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未城朝雨,用文字表達我對生活的態度。
沒有人天生是罪犯。
通過個體心理學,我們可以了解各種不同類型的人,但是,人類彼此之間的差異其實並沒有這麼明顯。
我們發現:罪犯和問題兒童、神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自殺者、酷酒者、性慾倒錯者等人所表現出的失敗,其實是屬於同一種。
他們都是在處理生活問題時遭遇的失敗,特別是在一個令人注意的固定問題上,他們會完全陷於失敗中。他們每一個人都缺乏社會興趣,對自己的同胞漠不關心。
然而,即使如此,我們也沒有理由認為他們和別人截然不同,並將他們區分開來。沒有哪一個人是完美的合作者,或者擁有全面的社會感覺,罪犯的失敗只是程度較深的共同失敗而已。還有一點對於幫助我們去了解罪犯也很重要,就是對於克服困難的期望。
在這一點上,罪犯和其他人毫無區別。我們都希望克服困難,我們都努力著,想要在未來實現一個目標。如果目標得以實現,我們將會覺得自己強壯、優越、完美。杜威教授把這種傾向稱為對安全的追求,這是非常正確的。還有人稱之為對自我保全的追求。
但是,不管人們如何稱呼它,我們在人類身上總是能發現這種活動線——掙扎著要從卑下的地位升至優越的地位,由失敗到勝利,由下到上。這種活動線從最早的兒童時期便已經開始,一直持續至生命的終止。
因此,當我們在罪犯身上也發現同樣的傾向時,我們不必驚訝。在罪犯的各種行為活動和態度中,我們能看出罪犯也在努力想要成為優秀的人物,致力於解決問題,克服困難。罪犯和普通人的不同之處並不在於他沒有努力向上的追求,而在於他所追求的方向。
當我們發現罪犯之所以採取錯誤的方向,是因為他不了解社會生活的要求,不關心同胞的時候,我們就會明白他的行為是不明智的。
這一點必須給予特彆強調,因為有許多人並不這樣想。他們認為罪犯是不正常的,和一般的人完全不同。例如,有些科學家斷言:所有的罪犯都是心智低能者。還有些人特別重視遺傳這個問題,他們相信罪犯是天生的,生來就註定要犯罪。
另外還有人主張,罪惡是環境造成的,是不能改變的,一旦人犯了罪,就會繼續犯下去!現在已經有許多證據足以反駁這些意見,而且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假如我們接受了這些觀點,解決犯罪問題的希望便蕩然無存了!在我們有生之年,我們必須消除這種人間的悲劇。
縱觀整個人類歷史,犯罪一直是一種悲劇,現在我們必須挺身而出,採取行動,我們絕不能對犯罪視若無睹,並無可奈何地去說: 「這些都是遺傳搞的鬼,我們一點辦法也沒有!不管是環境還是遺傳都沒有強迫性的力量。
同一個家庭,同一個環境出身的兒童,可能朝著完全不同的方向發展。有時候,罪犯可能出身於清白的家庭。有時候,在有人出入監獄或感化院的犯罪世家中,我們也會發現性格和品行都很好的兒童。而且,有些罪犯到後來會痛改前非。
許多犯罪心理學家也不能解釋為什麼有的強盜在將近30歲時,竟然會放下屠刀,重新做人。假如我們提前認定犯罪是一種先天的缺憾,或者是環境造成的,那麼這些事例便不能成立。
然而,從給出的觀點來看,這些事實並不難理解。也許罪犯痛改前非是因為個人的處境已經變得較為優越,環境對他們的要求減少了,其生活樣式中的錯誤也就沒有再出現的必要。
或者,也許因為他已經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東西。最後,也可能是由於這個人可能已經年邁,行動不便,不能夠再繼續犯罪了。
在做更進一步的討論之前,阿德勒認為要先澄清所謂「罪犯都是瘋子」的觀念。雖然有許多精神病患者也會犯罪,但是他們犯的罪屬於完全不同的類型。阿德勒並不認為他們應該對自己所犯的罪負責,因為這些人犯的罪是完全不了解自己,用錯誤的方法對待自己的結果。
同樣,阿德勒認為也應該原諒心智低能的罪犯,他們其實只是犯罪的一件工具而已。真正的罪犯是那些在背後主謀的人。這些人描繪出一幅美麗的遠景,激起了心智低能者的幻想或野心,然後這些真正的罪犯把自己藏起來,讓心智低能的人作為犧牲品冒著遭受懲罰的危險,去執行犯罪計劃。
當然,當經驗老練的罪犯唆使年輕人犯罪時,情況也是如此。經驗老練的罪犯會想好犯罪計劃,再哄騙年輕人去充當執行者。
現在,再回頭討論阿德勒所提過的巨大活動線:每一個罪犯——以及除此之外的每一個人——都遵循著這條活動線在追求勝利,以及追求穩固的地位。
這些目標之間,有許多的不同和變異。人們發現罪犯的目標總是在追求屬於自己私人的優越感。罪犯所追求的目標,事實上對別人一點貢獻都沒有,罪犯也不和別人進行合作。社會需要各種各樣的成員,每個人都有合作的能力,都能做到彼此需要,每個人都是有用的。
但是,罪犯的目標卻不包括這種對社會的有用性,這就是犯罪行業最顯著的特點。之後,我們將會討論他們為什麼會這樣做。現在我們所要談的是:假如人們要了解一個罪犯,關鍵是要找出這個罪犯在合作中失敗的程度和本質。
罪犯之間的合作能力是各不相同的。他們有的非常缺乏這種能力,有的則相對好一些。例如,有些人會對自己進行約束,只犯點小罪小惡,而有些人則會犯下滔天大罪。他們有些是主謀,有些是從犯。
為了了解犯罪的種種不同,我們必須更進一步地探討個人的生活樣式。個人典型的生活樣式很早就會建立起來。四五歲時,人們已經可以看出個人生活樣式的主要輪廓。因此,認為改變個人的生活樣式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生活樣式體現了一個人的人格,只有了解一個人在建立自己的生活樣式時犯了什麼錯誤後,他的生活樣式才有可能發生改變。
所以,可以理解為什麼有許多罪犯儘管被懲罰過無數次,受盡侮辱和輕視,失去了社會生活的各種權利,依然我行我素,一再地犯下同樣的罪行。強迫人們犯罪的,並不是經濟上的困難。當然,在經濟蕭條、人們負擔加重時,犯罪案件會直線上升。
統計結果顯示,犯罪案件的增加和物價的上漲呈正相關。然而,這並不足以證明經濟狀況會直接導致犯罪。這隻能說明人們的行為是受到限制的。例如,人們合作的能力有許多限度,當達到這些限度時,人們就無法貢獻自己的力量了。
因此,這些人拒絕再合作,並加入犯罪的陣營。結合其它的一些事實也可以發現,在優越的環境下,許多人原本不是罪犯,但是他們遭遇生活中太多無法應付的問題時,他們就開始犯罪了。
影響他們最重要的因素是他們生活的樣式,也就是他們應付問題的方法。從個體心理學的經驗中,至少可以得出一點非常簡單的結論:罪犯對別人都不感興趣,他們的合作能力有限,超過這個限度,他便開始犯罪。
當個人面對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時,他的合作限度很容易崩潰。
如果考慮到每個人都必須面臨的生活問題,以及罪犯無法解決的問題,會發現在人們的一生中,主要需要解決的就是社會問題,除此以外沒有其他的問題,而社會問題只有在個人對別人感興趣時才能獲得解決。
本文作者: 未城朝雨,一個步履不停的寫字人,一直在路上。