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華寺闢謠8萬月薪招聘方丈」,「重慶民宗部闢謠5萬月薪招聘住持」,這類新聞能登上熱搜,顯然是因為在公眾眼中,高額薪資與佛教信仰太不相符。
人們將寺院視為不染塵埃的心靈凈土,排斥寺院和僧眾有金錢方面的嚮往,稱讚「巡家乞食」「抱貧苦修」的僧侶才是真正的佛修。
現實情況卻恰恰相反,歷史上的寺院和僧侶基本上都非常富有。「寺家巨富,谷麥爛倉,奴婢滿坊,錢財委庫」,像這樣穀物堆積如山,奴婢擠滿房間,錢財充盈庫房的情形比比皆是。這麼多的財富從何而來?歷史上的寺院和僧侶們是如何維持生計的呢?
寺院的收入來源
柯林斯認為歷史上的中國是一個有著強大「佛教寺院資本主義」的「佛教社會」,將寺院稱作古代的土地交易中心、金融貿易中心和機械生產使用中心。這一觀點雖然有很大爭議,但也說明了古代寺院不僅從事宗教活動,還積极參与世俗經濟活動。
皇室、貴族、信眾的捐施一直都是寺院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並不是所有寺院都能靠捐施維生,從事商業活動就成了寺院的主要收入來源。
寺院終歸是一個宗教場所,最初的商業活動也都是圍繞宗教展開的,最具代表性的便是開設轉輪藏。轉輪藏是一種可以旋轉的八角形書櫃,原本是用來存放經書的。由於信徒們相信推動轉輪藏可以獲得與念經一樣的功德,所以將轉輪藏視為積累功德的法器,推動轉輪藏又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因此轉輪藏成為寺院的盈利工具。譬如,「祥符寺轉輪藏成……郡人輻輳,日獲數千」,描述了北宋祥符寺建成轉輪藏之後,每天都能憑藉轉輪藏獲取大量香火錢。
從書櫃演變為盈利工具的轉輪藏
除了開設轉輪藏這樣的宗教性商業活動,借貸、典當等金融相關業務是寺院最賺錢的買賣。寺院放貸並不會因為「佛」的神聖而低息或免息,反而規定必須收取利息,因為支付利息被視為展現信眾博愛之心的一種方式。而且收取的利息並不低,例如「佛物出手十倍,法物七倍,僧物五倍」,利率甚至高達1000%、700%、500%等。
我國的典當業就起源於南朝時期的寺院,當時從事抵押放款的店鋪被稱為「質庫」,根據南宋洪皓在《松漠紀聞》中的記載,在燕京僅一座延壽寺就開設有二十八個質庫。
中國典當業興起於寺院
連金融借貸這種看起來和弘揚佛法背道而馳的業務都在寺院的經營範圍之內,其他一般性商業活動就更不在話下了。
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榨油業也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寺院產業。不過,此類商業活動大多以出租榨油設備來盈利,寺院僧侶並不會親自參與生產。
此外,還會利用寺院空置房間從事不動產租賃業務,如出租商鋪、貨棧、倉庫等。經營項目涉及農林牧副、手工、金融等各行各業,以至於達到需要朝廷干預的地步,例如在大德元年(1297年),成宗下令禁止權貴、僧道佔據礦山和煤礦。
不過,寺院所有商業活動所得的財產都歸寺院所有,只能用於公共開支,寺僧並不會因為寺院的富有而過上衣食無憂的享樂生活,他們也有自己獨特的營生方法。
大相國寺曾是京師最大的商業市場之一
僧侶們的收入來源
佛教創立之初反對僧人聚斂金銀和財富。但隨著僧侶數量的增加和開展佛事活動的需要,托缽遠遊的苦行生活逐漸被捨棄,佛教戒律也不再禁止寺廟積累財產。在中國廣泛流行的大乘佛教就主張使用有償借貸或無償賑濟等方式來實施「財施」,這為佛教寺廟從事商業活動提供了理論依據。
佛教戒律書《十誦律》
為了平衡佛教教義和現實生活的物質需求,寺院經濟產生了獨特的運作方式。一方面,佛教將通過各種途徑所得的財物定義為屬於佛的聖潔之物;另一方面,又稱這些財物是能夠引起僧人污穢之心的「不凈物」,不可以在僧侶之間進行分配,一些寺院甚至不為僧侶提供衣食。例如,敦煌寺院的收支賬目中沒有與僧侶衣食相關的財物支出,既然不能從寺院分紅,那麼就只有靠自己賺錢了。
知名僧人能得到大量信眾的捐施,如「晉沙門耆域者,天竺人也,自西域浮海而來……京師貴賤,贈遺衣物,以數千億萬,悉受之」,描述的是京城貴族和平民百姓們獻給天竺僧人耆域的捐施價值上千萬,這些針對僧人的捐施則屬於僧人的個人財產。1093年,遼朝名僧通理恆策舉行一次開壇授戒,所得到的錢財足以建造一座兩丈有餘的佛塔,收入非常可觀。
《清明上河圖》攬客的僧人
寂寂無名的普通僧侶會像其他工匠們一樣,集聚在街口等待有需要舉辦法事、抄寫經書的僱主。或者走街串巷的算命卜卦,售賣商品,甚至有僧侶違規販賣私鹽,《宋史·武德行傳》中就記載了一位僧人將私鹽藏進老人菜籃里,企圖矇混過關進入洛陽城的事情。
寺院有借貸業務,手有餘財的僧侶同樣會以個人名義放貸,放貸並不局限於錢財,還包括穀物糧食等。手頭拮据的僧侶也會向世俗百姓借貸。如「道人弘度從翟紹遠舉西向白地錦半張……要到十月卅日還償錦半張……若過期不償,一月生布壹丈」,意思是說僧人弘度向翟紹遠借了半張錦,需要在十月三十日以前償還,如果逾期未還,增加額外賠償生布一丈。
宋代《醉僧圖》
人們總是認為佛教本應追求內心的清凈和超脫,但歷史上的僧人並不排斥對物慾的追求。有很多高僧都認為身處世俗並不能完全脫離紅塵俗事,自然也會像普通人一樣追逐物質利益。
如慧南禪師曾說:「清規戒律,不必嚴守,放之自然即可,否則會走上邪路」。甚至有僧侶「殖貨不已」將經商賺錢當做自己必須完成的「宿業」。「錢如蜜,一滴也甜」這樣的話語同樣出自僧侶之口。
在過去,世俗百姓認為與僧侶交易可以積累功德,佛門的光環讓僧侶們更容易進行商業活動。現如今,在街頭巷尾兜售商品的僧侶反而會被視為江湖騙子。
朝廷對寺院經濟的管束
在魏晉南北朝漫長的社會動蕩時期,統治階層將佛教作為統治工具,投入大量資金供養僧尼。北魏實行「僧祗粟制度」,由僧曹管理的「僧祗戶」繳納的賦稅都被用於支持佛教活動。
北齊將國庫三分之一作為資助經費供養僧尼,僅在鄴都有8萬僧尼,4000座寺院,全國則有寺院4萬座和僧尼200萬。皇室的支持讓寺院擁有了大量財富和土地,完成了資本原始積累,走向了自主經營的商業化發展之路。
北齊鄴都為北方佛教中心
唐朝時期,政策和官方支持帶動佛教高速發展,使寺院經濟達到鼎盛。但是,「寸絹不輸於官府,寸米不入於公倉」的免稅特權引起了諸多階層的不滿和批評。
同時,有許多投機人士,將自己的田產以布施的形式寄名寺院進行逃稅。當他們需要重新掌控這些土地或財產時,只需向寺廟支付一定的錢財即可「贖回」,嚴重動搖了國家賦稅基礎。為此唐朝就曾頒布《田令》禁止官員百姓將房產、土地、房屋等轉移或者售賣給寺院,否則沒收所有涉案資產。
唐武宗被稱為滅佛皇帝
唐武宗時期,戰爭導致兵力匱乏,國家財政緊張。與此相反的是,僧侶隊伍卻在不斷壯大,大量財力人力掌握在寺院手中,出現「十分天下之財而佛有七八」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唐武宗開始實行禁佛政策以緩解財政困難。「年四十歲以下僧尼盡勒還俗」,「廢浮圖法,天下毀寺四千六百、招提蘭若四萬,籍僧尼為民二十六萬五千人,奴婢十五萬人,田數千萬頃」。
在大規模的滅佛行動中,朝廷拆除了4600多座寺廟,迫使26萬僧尼還俗,釋放了15萬寺院奴婢。寺院的金銀佛像被送交國庫,鐵質佛像被熔煉用於製造農具,銅質佛像則被用於鑄造貨幣,千萬頃良田也被重新分配,經歷了「會昌滅佛」的唐朝,財政收入大幅增加,一度成為安史之亂後最繁榮的時期。
滅佛運動中被砸的佛像
宋朝時期,寺院直接或者間接經營的商業財產都被納入國家稅收體系,寺院經濟完全由國家掌控。宋高宗實施了「寺觀趲剩」政策。規定每年寺院除用於滿足僧尼基本生活需求外,其餘收入全部被充公。孝宗時期,寺觀趲剩田產被朝廷標價出售,只能保留少量田產以維持寺院基本生活。寺院的度僧權也被朝廷收走,平民百姓想要成為僧尼必須通過朝廷審批,寺院不能私自度人。
朝廷對寺院和寺院經濟的全面控制導致寺院朝著兩極化發展。部分寺院在失去各項經濟特權之後,開始減少寺產經營,專心修佛。另一部分通過結交權貴,成為依附於世家大族的功德寺,更加熱衷於商業經營,僧侶們也幾乎拋下所有清規戒律,變身為披著袈裟的權貴。
剃度法會
當代僧侶生活狀況
當前我國實行宗教自養政策,佛教寺院和僧侶不再具有特殊的社會地位。《中國佛教協會章程》規定:「應根據憲法和法律、政策,引導佛教徒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服務事業。」
《章程》提到的「崗位」「工作」等字眼,明確了當代寺院與僧侶的身份如同公司與職員,僧侶同樣是一個面臨著生活壓力的「打工人」。
據2015年的一份宗教教風問題調查報告顯示,宗教教職人員中有37.63%的修行懈怠,48.14%的信仰淡化,26.61%的道德失范,嚴格的宗教戒律已名存實亡。在法律未禁止僧侶結婚的情況下,僧人成家已經成為普遍現象。譬如,大召寺有59%的僧人都已結婚。
僧侶的真實生活已經與世俗百姓相差無幾,但世俗百姓對他們超脫塵世的期待反而更高了。佛教一直迴避這種現實矛盾,既無法強制要求僧侶受戒,又秉持不在僧侶之間分配財產的傳統。
根據《民法通則》和《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共住規約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寺院自養事業所得財產屬於佛教團體集體所有,僧尼們沒有薪酬,但寺院會向他們發放補貼。
不同寺院的旅遊、禪茶、佛事等自養事業收入不同,補貼標準也各不相同。一些寺院採用基礎補貼和績效補貼相結合的方式,根據進寺時間的長短來確定基礎補貼,同時以10元/天的標準發放績效補貼;也有採用每日固定補貼制的,如哲蚌寺每日補貼35元。
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僧侶之間也存在很大的收入差距。年補貼收入最高者有4萬元,低的不足1萬元。這樣的補貼收入只能維持僧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即使遁入空門,也需要想方設法維持生計,如外出講經、誦經、主持喪禮等。
部分僧侶可以通過接受信眾捐施來增加收入,然而,能夠得到信眾捐施的通常是那些德高望重的知名僧侶,年輕僧人所能獲得的布施非常有限,寺院生活也沒有那麼的安逸和輕鬆。
作者:林子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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