格條件。2.檢測機構可以根據供應商要求進行檢測,沒有統一規定。為保證中標產品質量,招標文件對關鍵指標、重要指標提出統一檢測要求並作為評標委員會評判依據,符合正常採購需求。同時,此前類似項目已在招標文件中作了與本項目相同的要求,從此前項目發布招標文件至本項目開標,中間有70多天,供應商有足夠時間進行檢測。因此,不存在差別歧視待遇。
經查,招標文件「第二部分投標人須知」顯示,「(10)★投標人須出具由國家指定或第三方公認的檢測機構對本次投標貨物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中的貨物類型須和投標貨物類型一致)」。「第四部分項目需求書」中「重要提示」顯示,「帶★條款為必須滿足條款,否則作為無效投標處理;帶▲條款為重要條款,不滿足將影響評分。
帶★條款和帶▲條款需提供cma或cnas認證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本次投標貨物的檢測報告」「為方便被檢物品的取放,需加配2個無動力不鏽鋼輥道傳送裝置」。其中,兩種規格的x光機(1500*1800mm、1000mm*1000mm)的技術需求中均要求「具備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並設置為▲條款。「四、配備方案」顯示,安裝地點包括「a公路口岸貨檢大廳」「b口岸碼頭群進出口查驗場地」「c新機場航站區」等。「第五部分評分標準」顯示,評審因素「投標貨物對招標文件第四部分『技術要求』的響應程度」的評分標準為「不滿足『▲』項的,每項扣4分」。
處理理由
關於投訴事項1,本項目採購的x光機用於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部分用於機場,部分用於港口、公路口岸等。根據《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6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用於民航安檢工作的民航安檢設備應當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若非應用於民用機場,將「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設置為技術條件進行評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關於投訴事項2,本項目招標文件「第四部分項目需求書」中所列部分「★」條款和「▲」條款技術指標並非國標檢測項,招標文件將上述指標對應的檢測報告作為實質性條款,且自發布招標公告至開標僅有20天時間,未給予供應商準備檢測報告的必要時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成立,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鑒於本項目已經廢標,責令k單位就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問題限期改正。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指導性案例24號
j單位新聞策劃支持系統軟體開發項目舉報案
關鍵詞:投標有效期/撤銷投標/廢標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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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確定了投標有效期的,在開標之後不得撤銷投標文件。投標人堅持撤銷的,不影響評審活動和後續採購活動的進行。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一條、第三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j單位委託代理機構z公司就「j單位新聞策劃支持系統軟體開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6月19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7月10日,本項目開標、評標。7月18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廢標公告。
8月7日,財政部收到舉報材料。舉報人反映:本項目有3家以上供應商進入評審階段,評標委員會經評審確定了中標候選人。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廢標公告與評審結果不符。
財政部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j單位稱:供應商y公司於評標結束後向代理機構z公司提交了撤銷投標的申請,導致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本項目依法應予廢標,採購人j單位對廢標結果無異議。
代理機構z公司稱:1. 7月10日上午,本項目開標、評標,共有4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其中3家供應商通過資格審查。評標委員會經評審,推薦供應商t公司為中標候選人。2. 7月10日下午,供應商y公司提交撤銷投標申請,導致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因該情形發生在評標委員會評審並簽署評標報告之後,且不屬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的情形,本項目予以廢標,供應商y公司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經查,招標文件「四、投標文件的遞交」顯示,「投標人不得在開標時間起至投標文件有效期期滿前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供應商y公司投標文件中「投標書」顯示,其投標有效期為自開標日起120個日曆日。
《評標報告》顯示,包括供應商t公司、y公司在內的3家供應商通過資格審查,評標委員會推薦t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代理機構z公司提交的由供應商y公司出具的《投標撤銷申請》顯示,「經我公司內部慎重的研究討論,認為我公司並不具備該項目的交付能力,因此申請撤銷本次投標」,落款時間為2018年7月10日。
廢標公告中「四、廢標、流標的原因」顯示,「因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本項目廢標」。
處理理由
關於舉報人反映的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廢標公告與評審結果不符的問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確保政府採購市場公平競爭的良好秩序,供應商一旦決定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按照審慎的原則,規範自己的投標行為。本案中,供應商y公司在投標時已經確定了投標有效期,且本項目已經進入開標、評標程序。因此,供應商y公司不得撤銷投標,其撤銷投標的行為不影響評審活動和後續採購活動的進行。
處理結果
本項目廢標缺乏依據,認定廢標行為無效。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應注意事項
1.財政部門認定廢標行為無效後,採購人、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後續工作。
2.採購人是作出廢標決定的主體。
3.撤銷投標、撤回投標與放棄中標的區別。
指導性案例25號
l研究所研究儀器設備購置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獲取招標文件/採購需求管理/供應商組織形式/差別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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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購人、代理機構在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環節設置審查條件,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採購人、代理機構根據採購項目實際需求和特點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供應商需為採購產品的製造商或者代理商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非法限定供應商的組織形式」的情形。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第四十四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l研究所委託代理機構s公司就「l研究所研究儀器設備購置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9年6月4日,代理機構s公司發布招標公告。6月20日,供應商c公司提出質疑。6月26日,本項目開標、評標,代理機構s公司答覆質疑並發布第一包廢標公告。6月28日,代理機構s公司發布第一包第二次招標公告。7月1日,代理機構s公司發布第二、三包中標公告。7月19日,本項目第一包開標、評標。7月23日,代理機構s公司發布第一包中標公告。
7月23日,供應商c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招標公告規定「投標人必須是所投產品的製造商或代理商」,剝奪了經銷商參加政府採購的合法權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的「非法限定供應商的組織形式」的情形。2.招標公告規定供應商在購買招標文件時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等文件,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四條有關開標後進行資格審查的規定,代理機構s公司重複進行資格評審。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l研究所、代理機構s公司稱:1.招標公告的資格要求規定「投標人必須是所投產品的製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標須提供製造商的專項授權(如所投產品為進口產品)」,該條規定是在所投產品為進口產品的前提下作的要求,且需提供的內容為進口產品授權,並未對供應商的組織形式作出任何限定。2.招標公告規定供應商在購買招標文件時需提供「投標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被授權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章)或單位介紹信(原件)」,以上內容是為了確認報名事項為供應商真實的意思表示,不涉及資格審查。3.本項目已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並支付採購資金。
經查,招標公告中「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顯示,「3)投標人必須是所投產品的製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標須提供製造商的專項授權(如所投產品為進口產品)」「9)本次採購接受進口產品投標」。「七、其他補充事宜」顯示,「1、購買招標文件時需提供以下文件:1.1投標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1.2法人代表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被授權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章)或單位介紹信(原件)」。
處理理由
關於投訴事項1,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本項目要求投標人是投標產品的製造商或代理商,不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的「組織形式」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限定製造商或代理商不屬於該條規定的「非法限定供應商的組織形式」的情形。
關於投訴事項2,本項目屬於公開招標項目,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未對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作限制性規定,未賦予採購人、代理機構在獲取招標文件環節對供應商進行審查的權利和義務,也即所有潛在供應商均可以獲取招標文件。本項目要求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時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等文件沒有法律依據,且相關做法與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方向不符。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投訴事項2成立。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代理機構s公司就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環節設置審查條件的問題限期改正。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指導性案例26號
m研究院空調及電力改造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合法權益受損/質疑投訴主體資格/濫用質疑投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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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供應商質疑、投訴自身響應文件不滿足採購文件要求的,屬於濫用質疑投訴權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不具備質疑投訴主體資格。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二十九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m研究院委託代理機構g公司就「m研究院空調及電力改造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6月29日,代理機構g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後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8月13日,代理機構g公司發布中標公告,供應商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8月14日,供應商b公司提出質疑。8月20日,代理機構g公司答覆質疑。
8月30日,供應商b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本項目招標文件「投標產品的資質要求」規定,所投產品必須具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應能覆蓋全容量段製冷量25kw~300kw,並提供相應生產許可證容量段證明文件。供應商b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中直膨機的全容量段製冷量為25kw~160kw,全新風處理機的全容量段製冷量為24.5kw~204kw,無法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不應通過符合性審查。本項目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不足3家,應當廢標。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m研究院稱:已暫停本項目採購活動。
代理機構g公司稱:供應商b公司提起的質疑事項不屬於《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規定的「中標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不符合提出質疑的前提條件。
處理理由
關於投訴事項,供應商應當仔細閱讀招標文件並如實應答,在自己投標失誤後又以此為由尋求對採購項目結果的改變,屬於濫用質疑和投訴權利損害政府採購秩序,影響政府採購效率的行為,違反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提出質疑和提起投訴。本案中,供應商b公司主張自己不應當通過符合性審查,該事項並不涉及對供應商b公司自己權利的損害。因此,供應商b公司不具備針對該事項提出質疑和提起投訴的資格。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駁回投訴。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指導性案例27號
m中心防吸附氣體採樣袋及附件採購項目投訴案
關鍵詞:綜合評分法/評審標準/橫向比較/績效評價/採購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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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點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不應採用橫向比較等方式進行評審。
採購文件的編製應當有利於績效評價。
更正公告對產品的材質、技術要求等進行變更,不屬於變更採購標的的情形。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五條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m中心委託代理機構z公司就「m中心防吸附氣體採樣袋及附件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4月13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招標公告。4月24日至6月20日,代理機構z公司先後發布五次更正公告。6月26日,供應商b公司提出質疑。6月28日,代理機構z公司答覆質疑。6月29日,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第六次更正公告。
7月12日,供應商b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代理機構z公司發布的第四次更正公告對產品的材質、結構、技術要求等進行重大變更,改變了採購標的,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變更後的評標和檢驗環節取消了現場由採購人m中心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實驗室進行檢驗的程序,無法保證評審的公平性,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3.變更後的招標文件增加了「同類項目業績」的評分項,且多次延後開標壓縮生產時間,違反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歧視小微企業。4.變更後的評分項「安全措施」「樣品」和「售後服務」均採用各供應商橫向比較,但是沒有給出比較的項目及可量化指標,評標委員會無法客觀量化打分。5.採樣袋的樣品進出採樣袋袋咀結構、材質和使用溫度等關鍵指標發生重大變更,嚴重偏離首次及二次招標文件,且嚴重背離了採購人m中心於2017年12月召開的技術需求交流會上發布的採購需求,損害了部分供應商的利益,排斥潛在供應商。6.採樣袋的材質、結構、技術要求、檢驗方法等傾向個別供應商。7.採購人m中心和代理機構z公司頻繁變更招標文件,損害了部分供應商的利益。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並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採購人m中心稱:1.本項目變更的是技術條款,不屬於變更採購標的的情形。2.產品質量由供應商負責,證明材料由加蓋公章的單位負責,投標文件全部內容由供應商承擔法律責任。3.增加同類項目業績是為了考察供應商的生產和履約能力。4.評分設置應能發揮評標委員會的作用,依靠專家的專業經驗,給專家評審自由裁量的空間。5.2017年12月召開的需求交流會屬於本項目前期調研工作,會上已經明示「交流內容不作為廠家研發和生產的依據,所有內容僅供參考,以最終的招標文件為準」。6.此次變更增加了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有4家單位補充購買了招標文件,實際參與本項目的6家供應商均滿足招標文件關於適用溫度、採樣袋袋咀結構、生產能力等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情況。7.因有供應商質疑,代理機構z公司於4月24日發布第一次更正公告。5月份,根據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項目的性質和整體數據質量要求,需統一全國的採樣方法,以確保監測數據的可比性,需組織專家評審會論證各子項目的實施方案和技術指南,因此推遲了開標時間。6月份,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業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污核算方法建立技術指南專家論證會明確,vocs的採樣與監測全部執行現有國家標準。因此採購人m中心採購採樣袋的材質、結構、技術要求按照hj732標準進行了相應變更。8.本項目已簽訂採購合同,已完成部分材料驗收。
代理機構z公司稱:1.此次變更內容改變了招標文件的相關技術要求,未改變採購標的。2.變更後原實驗環節取消,不再安排現場實驗,由供應商提供滿足各項技術要求的全部有效證明材料。3.招標文件已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的政府採購政策,對小微企業的投標報價扣除6%後參與評審。4.各供應商的綜合得分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文件應答情況進行橫向比較,評審客觀、公正。5.招標文件不存在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6.招標文件不存在指向特定供應商的內容。7.本項目多次修改招標文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採購人m中心和所有供應商的利益。
經查,第四次更正公告中「三、更正事項、內容」顯示,將原招標文件中「安全措施」的評分細則變更為「採樣袋能確保在防爆環境中安全使用,配備相應消除靜電等安全措施。各投標人橫向比較,最高得10分,每降低一個排序降3分,最低得0分」,分值為10分。「樣品」評分細則變更為「根據樣品的外觀、材質、焊縫的平整度、操作方便性等進行判斷,各投標人橫向比較,最高得5分,每降低一個排序降2分,最低得0分」,分值5分。「售後服務」的評分細則變更為「審查供應商售後服務的技術力量,服務承諾響應情況,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及保證措施,具有豐富的售後服務經驗,出現不合格品處理方案可操作性強,保障措施有力,響應迅速等。各投標人橫向比較,最高得5分,每降低一個排序降2分,最低得0分」,分值5分。評分項目「同類項目業績」的評分標準為「投標人在2015年6月至今簽署的類似業績,可證明履約及生產能力的合同,每個合同得1分,最多5分」,分值5分。將原招標文件「貨物需求一覽表」中「貨物名稱為『3l防吸附氣體採樣袋及附件』,主要技術規格為『採樣袋主材薄膜材質應為ptfe或等效材料,採樣袋與樣品直接接觸的配件材質應為ptfe,採樣袋可在-40℃到260℃之間正常使用」,變更為「3l防吸附氣體採樣袋及附件』,主要技術規格為『滿足標準hj732-2014要求,採樣袋主材材質為氟聚合物薄膜氣袋,vocs在氣袋中能穩定保存;採樣袋有一個ptfe接頭,此接頭是一個可開啟和關閉的閥門裝置,並與採樣管及連接管等相配套,密閉連接」。將原招標文件「技術規格及要求」中「耐溫性」變更為「①耐溫:採樣袋可在150℃溫度時正常使用,採樣袋主材在150℃加熱半小時不熔化、不粘連,質量無明顯變化」。「樣品進、出採樣袋的結構」變更為「接頭:採樣袋接頭外徑5mm,帶螺紋,配套有中間開孔的密封帽,其密封墊內襯ptfe材質」。將「技術規則及要求」變更為「2、本項目需提供樣品1套,隨投標文件一起密封。樣品數量:3l防吸附氣體採樣袋及附件共1套。原實驗環節取消,不再安排現場實驗。開標地點、樣品遞交地點變更為:z公司二層會議室」。
代理機構z公司於2018年6月29日發布的第六次更正公告中「三、更正事項、內容」顯示,「5原招標文件第九章評標方法和標準:評分細則:產品的技術性能評分依據:提供滿足各項技術要求的全部有效證明材料。現增加補充內容:產品的有效合理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自證產品質量符合要求的檢測報告(蓋單位公章、有相關的檢測數據或照片等)等文件。產品質量由投標人負責、證明材料由蓋公章單位負責。投標文件全部內容的法律責任由投標人承擔」。
招標文件「第九章、評標方法和標準」中「3、評標方法」顯示,「(1)按照下表所列的各項評標因素及權重,採用綜合打分的方法進行。(2)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評委評分表》顯示,有5家供應商同時滿足招標文件關於採樣袋袋咀、材質、使用溫度的要求。
採購人m中心提供的第1、2、3、4、10期《m中心vocs項目組會議紀要》顯示,採購人根據本項目的整體進度要求、相關質疑情況以及專家論證結果,相應修改招標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氣袋法)》中「4.1.4採樣氣袋」規定,「低吸附性和低氣體滲透率,不釋放干擾物質,經實驗驗證所監測的目標vocs在氣袋中能穩定保存的氟聚合物薄膜氣袋」「具可接上採樣管的聚四氟乙烯(teflon)材質的接頭,該接頭同時也是一個可開啟和關閉的閥門裝置。採樣氣袋的容積至少1l,根據分析方法所需的最少樣品體積來選擇採樣氣袋的容積規格。採樣前應觀察氣袋外觀,檢查是否有破裂損壞等可能漏氣的情況,如發現則棄用」。
處理理由
關於投訴事項1,本項目第四次更正公告顯示,採購標的的材質、容積、接頭、耐溫性、耐壓性、安全性能等技術要求以及檢驗方法均發生變更,但是並不構成對採購標的的改變。
關於投訴事項2,現場實驗程序並非《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的強制性要求。本項目由評標委員會根據供應商提供的檢測報告等進行評審,未違反相關規定。
關於投訴事項3,本項目招標文件已按相關規定對小微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了6%的扣除,招標文件變更部分不屬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規定的歧視小微企業的情形。
關於投訴事項4,採用綜合評分法時,除價格以外的評審因素均應按照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響應情況打分,而非通過投標文件之間的比較進行打分。本項目評審因素「安全措施」「樣品」和「售後服務」採用橫向比較各投標文件的方式進行打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採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
關於投訴事項5、6,代理機構z公司於2018年6月19日發布第四次更正公告,對採樣袋袋咀結構、主材薄膜材質和使用溫度進行變更。本項目評標報告顯示,有5家供應商同時滿足修改後招標文件的要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招標文件指向特定供應商或排斥潛在供應商。
關於投訴事項7,採購人m中心提供的5期《m中心vocs項目組會議紀要》顯示,採購人m中心根據本項目的整體進度要求、相關質疑情況以及專家論證結果修改招標文件,同時,代理機構z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相應順延開標時間,沒有減損供應商的利益。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3、5、6、7缺乏事實依據;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投訴事項4成立。
鑒於本項目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代理機構z公司就招標文件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整改。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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