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因不孕不育在某醫院接受囊胚培養術,胚胎培育成功,但因醫學上評估其母親身體狀況尚不宜植入,父母選擇冷凍胚胎。就在胚胎冷凍期間,2019年12月12日,丈夫工傷死亡,後妻子將冷凍胚胎繼續移植體內,並於2021年1月17日產下小強。
小強出生後,母親代他向某社保中心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但是某社保中心認為小強父親在工亡時,「小強」為體外受精胚胎形態,不屬於遺腹子,對此申請不予受理。
小強母親並不贊同,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強在其父工亡時處於體外胚胎狀態,但這一狀態是其父生前與其母親通過合法醫療行為共同選擇的生育方式所決定,其受精、胚胎髮育等階段也已在其父生前完成,只是尚未實施移植手術,在空間上尚未處於其母親體內,但小強與自然受孕情況下的「遺腹子女」並無本質區別。社保中心不能以小強父親工亡時,「小強」尚為體外受精卵形態,就否定其屬於供養親屬範圍。
法院確認小強遺腹子的身份,同時判決某市社保中心支付小強 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人民幣 60152.76 元,並自2025年4月起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至其18周歲時止。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截止發稿時,該案已生效。(記者 朱鼎兆)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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